国民党抗战体制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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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体制的变异 在抗日战争以前,国民党与政府的关系是采取公开、外部控制的形式。即国民党有从中央到基层的系统,国民政府亦有从中央到基层的系统,两大系统的各级组织均公开存在,在每一层次上国民党均对国民政府实行公开控制,如国民党中央控制国民政府委员会及五院,省党部控制省政府,县党部控制县政府,省县政府应将自己施政纲领送至同级国民党党部审核,如党部有不同意见时政府应进行修改。

抗战发生后,国民党作了某些政治开放的表示,标榜民主及为宪政作准备,在这种政治形势下它不能原样采用抗战前公开、外部控制政府的形式,不得不对此作一定修饰,于是在不同层级上采取了不同方法。

1938年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了“调整党政关系之原则三项:一、中央采取以党统政的形态;二、省及特别市采取党政联系的形态;三、县采取党政融化,即融党于政的形态”①。这三项原则的特点是在中央仍实行公开控制,愈往下控制方式愈隐蔽。

在中央采取以党统政形态,与战前没有不同,所不同的是战前的以党统政,是通过“中政会”实现的,以中政会为国民政府的政治指导机关和监督机关。抗战期间中政会奉命停开,以党统政的职权由国防最高会议和后来的国防最高委员会代行。停开中政会的理由是说它人数过多,事实上不易召集,故而决定由别的机关代行其职权。实际上,中政会成员仅27人,而代行其职权的国防最高会议根据其组织大纲所规定,成员多达43人。可见停止中政会而以国防最高会议实行“统政”,真实原因不是27人太多,而是冠以“国防”字样的机构比之冠以“国民党中央”的机构较能符合人们的心态。在这里,机构性质没有隐讳,机构名称则在人们的国防心理下起到了隐蔽国民党的作用。

在省及特别市采取党政联系形态,与战前不同。抗战发生前,省党部对省政府实行外部控制,国民党中央曾明确指示其下级党部成员不列席省政府的会议,其意图是对省政府的政策与政绩保留批评权,这种批评是以省党部的组织名义提出,比起列席省政府会议,以会议具体成员身分提出更具权威性。抗战开始后改为“党政联系形态”,省政府主席即为省党部主任委员,省党部与省政府经常举行联席会议,省党部出席者为主任委员、全体委员、书记长,省政府出席者为主席、全体委员、秘书长,由省党部主任委员与省政府主席轮流担任联席会议主席,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按其性质分别由省党部或省政府施行。在省政府举行省政府委员会全体会议时,省党部主任委员均得列席。实行这一新办法后省党部直接参与了省政府的施政,并将监督活动由战前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进一步加强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

县以下各级党部与政府的关系取“党政融化”原则。“党政融化”有一个主体与客体问题,谁“融化”于谁之中?据国民党中央迭次解释,谓“党政融化”即“融党于政”,但又不是取消国民党的基层组织。国民党中央强调说“其真义乃在使党政合为一体,而非欲消灭党的组织与工作也。”①县党部以下各级党组织机构“对外秘密”,但县党部应在成立了“地方自治筹备委员会”之后才实行秘密。地方自治筹备委员会为代行县参议会的一个机构,凡县政府的预算、决算、施政方针应经其通过,该机构由县党部及地方民众团体共同选举若干人组成。县党部书记长兼任县政府地方自治指导员,协助县长指导地方自治的筹备工作。在县及其以下各级党组织均改为秘密以后,国民党加强了基层行政及民众团体中的“党团”工作。“党团”为秘密组织,指导与监督“从政党员”执行国民党的政纲与方针政策。国民党中央专门作出决议,规定:“党部对于各机关团体内之党员,认真管理,严密考核,以保证本党政策之实行。”  ①

 

以党统政、党政联系、融党于政、运用党团,这四项便是国民党在战时修饰其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这表明了国民党正在为逐渐向“以党渗政”的过渡作准备,它控制政府的方式愈来愈缜密,力求不给人以粗暴干预的印象,却又能收到实际控制的效果。

 

 

2.行政改革——“行政三联制”的推行

 

 

“行政三联制”的提出,最初是针对行政效率低下,不适应战争环境而从制度上进行的一项改革。后来,又把它看作是战争结束后要继续实行的“国家基本制度之一种”②。

 

机构庞大,人浮于事,效能低下,历来是国民党党政机构的痼疾。这一弊端在进入抗战后更显其严重性。因而在1938年的国民参政会第一次会议上,由罗隆基提出,得到秦邦宪、董必武、史良、张申府、许德珩等23名参政员连署,建议调整行政机构,集中人才,以增加行政效率,为达到此目的,应成立“调整行政委员会。”这项提案经行政院各部讨论后,由行政院于同年11月18日修正公布《行政效率促进委员会组织规程》,该会的任务是秉承行政院长旨意,考核中央及地方各行政机关之组织与职权分配并调整其相互关系,考核其财务收支并促进其合理化与经济化,考核其官吏任用奖惩办法及办事效率并督促其改进①。在这以前,陈仪亦在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改进行政机构以推进抗战时期政治经济设施》的提案,主张“国民政府设战时设计委员会,各省政府设战时设计室,聘请专家主管全国全省各种施政计划之草拟审核事宜”②。从以上《行政效率促进委员会组织规程》和陈仪的提案中,分别提出了行政考核与行政设计两项提高行政效率的主张,可以看作是后来国民党实行设计——执行——考核三环相联的行政三联制的初步主张。

 

但是国民政府撤退到大西南以后,机构庞杂、办事拖沓的状况并未稍改。1939年的一届四次国民参政会上,张君劢等人对此提出批评:“抗战两年,机关化简单为复杂,人才变有用为无用。”“言调整机构,叠床架屋,依然如故。”③在这种情况下,大量行政官员或虚于周旋,不务实事,或沉溺文牍,公文腾挪,甚或贪污腐化,违法乱纪。虽在战争时期而各机关办事根本无时效可言,有人曾举例说,比如中央防疫处有某事须办,先得呈报顶头上司卫生署,再依次向内政部、行政院、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逐级呈报请求核准,待准许后再逐级下达,如此上五级,下五级,以每级需3天计算,上下一个流程至少需1个月①。如此行政积弊,对蒋介石实行高度个人集权的企图不能不是一个严重障碍。在这一背景下,蒋介石决心进行行政改革。

 

先是1939年11月,国民党召开五届六中全会决定蒋介石重新担任行政院长,原院长孔祥熙改任副院长。这是蒋介石在行政改革上将有大动作的一个表示。

 

接着,蒋介石于1940年3月,在中央人事行政会议上作了长达1万5千字的题为《行政三联制大纲》的训词。这是他首次提出“行政三联制”。同年7月的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有一项“总裁交议案”,题目全文为“总裁交议拟设置中央设计局统一设计工作,设置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以立行政三联制基础案”。蒋介石在这项提案中表明了他主张实行行政三联制的理由是:“凡政治经济之设施,必经设计执行考核三者之程序,不有精密之设计,无以利事业之推行;不有切实之考核,未由察执行之进度。”蒋介石承认在政府机关中“相互之间缺乏联系”,因而“进度迟滞,成效难期”,“为纠正上述之缺点,于国防最高委员会设置中央设计局……另设置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1941年2月,蒋介石又先后发表两篇训词,第一篇是2月15日在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党政工作考核之责任与工作要旨》;第二篇是同月22日在中央设计局第一次会议上发表的《中央设计局之使命及其工作要领》。蒋介石的三篇训词和一项提案,就构成了行政三联制的基本理论和实施要领。行政三联制就在五届七中全会后正式实行。所谓行政三联制即是将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设计(或计划)、执行、考核三个环节加以联接。设计是行政活动的开始,执行是对于设计的实施,考核既是对执行的检验,又是对下一个设计的反馈。如此首尾相连,形成一个有机的行政系统。本来,行政环节完整性的理论,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1934—1936年间,国内已有大量行政学著作撰述了行政过程的计划、执行、考核等环节必须协调与衔接的道理。但是,蒋介石能正视自身的行政弊端并试图以行政三联制的方法加以改变,从这个意义上不妨承认这是行政上的一项“改革”或“革新”。而国民党内将这项制度大加吹捧,是极自然的。孔祥熙说:“行政三联制不是采取任何国家的一种制度,此项制度可以说是总裁以几十年从事军政党三方面工作的经验精心研究得到的结果。”  ①国防最高委员会副秘书长甘乃光也说行政三联制“在现代政治制度上并无先例”,“我们翻开各国行政学来看,要找行政三联制,是找不着的”②。但是,也有人对于上述关于行政三联制的奉承话并不真信。有人便问甘乃光:“你从良心上说,究竟对于行政三联制的看法如何?”

 

推行行政三联制的基本方法是:“一方面设立中央设计局,一方面设立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分别主持设计与考核的工作;至执行方面,在党的部分为中央党部,在政的方面,行政院负了大部分的责任,而三联制全部的设施,则由国防最高委员会总其成。”③国防最高委员会笼罩了设计、执行与考核的全部行政运行系统,因而国民党的官方学者便说行政三联制的实行是战时行政机构演进的第四阶段,是由平时政制转变为战时政制的完成④。对行政三联制的意义从政治制度的转变上作了评价。

 

行政三联制中的设计一环由中央设计局负责。按照《中央设计局组织大纲》,该局直属国防最高委员会,是主持全国政治经济建设计划之设计及审核的最高机关。其主管长官称总裁,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兼任,可见此职务的重要。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总管全局一切事宜。局内最重要的机构为“审议会”,负责审议政治经济建设计划及预算,党政制度及重要法规之调整,重要政策之建议。审议会设审议员7至9人,审议会开会时以总裁为主席。另有设计委员若干人。为审核预算,并设立预算委员会。

 

行政三联制中的考核一环由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依照《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组织大纲》,该会直属国防最高委员会,是考察检定设计方案之实施进度,考核党政机关经费人事的最高机关。其主管长官称委员长,正副各1,由国防最高委员会推定。委员11人,除五院院长、国民党中央执委会秘书长、国民党中央监委会秘书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等8人为当然委员外,其余3人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聘任。下设党务、政务两组,分掌国民党或国民政府系统的考核工作。对于中央及各省市党政机关的考核,得组织“中央党务考察团”与“中央政务考察团”,每年实地考察一次。

 

过去国民党的政治体制及其机构中,“只有执行部分粗具规模。至于设计考核,则均付阙如”①。国民政府五院、国民党中央各部委,都属于“执行”范畴。直到中央设计局与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成立后,才有了专门的设计、考核机构。但立法院不愿被当作“执行”机关,声称:“本院职司立法,就行政总体言,属于设计一面。”②的确,如从形式上看,立法确应属于设计,但事实是立法院并非真正的最高立法机关已见前文,立法原则它既无权决定,大量法律案的提出也主要不在立法院,只应说立法院是执行为主兼作设计的一个机构。同样的道理监察院是执行为主兼作考核的机关。至于执行环节当为行政、考试、司法三院。但行政院亦不甘居于“执行”之列。如1943年行政院粮食部在一份检讨实行行政三联制情况的报告中,认为行政管理与政治决策不同,后者亟需实行三联制,而行政院系统各部门“本身原为计划督导机关,兼负设计、执行、考核之责,并非纯粹执行机关”。为什么各机关都不愿作“执行”环节,要挤进“设计”环节去?原因在于国民党内派系林立,利害分割,矛盾杂陈,只怕处于单纯执行地位后难免听任别人的颐指气使,任人摆布。

 

《行政三联制大纲》的发表,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关于实行行政三联制决议的通过,以及设计、考核两专门机构的成立(从1940年3月至1941年2月),可称作行政三联制的发动阶段。但各级机关对行政三联制反应冷淡,直到1942年11月国民党召开五届十中全会时,“于行政效率未见显著进步”、“不遵送计划与不遵照计划执行”,使行政三联制“支节割裂,名不副实” ①。为此国民党中央强令将这一制度向全国“切实推行”,规定中央各机关必须在1943年3月底以前、省市6月底以前、县9月底以前成立各级设计考核机构,为此专门制订了《党的各机关设计考核委员会组织通则》。除了中央最高一层的设计与考核分设两个机构外,其余党政机关均将设计与考核合并设立“设计考核委员会”或“设计考核处”。在国民党中央严厉督促下,行政三联制才缓慢向下层推开。1943年可称为行政三联制的全面推行阶段。各省市根据国民党中央统一颁布的《党政各机关设计考核委员会组织通则》的总原则,分别订定本机关的实施细则,如《四川省政绩考核委员会组织通则》共10条,《陕西省政府工作考核委员会组织规程》共8条,《教育部审核委员会组织规程》亦为8条。在制订组织规程后,各机关又分别订立分层负责办事细则,对本部门的层级、职能、责任均作了规定,把一个部门的工作层层分解至各基层,各司其职。一时间,似乎原来庞大、涣散、腐朽的各党政机关充盈了分层负责、克尽其职的行政气氛。

 

但是,行政三联制实行以后的实际效用则完全不象上述表面文章做得漂亮。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在总结行政三联制实行结果时承认有三个普遍存在的毛病:“一是多犯敷衍门面的毛病”;“二是多犯不相联系的毛病”;“三是多犯铺张夸大的毛病”,并说“字面所写的多与实际不符,或者连十分之二三都做不到”①。行政三联制本是为了适应战时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前文所举的公文往返一次,上下十级,需时月余的拖沓情况以及其他种种行政弊端。而从孔祥熙以上概括中看出实行以后的情形实属可悲。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在一份检讨报告中举了下面一个例子:中央党部秘书处所属人事处,草拟了一份人事制度请求批准施行,这一公文的流程是:中央党部秘书处人事处草拟呈文—→中央党部秘书处设计考核委员会审议—→中央党部秘书处核定—→中央党部党务委员会审议—→中央党部秘书处将党务委员会审议结果整理呈核—→中央常务委员会及总裁批准施行——中央党部秘书处受命执行—→秘书处设计考核委员会考核——中央监察委员会接受考核意见后核转国防最高委员会。这一漫长的过程便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的行政三联制的真实结果。难怪内政部说这一制度“理想过多,难收实际效果”,经济部也认为“此制之推行,至多仅能维持原有之行政效率”。这无异于认定行政三联制必定要失败。

 

蒋介石本来对推行行政三联制期望值很高。起初他认为是适应战时行政所必需。1943年又将它提高为“国家基本制度的一种”,“应该在抗战中完成其制度,然后在战争结束后,我们才有推行新建设的机构”①。这里所说的“新建设”,即《中国之命运》中所提出的“十年以内完成五大建设”。可见蒋介石原是寄希望于以行政三联制来应付抗战胜利以后的艰难困窘局面。及至看到行政三联制执行中举步维艰,上上下下均虚与委蛇的情况后,于1945年3月忧心忡忡地说:“长此下去,抗战胜利在望,前途危险不堪设想。”行政三联制在曲曲折折地爬行了数年后,终于悄然湮灭。抗战胜利后,在国民政府内建立了设计考核处,管理国家施政之设计与考核事宜,置设计考核长1人,特任。有设计、考核两局,局长均简任。置设计委员15至20人,考核委员10至15人,均简派②。这已不属抗战体制的内容,附带记述,后文将不再涉及。

 

 

3.实行幕僚长制度

 

 

党政机构幕僚长制度的提出,是国民党战时体制要求“简化组织、集中事权、统一指挥”的基本指导思想的产物。是把军事组织形式推演于党和政府,使之提高机关主管指挥效能的一种方法。  党政机构幕僚长是军队参谋长的变性。在军队中,指挥全军的长官决定军事戎机,作战方略,参谋长则负责贯彻实施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战术与技术问题,以此保障军队长官考虑大事。党政机构实行幕僚长制度的出发点与此相同。实行这一制度是为加强机关主管长官的指挥权力。

 

幕僚长制度虽是蒋介石在《行政三联制大纲》的讲演中第一次提出来的,但它在国民党政治体制中的意义不限于为行政三联制的总题目服务,而是相对独立的一项行政制度。它对于加强蒋介石个人权力机制有直接作用。

 

在实行幕僚长制度以前,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大多数的机关长官,犯了两种毛病:一种是什么事情都不理的,不理事的长官当然会使得他的机关暮气沉沉,一无进展;另一种什么都理的长官,就会使得自己的精神完全消耗于琐屑事务上”①。“大多数机关长官”的这种情况,自必严重不利于蒋介石的统治体制。什么“集中事权”,什么“统一指挥”,统统成为空话。幕僚长制度的用意就是指定一名专人负起机关内部事务的总责任,“机关内部的任务完全由幕僚长负责”,“主管长官可以有时间去主持要务与考虑较大的问题”②。

 

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中的幕僚长由两种官员构成:秘书长与各部会的常务次长。秘书长的地位本来仅是文书、机要、印铸等工作部门的主管官员,不拥有推行政务的职权。实行幕僚长制度后,秘书长成为賛翼本机关长官,组织实施本机关长官所决定的计划与政策的常务总管。为此,从1941年6月起特意提高了五院秘书长的官等和任职资格。如吴尚鹰在1941年1月被简任为立法院秘书长,同年6月重新发表为特任官。张知本在司法院秘书长简任职位上已多年,1941年6月被宣布特任。陈仪1941年任行政院秘书长时为特任官,而他的两个前任在这相同位置上都只是简任官。此外考试院的李培基、监察院的程中行于1941年6月分别就任各该院秘书长时亦均为特任官。秘书长成为本机关的常务总管,尤其在蒋介石兼职的一些部门中更是如此。蒋介石兼职很多,不可能日日前往主政,秘书长就在那里主持常务,扮演“看守内阁”的角色。

 

在各部会中起幕僚长作用的是常务次长。国民政府各部,均设有政务次长与常务次长各一。两人虽均为次长,但任职资格有较大不同,政务次长的地位明显高于常务次长,如抗日战争时期先后担任外交部政务次长的徐谟、傅秉常、吴国桢、甘乃光等,均在国民党内有相当知名度,远非在同一时期中任常务次长的陈介、曾镕甫、钱泰、胡世泽等可比,因此担负幕僚长责任的常务次长,应向部长和政务次长负责。常务次长一般由富有行政经验、在本机关任事务官而资历较深者担任,他的责任就是根据已经决定的方针政策,具体组织实施,主持日常工作,使部长和政务次长得以摆脱琐屑事务而专心考虑较大问题,这便是幕僚长制度的作用。

 

幕僚长制度只在某些高级机关中发挥了它的设计者所期望的作用。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张群、中央设计局秘书长王世杰、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秘书长陈仪、国民党中央执委会秘书长吴铁城等等,忠实维护了蒋介石集团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受蒋介石信任的秘书长们多数属于政学系,因而幕僚长制度为国民党内的派系倾轧增加了刺激。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在各部会,幕僚长制度形同虚设,虽然常务次长理应发挥幕僚长作用,但国民党各机关任用私人之风极盛,以致常务次长并不象西方国家均由最富行政经验并在本机关任事务官资历最深的官员担任,常务次长亦并不总是在位很久,相反要随着私人同进退,这样,幕僚长所要求的几个基本要素(富于本机关行政经验和在位长久),便不能具有,幕僚长制度在这些地方自然不能收到效果。  ①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第477页。①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1940年7月6日通过。①《确定本党今后党务推进之方针案》,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通过,1941年12月20日。②蒋介石于1943年5月26日在行政三联制检讨会议开幕典礼上的训词。见《行政三联制检讨会议辑要》。①《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3辑第21页。②《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3辑第21页。③《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记录》,1939年11月。①《中央周刊》第一卷第29期,1939年2月23日出版。①孔祥熙1943年5月29日在行政三联制检讨会议闭幕典礼上代表蒋介石致词。②甘乃光1943年5月28日在行政三联制检讨会议上讲演词。③孔祥熙1943年5月26日在行政三联制检讨会议开幕式致词。④参见刘佐人《行政三联制发凡》第六章。①刘佐人:《行政三联制发凡》,第85页。②《立法院实施行政三联制以来检讨意见》,1943年3月12日,原档存第二历史档案馆。①国民党五届十中全会:《对于行政三联制实施成绩之总检讨及党政工作考察报告之决议案》。①《行政三联制会议辑要》,第14—15页。①蒋介石在行政三联制检讨会议开幕典礼上的训词,1943年5月26日。②《国民政府设计考核处组织条例》,1947年6月10日公布,见《国民政府公报》。①蒋介石:《行政三联制大纲》,1940年3月。②蒋介石:《行政三联制大纲》,194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