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河资产置换被质疑 同股不同权事出有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28:49
2010年11月13日 02:21  证券时报网

  

制图/官 兵

 

  来信选登

  根据ST昌河的置换方案:汉航集团持有67.1%的陕西华燕股权置换约22091726股昌河股票,那么,中航电测(35.000,-3.58,-9.28%)持有20%的华燕股权应该置换成约6499090的昌河股票。事实上,ST昌河此次重组完全把中航电测排除在外了,不知为啥?

  陕西华燕仪表其余两股东(包括其母公司汉航持有的股权)已经把其持有的股权评估作价置换成了上市公司ST昌河股票,其于2010年9月20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中航电测持有的20%陕西华燕股权(没有折合成相应股票)是不是与其余两股东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经过此次重组后,变成包括汉航集团在内的80%股权作价进入ST昌河公司中,而中航电测持有的20%股权,不知变成什么性质的股权?望解答。

  ——证券时报网“维权”股民

  主持人:文 雨 本期嘉宾: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郑名伟律师

  昌河不用购买电测所持华燕股份

  主持人: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维权频道”中“我要维权”栏目,收到一投资者对ST昌河(600372)资产置换方案的质疑。他认为,由于汉航集团持有陕西华燕的股权,置换成昌河股票,那么,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的道理,中航电测(300114)持有陕西华燕的股权也应该置换成昌河股票。

  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其法律依据又有哪些?为此,本期维权信箱特邀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予以解答。

  郑名伟律师:我们认为,ST昌河的资产重组行为把中航电测排除在外,是公司的安排,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ST昌河此次资产重组行为,我们将投资者所提及公司的股权结构一一说明: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华燕)的股权结构为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汉航集团)出资10736万元,占有陕西华燕67.10%的股权;中航航空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系统公司)出资2064万元,占有陕西华燕12.90%的股权;中航电测出资3200万元,占陕西华燕20.00%股权。而汉航集团占中航电测61.479%的股权,是中航电测第一大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陕西华燕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只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以同样条件购买转让的股份。汉航集团将其持有的67.1%陕西华燕股权转让给ST昌河,系统公司把其拥有的12.9%陕西华燕股权转让给ST昌河(用发股份的方式支付对价),只需要中航电测同意。不过,中航电测没有权利把其持有的陕西华燕股份一并转让给ST昌河。

  也就是说,ST昌河并不需要把中航电测持有的陕西华燕股权一并购买。如果中航电测对汉航集团、系统公司转让陕西华燕股权有异议的,可以优先购买。但中航电测的控股股东是汉航集团,因此,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也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不存在“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

  主持人:至于投资者所提及,中航电测持有20%的陕西华燕股权(没有折合成相应股票)与其余两股东是否存在“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呢?

  郑名伟律师: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如果该资产重组行为顺利实施,则在法律后果上只是陕西华燕的股东从原来的3家公司变成2家上市公司,一家是ST昌河,另一家是中航电测。ST昌河持有陕西华燕80%的股权,中航电测持有陕西华燕20%的股权。这样一来,ST昌河、中航电测都是陕西华燕公司的股东,这和“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是没有关系的。资产重组行为对陕西华燕影响不大,陕西华燕只是作为标的物被出售购买。

  我们认为,陕西华燕股权转让前和股权转让后,对中航电测持有的20%股权在法律上也没有什么影响,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过,有影响的是汉航集团、系统公司原来持有陕西华燕的股权,现在变成持有ST昌河的股份。ST昌河控制了陕西华燕,是其控股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