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山东学前教育网(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05:17
第五章 行政保护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未成年学生科学的评价体系,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资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引导、组织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鼓励、支持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兴办公益性家长学校等形式,对家长培养、教育未成年人进行指导。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学生申辩、申诉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学校校门、围墙等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将学校校园及其周围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监控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及其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围和学校集中的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即时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对学生侮辱、殴打、强行索要财物的,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适龄未成年人预防接种工作,对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第四十九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生活游乐设施等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害于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小型、分散、便利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体育活动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十一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并扶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产品的创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文化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文化产品的行为。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增强执法合力,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和手机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防止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救助场所,对弃婴、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和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依法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或者实行家庭寄养。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发现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护送到救助场所接受救助,救助场所不得拒收。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度;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的生活、医疗标准。

  鼓励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机会。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将未成年人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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