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去年67名“土地爷”因职务犯罪落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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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去年67名“土地爷”因职务犯罪落马(图)

2010年02月11日10:23浙江在线-浙江日报我要评论(25) 字号:T|T

刘长春在法庭受审。 陈欢 摄

管理体制上还有漏洞

这是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从去年1月到10月底,全省67名“土地爷”被检察机关查处。

在这67人中,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的39人,其中正副局长14人,宁波、台州、丽水3个市的国土资源局原“一把手”均被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件28人。

这些“土地爷”倒台的背后,值得人们深思!

官员被地产商“拖下水”

2009年11月24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被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5日,刘长春在由仙居县法院借用的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大法庭出庭受审。

刘长春的倒台,和房地产有关。在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收受的近140万元贿赂中,刘长春或以自己父亲、儿子、甚至以自己妹夫张某儿子的名义,从不同的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

细究一下这些倒台的“土地爷”,可以发现,他们大部分是被房地产商“拖下水”的。

刘长春一案便是如此:台州市检察院得知当地一家房地产企业涉嫌行贿,从这一线索入手,一举挖出6名“土地爷”:刘长春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原局长王尚友,路桥分局原局长李嘉、副局长郭炳涛,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吴宗斌、副局长杨文斌。

丽水检察机关查处了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叶杰耀等13件13人贿赂案;宁波市检察院 “挖”出的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邬明德受贿119万元大案,又带出该局法制监察局原局长任林苗受贿案,事后发现,两案均与房地产商有关。

统计数据显示:在我省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国土系统的这 61个案件中,近三成涉及国土官员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利益纠葛;一半以上的受贿国土官员与房地产商有不同程度的利益纠葛。

受贿形式日益多元化

除了低价购房,一些“土地爷”还想到了另一手:“投资”。

2005年8月,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何敏“投资”100万元,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合资”开发一块土地,在以他外甥名义签的合作协议中,何敏明确自己不参与经营管理,拿固定回报35%。半年后,他获得回报35万元。

2007年5月,何敏借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季某找他办事之机,透出想订一套房子的意愿,季某马上自垫定金并且以何敏外甥的名义帮他订了一套,4个月后,房子转手,何敏没出一分钱,就赚了10余万元。

除“投资”房产外,有的“土地爷”索性“投资”土地。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原副局长郭炳涛,在路桥一水产冷冻厂申请征用土地时“出了力”。为表示感谢,2006年2月初,该厂厂长蔡某同意郭炳涛将30万元以妻子的名义入股该冷冻厂,并约定该款项投资于该厂所购得的其中5亩土地,实际这地价值67万余元。入股不久,见土地升值很快,郭炳涛要求退股,一举获得“增值”的37万元。

滥用职权,则是一些“土地爷”新辟的生财之道。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陈放光在办理土地登记时,滥用职权,违规为5间安置用地确权,共计78.99平方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63万元,后来陈放光还将以他人名义购置的两间安置用地转卖,非法获利50多万元。

一位知情人说,在国土部门案件中,只有小部分 “土地爷”明目张胆违法乱纪,大部分则是利用 “灰色地带”——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所有权确权、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补偿费发放……国土部门的权力相当广泛,“口子”稍微放一下,就会带来巨大的财富。

在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土案件中,发现行政管理上存在的“朦胧区”是导致行贿和受贿案件的原因之一:一些“土地爷”故意模糊能办与不能办的界线,以此向企业负责人传达其谋求利益的信息,老板出于无奈,不得不花钱买“平安”。

在义乌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龚义一案中,义乌某置业公司拍得一个地块,快施工时,却发现这块土地上工作人员漏征了部分土地,于是向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征;没想到,这次补征后准备开工时,却发现居然还有漏征,这样又要再等,开工日期变得遥遥无期。老板刘某觉得实在耗不起,给龚义送去价值65000元的100条软壳中华香烟票,成功地调换了土地,才得以迅速开工。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认为,行政管理上的“朦胧区”,不可能通过强化行业内行政管理的细节来彻底解决,唯一的途径则是法律监督,要求官员及其关系人的财产透明化。

有关专家指出:“如果将申报范围延伸至相关关系人,而不仅仅是家人,并且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系统,会对国土部门案件多发的状态形成一定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