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拍卖公司的生意瓶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22:09:42
 拍卖公司的生意瓶颈:
        作为一个藏家,对境外的情况我不是十分的清楚,但于国内,我知道,在国内,以我国这样一个世界顶级的文化艺术品大国,拍卖公司每年能获得的拍品,远不到应有可拍藏品的千分之一。这里,我们先且不与我国国内艺术品藏量相比,单只与走私成交额相比,我国的文物走私分子,每年与境外不发法文物贩子的文物走私成交额,就达数百亿元。而这一数字却是,合我国全国所有拍卖公司的拍卖总和款额都不及的数字。且我相信,这还应只是个“不完全”统计数。
看了这一“不完全”统计数,在看看我国国内的拍卖公司,其每年的上拍量及成交额与走私相较,若不能说是门可罗雀也可道为惨淡经营了。而更为可悲的是,这还只是拍卖成交款数与走私成交款数的单纯比对。若以同等文物量相较,我国国内拍卖公司的所得拍拍品,就更无法与走私望之向背。因为,我们都知道,拍卖价与走私价相较,同等文物成交价,走私与拍卖价,走私者所得怕还达不到拍卖价的十分之一甚至更低。但为什么文物走私却远比文物拍卖公司的“买卖”红火呢?对于这点,除去文物管理方面的原因外,最主要的问题还得在拍卖公司自身上找。
看看我国国内拍卖公司的各项条款,但凡责任条款,凡责任与开支,无不由委托人自负。东西能否成交且先不说,拍品尚未与拍卖公司谋面,希委托方以先自承担起一大笔差旅等费用。这无形中已垫高了拍卖公司门槛不说,单只这无望之开销以使准委托人失去了送拍信心。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准委托人并非都是行家,反是绝大多数均为“外行”。有心委托拍卖公司吧,还未能明了手中的“东西”是什么,摆在面前的已是一大堆吓人的费用。东西要能换回钱来尚且好说,倘若手里的“东西”不是那么回事,或不抵所见费用岂不是鸡飞蛋打,赔本赚吆喝的事吗。老百姓都是很实用的,这样没底的事他们是不会,也做不起的。
再说了,我国的城市经济虽已小可,但问题是这类东西它往往并不都在城里。所以,我认为,我们拍卖公司应从自身做起,改变我们的经营作风与理念,不要光算自己的口袋,自己的口袋再大又能大到哪去。且就是有大口袋你也先得有可装的东西部是。
拍卖行业与任何贸易行业一样,做生意只能是水涨船才能高。不让水涨起来,你哪来的高效益。没有高效益,赚钱也有限。
要想改变现状,我们首先得从委托条款做起。剔除一厢情愿的利己账。做生意,最怕的就是自己卡斯自己。
下面我就谈谈我了解到的“霸王条款”与准委托人对条款的不接受面及其理由。
委托条款中的保留价未拍出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各项费用”项的不合理与含混,这是拍卖公司难以获得拍品的瓶颈。
首先说保险费;
拍卖公司委托条款中的保险指的什么?如是指的委托标的的保险,那么,这不应是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理由是:委托人把拍卖标的交给了拍卖公司,那么,对拍卖标的的安全就转嫁给了拍卖公司,拍卖公司接手了拍卖标的,就截得承担起被拍标的的安全,因为,东西交到了你的手里,正如古玩市场的无赖玩碰瓷一样,他的原理接手谁拿着谁就得负责。因为,这中间存在着诸多说不清的问题。所以,古玩行里才有了古玩不手手相传的潜规则;东西都不手递手,要放好后看的人自己拿起来看,一旦出了问题,谁拿着的责任在谁,这样就省去了许多的说不清。也就是责任不在直接的发生在买家与卖家身上,而是发生在拿着者与肇事者之间,纠纷他们自己解决。居于这一常理,请问拍卖公司以何理要让委托人买保险单呢?交到你手里是好的,到了你手里出了问题你却要委托人自己负责。这不是霸王条款这是什么?
因此,此条显然不合理。
其二,鉴定费;
说到鉴定费,从法律角度说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委托人你不论他懂与否,他既然干拿来给你拍卖他必定自认“东西”是对的,认为不对或怕不对的是你拍卖公司,因此,对于“东西”的对与不对是你拍卖公司要求证,准委托人是不需要的,因为,哪怕就是假的,你拍卖公司能拍出去我就接受。至于保留价问题是另一桩,在此间与之无关。因此,认定真假完全是你拍卖公司的要求,准委托人没有这一要求。是你拍卖公司要对准委托人所欲委托物品进行鉴定,故鉴定费理所当然的是你拍卖公司承当。
同理,如若你拍卖公司都认为无需鉴定的委托标的,你拍卖公司一定坚持再请专家鉴定,那就更是你拍卖公司自己的事了。
而那些一目了然的“赝品”假货等,你拍卖公司大可一言以拒之。至于为了不伤和气;要用不失风雅的方式婉言拒绝,那是另一回事,是你公司自己的行业规范行为,于是否收受委托无关。若做到这一步,准委托人要坚持自己的委托标的没有问题,那他可另请高明或自行延请鉴定专家,而这样产生的鉴定费自然得由他自己出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被拒拍品被专家鉴定为真品,这与拍卖公司也无责任关联。如确为真品,那不果说明拍卖公司的业务人员业务尚有待提高而已,于委托人并没有什么伤害。至于准委托人找的鉴定专家鉴定结果是否可信,这可分两头说。
一、 可信。那么,如果准委托人仍坚持交原欲委托拍卖公司上拍,拍卖公司自无理由拒绝;否则,自当视为意气用事了。因为,如拍卖公司认可鉴定结果,必然是因鉴定专家为有责任能的鉴定专家,因此,鉴定结果自然由该专家负责,无需拍卖公司承担;
二、 不可信,那么结果自然维持原决议。
   其三、拍品保留价;
   能够被拍卖公司上拍的拍品,应是经被委托拍卖公司鉴定认可,或鉴定结果经委托拍卖公司认可的标的;保留额度也是拍卖公司与卖主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后的结果。故出现流拍,流拍责任不应由委拍人承担。
   理由是,拍品持有者并非拍卖专家,拍品持有者提出的拍品保留价,只是拍品持有者心里期待值,但这一期待值大多形成于对市场行情的误解或无知。道为贪婪也不为过。但总的说来,仍只能归结于“无知”。相反,作为拍卖公司则不能以“无知”二字道之。你们必须是专家,至少是古玩拍卖估价专家。为此,拍品保留价定至什么价位合适,应是拍卖公司的责任。至于,拍品持有者的保留价要求,拍卖公司完全有能力判明有无可行性。因此,若拍品持有人所持市场预期高于市场可行性,拍卖公司有责任对其申明市场之不可行性。当拍卖公司已向拍品持有者申明,拍品持有者仍坚持己见,拍卖公司完全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单就此议另立非协商保留价合约,合约注明保留价为委托人单方坚持价。只有在这以前提下,委托人才应承当流拍责任。否则,拍卖公司一旦接受委托,在法律角度上即为拍卖公司认可了保留价。因为,条款写得非常明确“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即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就表明拍卖公司认可并接受。否则,拍卖公司为什么要接受委托呢。接受了就要承担。因此,委托人没有承担"未拍出手续费"。因为,是拍卖公司未能完成被委托事宜,而不是委托人未交付拍品。因此,委托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反是委托人为此所付出的各项开资应由拍卖公司承担。
理由很简单,拍卖公司即与委托人签立受托协议,就证明拍卖公司承诺了拍卖责任;认可了保留价。故一旦出现流拍,责任在于拍卖公司认可的保留价或拍卖运作有问题。
    此外,其他各项费用指的是什么,都有哪些项?
再者,“本公司对拍卖品的拍卖日期、拍卖场次、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及通过图录及其他载体作任何内容说明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实属霸王条款。应改为委托协商行列。因为,拍期安排在签立委托协议时就应敲定,中途若出现任何意外,均属拍卖公司的安排失误,是拍卖公司应征得委托人谅解的事情。故而,拍卖公司不应以任何理由将之列入拥操控权的项目。否则,协议何以成为协议?
至于图文、说明等,更是应与委托人加以商榷的事项。否则,本为精品,却被你说成赝品。是谁,谁也不能容许呀。
再者,委托人自觉进行展柜展示及图片文字说明资料,已足以承担所委标的的宣传。那么,拍卖公司有何理由要做更大的举动。此作为能否被认为为“借鸡下蛋”。
    至于受委前协商不果者,拍卖公司有什么理由不能拒绝接受委托的呢?既不愿拒拍拍卖公司就没有自作主张的理由。
    委托人同样也是上帝。拍卖公司若以皇帝女不愁嫁的心态对待经营,门可罗雀的日子是必然要面临的。



首先说保险费
其二,鉴定费
其三、拍品保留价

我想说一下。什么责任都是由拍卖公司承担的。您以为拍卖公司是慈善机构?都照你们这样说,拍卖公司靠什么赢利?拿什么维持公司?

首先那么多的委托人把东西放在公司,你当公司是保险公司?
鉴定费是你自己负责的,你也可以自己找老师鉴定,东西是真的拍卖公司才会去拍,是假的你让拍卖公司怎么做?信誉何在?
拍品保留价。你东西放在公司,公司帮你运作,宣传,展览之类的。名气打出去了到最后还是流拍了,你能怪公司吗?这是公司的错吗?

委托人说白了也是卖家,拍卖公司也是卖家,买家才是顾客,才是上帝。
你为什么委托?你自己卖不出去,你卖不到高价。所以你委托公司,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你自己一点也不投资可能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公司亏损难道就该公司赔偿?公司员工拿什么吃饭?

我想说的是投资是应该的。一件事情你付出了,努力了,就算没有回报还是没有太多遗憾的,人不要把自己的利益看的太重。没有你们的投资,公司靠什么运转,没有公司,你们的东西又怎么出手?力的作用是相互的。

谁能否认自己所在的城市没有嫖娼的存在?
谁能否认自己所在的城市没有赌博的存在?
谁能否认自己所在的城市没有毒品的存在?
谁能否认自己所在的城市没有抢劫的存在?
谁能否认自己所在的城市没有小偷的存在?
谁能否认自己所在的城市没有斗殴的存在?
谁能否认自己所在的城市没有黑暗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