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何与高管对簿公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5:19:57
近年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发现,在公司高管权力相对集中、公司监督机构功能有所弱化的当下,公司与高管频频对簿公堂的现状值得引起重视。

  公私不分引发父子官司

  老孙和小孙是父子俩,5年前分别出资20万元和30万元,开办了一家名为上海神通的网络工程公司,小孙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老孙担任公司监事;小孙的妻子担任公司会计。

  公司开业不久,小孙即以160万元的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斜土路上的商品期房,房产证做在了自己和妻儿的名下。不久,楼盘竣工交付,小孙偕妻儿一家三口入住新居。至此老孙才吃惊地得知,儿子的购房款中有83万元是挪用公司的资金,分三次向房产商支付的。于是不断地催告儿子归还挪用的款项,但小孙无动于衷。

  2008年12月,小孙与妻子协议离婚,儿子随妻子共同生活,小孙补偿妻儿斜土路房产分割款200万元。

  老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孙归还挪用的公司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审理中,小孙辩称:购房当时是与原告商量过的,一则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二则也可以作为投资。由于公司业务不在市区,所以全家入住了。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上海神通公司”则完全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挪用第三人资金购买私房,违反了法律规定,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原告作为公司监事依法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被告向第三人“上海神通公司”返还83万元,赔偿利息损失5万元。

  高管跳槽引发侵权之诉

  纳凡智公司是几名“70后”的大学生合股开办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公司前景一度相当看好。黎阳和陈杰曾经是这家公司的董事。2005年9月,两人同时提出辞职,导致纳凡智公司业务量锐减,经营无法正常进行。

  纳凡智公司经多方打探得知,黎、陈两人辞职时带走了不少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转投另一家经营范围相同的斯备杰公司。期间,纳凡智公司截获了两份黎、陈两人代表斯备杰公司进行业务交往的电子邮件。

  纳凡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黎、陈两人和斯备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等。

  诉讼中,斯备杰公司否认黎、陈两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更否认有过侵权行为。纳凡智公司则举证,黎、陈两人从原告处辞职后不顾竞业禁止的规定,多次使用原告的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致使原告蒙受巨大损失。

  合议庭认为,被告黎阳、陈杰作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原告的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有悖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等法律规定;斯备杰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与原告几乎相同的业务文书和竞业模式,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连带支付原告为该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196元。

  一身兼两职 玩转三公司

  裴思功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第一个老总身份是汉晶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6月,沪航动力机械公司与汉晶工程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沪汉工程公司。裴思功又被推举为沪汉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沪汉工程公司与裴思功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法定代表人仍维持原状。期间,汉晶工程公司与沪汉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汉晶工程公司向沪汉工程公司借款50万元,借期一年。2005年9月,因汉晶工程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沪汉工程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汉晶工程公司应偿还沪汉工程公司借款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汉晶工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裴思功以沪汉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汉晶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汉晶工程公司一次性给付沪汉工程公司10万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作为沪汉工程公司投资方的沪航动力机械公司得知后,愤然再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裴思功赔偿沪汉工程公司本金损失40万元及诉讼费损失1万元。

  庭审中,裴思功辩称,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该民事调解书已送达生效,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不应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诉。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之诉与侵权赔偿之诉非相同法律关系,不属一事再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强制性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忠诚于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不当利益。现被告未经股东会授权,亦无正当理由,擅自作出放弃40万元债权主张,显然违反了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的忠实、勤勉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