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管理 ≠ 制度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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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 ≠ 制度严格

来源:中国管理传播网作者:张华强
2010/5/11/8:28
         企业管理出了问题的时候,总会听到有关制度不健全的抱怨。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以为严格管理就是制度严格,只要制度周密就能够杜绝管理漏洞,那也是一厢情愿。当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看起来百密而无一疏的时候,繁琐的弊端就容易暴露。《水浒传》中武松被逼上梁山,直接的导火索就是因为“法度”过严,只好采取自力救济的措施所致。

       武松投诉无门的故事

       《水浒传》中的好汉们被逼上梁山,无疑是社会矛盾使然;但是从108将各自的经历来看,分别和具体的管理环境有关。武松在景阳岗上可以三拳打死一只老虎,在长兄的人命官司中却束手无策,只好铤而走险。按照《金瓶梅》的描写,武松就是因为这个案子被逼上梁山的。

        武松属于鲁智深、李逵一类的武夫,却没有鲁智深的神佑,更加现实;也不像李逵那样莽撞,不会因无知而做错事。当武松发现长兄武大的猝死后面有冤情,立志报仇的时候,还是打算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惩恶申冤的。当他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带着两个证人到县厅打官司的时候却被难住了。知县倒是听明白了事情的缘由,但是和县吏们一商量就麻烦了。县吏们和打死武大的真凶西门庆“有首尾”不说,还摆出公事公办的架势。知县对武松道:“你也是个本县中都头,怎不省得法度?自古捉奸见双,杀人见伤。你那哥哥尸首又没了,又不曾捉得他奸。你今只凭这两个言语便问他杀人的公事,莫非公道忒偏向么?你不可造次,须要自己寻思。”见武松固执,知县还是拿“制度”说话:“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俱完,方可推问。你那哥哥尸首又没了,怎生问理?”

        尸、伤、病、物、踪,环环相扣,在没了尸首的情况下毫无遗漏地还原真相谈何容易。武松作为都头,对衙门规矩的底细不是不清楚,但是他不肯求人,决心自己解决问题。凭着武松的功夫,对付谋害兄长的一干凶手手到擒来。不过他虽然已经将生死置之度外,仍然粗中有细,做了一个“局”:以兄长亡故有劳街坊为由置办了一桌酒席答谢,将较有身份的高邻请到家中。武松掣出尖刀,将凶手潘氏、王婆擒来,当堂审问,并请高邻笔记作证。潘氏、王婆对于谋杀武大供认不讳,武松便杀了潘氏与西门庆,押了王婆,带着口供笔录到县厅自首。

        武松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叫做私力救济,一般认为有悖于文明社会的理念;但是也有不少学者承认其合理性。马基雅维里早就指出,因为公力救济常常有所不足,所以人们必须诉诸私力救济。这里所说的不足,不是说不够,而是过于苛刻之类。武松的官司根本不是无法可依,但是一方面有“捉奸见双,杀人见伤”的惯例,另一方面要同时经过尸、伤、病、物、踪“五大要件”的考证,无尸难定案。加上知县执法太“严”。以武松的为人,不可能咽下这口气,除了以自己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之外别无选择。在企业管理中也是一样,如果说规章制度是公力救济的表现,那么规章制度过于繁琐,“公力救济”不畅时,人们在制度之外采取行动就难以避免。

        警惕制度“健全”时的软肋

        规章制度是用具体的文本、程序表现出来的,当管理者寄希望于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时,无非是将文本、程序制定的非常详尽,以便在实际运用中入规中矩。但是,管理者如果只是把严格的功夫下在“本本”上,再严谨的规章制度也会暴露出自己的软肋。

         在制度“健全”的背后,实际情况要么难以逾越,要么制度形同虚设。

        管理者过于依赖制度“健全”,实际上可能是在放松自己的职责,至少是在试图用本本代替管理。似乎只要在形式上符合制度的规定,就可以得出预期的结论,既可以避免矛盾,又可以省却很多功夫。在著名的“囚徒悖论”中。检察官对囚徒犯罪的证据掌握的不够,就对分别关押的两个囚徒宣布了一个坦白的“制度”,进行诱供。与到现场获取证据相比较,通过诱供得到证据要轻松得多,囚徒的困境有助于检察官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更多的情况并非如此理想,以科学管理著称的三鹿集团,1100道检测关口都没有“检验”出有毒物资三聚氰胺。正如武松的案子那样,知县借口制度严格不接武松的案子,如果不是推诿,就是被条条框框捆住了手脚。还会出现顾炎武所说的状况,当“权乃移于法”之后,“贤智之臣亦无能效尺寸于法之外,相与兢兢奉法以求无过而已。”

        面对严格的制度,当被管理者感到事难办时,就为制度外办事提供了潜在的市场。被管理者一般有“你对我怎么样我就对你怎么样”的心态,当他意识到制度在“卡”我的时候,也会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在按制度内外办事之间进行利益权衡。尤其在被管理者主体性充分张扬的情况下,对付制度或者在制度外办事就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具有直接性、经济性、效率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时效性。对于企业的事,可办可不办,他无所谓。对于可以这样办亦可以那样办的事,哪一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会选择哪种。对于必须要办的事,在制度内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不惜代价在制度为寻求解决,制度严格还起到了为渊驱鱼的负作用。

        严格的制度本来应当有助于限制执行者的职权,但是当执行者意欲以权谋私时,就会在实际操作中翻云覆雨。制度严格意味着制约要素的细化,操作难度的加大反容易增加执行者弄权舞弊的机会和权重。执行者的职权或许并不大,但是在一个事件中的作用却举足轻重,执行者即使不是故意刁难,也可以用官僚主义的态度设置障碍。当被管理者不能满足其暗示的条件时,其不作为就是一种作为,当执行者的私欲被满足时,其一个环节上的变通做法有可能使整个事件面目全非。严格的制度就被念歪了经,形成了制度外办事的通道。

        走出制度管理的误区

        制度管理好比在地图上指挥行军打仗,地图虽然必不可少,但是如果过于依赖它,那就无疑于纸上谈兵。正如凭借一定的技术可以把地图绘制的很“精确”,我们自己也可以将制度制定的很完美,但这并不会导致完美管理的产生。相反,当经营实践有变化,而我们还是拿“模子”说事,就会陷入管理的误区。这至少要求我们在制度与活的管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强调以下几点是必要的:

        一是要深入实际。制度建设不算容易,而制度文本、程序的制定却并不难;问题在于,不要指望文本、程序的制定可以一劳永逸。企业间的制度、程序往往可以相互借鉴,但执行的效果却差别甚大,就是因为管理者深入实际的情况有不同。况且,制度的制定针对的是一般情况,如果发现一个特殊情况制定一个制度,那就成了从特殊到特殊;当旧的特殊性解决之后又会出现新的特殊问题,制度的制定不仅无穷期,而且会按倒葫芦浮起瓢。要想避免制度建设陷入“恶的无限”,最终还是要靠深入实际解决问题。            二是要有越级监督。         武大的尸首找不见虽然不利于断案,但是知县完全可以深入实际设法破解这个难题。当这样的知县不肯深入实际的时候,就需要有监督的存在。在本级对本级的监督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上一级的监督就必不可少。姑且不论其背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管理者仅仅把制度当作“坎”来看待就是一种消极的态度。由此可以看出,监督不仅要解决“廉”的问题,还要解决“勤”的问题。

        三是要弘扬正气。企业制度、程序的制定都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指向,后者对前者具有指导作用,对前者的执行不应该违背后者,这就体现了一种正气。当制度、程序的具体规定出现缺陷时,管理者就应当大义凛然,勇于承担责任,用正气压倒邪气。当制度、程序形成庞大的体系,条款之间甚至有相互抵牾之处时,应当用价值指向加以统一,这就取决于管理者的“道德水平”。同样是面对无尸难定案的惯例,事后阳谷县知县和东平府府尹会为什么不同程度的为武松开脱呢?因为武松为兄复仇符合官方正统儒家思想所宣扬的“义”,他们也想为自己留一点清名。

        四是要宽严相济。严格的管理当然要体现为制度、程序面前人人平等,赏罚分明,但是这和事后的处置宽严相济并不矛盾。不过与其事后“照顾”,不如防范在前,在设计制度时就考虑被制度排除情况的宽严相济,不可只管符合本制度的要求。对于暂时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要有“救济”的渠道,对于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应鼓励协商,对于确实应当排除的情况要促使其软着路,给出路,使其不至于很容易被潜规则俘获。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前,在严格检测蛋白含量的时候,就要考虑蛋白含量不高的原奶的处置,物尽所用,使部分奶农不至于试图用有毒物资三聚氰胺蒙混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