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通史第一卷章秦汉三国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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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通史第一卷——第三章秦汉三国的金融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7日 作者: 叶世昌
第一节秦代的金融
一、秦始皇统一币制
秦国自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以后,国势日盛。至庄襄王三年(前247年)秦王政即位,先后削平韩、魏、楚、燕、赵,于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年)消灭齐国,建立了统一的秦朝(前221~前206年),建号为始皇帝。同年统一币制,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为单位;以半两钱为下币,“重如其文”《史记》卷三○《平准书》。半两钱原是战国时秦国铸币,至此成为全国统一的铸币钱币学界流传着这样的观点:秦始皇确定外圆内方的半两钱形制是象征天圆地方。其实此说仅是一种猜测之辞,并无实据。第一个说方孔圆钱象征天圆地方的,是西晋的鲁褒。他在《钱神论》中说:“上智先觉变通之,乃掘铜山,俯视仰观,铸而为钱。故使内方象地,外员(圆)象天,大矣哉!”鲁褒并不是真的谈历史,故不能以此为据。。战国时秦国的衡制一斤重约250克丘光明:《试论战国衡制》。《考古》1982年第5期。文中说实测秦铜权84件,一斤重约250克。,半两应重约7.8克。但从秦墓中发掘的秦半两大多达不到这一标准,轻的只有2克多或2克以下,说明“重如其文”这一条并没有做到。秦统一币制后,战国半两也可能继续流通,则实际流通的半两钱轻重悬殊更大。据云梦秦简释文见《睡虎地秦云梦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的记载,秦国还以布帛作为货币。《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八尺长的布,自然不是专用货币,而是兼具有一般商品和货币的双重身份。布帛和钱都是法定的货币,使用时不得选择。《金布律》又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同样是不能选择,但从上述条文可见布帛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而铜钱则不必。《金布律》又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这是说无论官府或民间,都不能挑选钱的好坏,好钱坏钱混杂使用,这是符合半两钱轻重不等的实际情况的。《金布律》还规定了布帛和钱之间的比率:“钱十一当一布”。由于存在这一法定比价,为了折算方便,便形成了一些以11的倍数为计算标准的立法。如《金布律》中关于隶臣等所穿衣服的收费标准为: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四钱,其小者冬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这里共有33、44、55、77、110等五个等级,其他秦简中还有22、220、660、2 200等,都是11的倍数。在秦简中还可以看出,当时已禁止私铸。《封诊式》中有如下记载: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来诣之。“容”是铸钱的范,二合构成一副。甲、乙不仅拿到丙、丁盗铸的110枚钱,还搜到一副钱范,证据齐全,向官府告发。这证明在战国时,秦国已由国家垄断铸币权。既然如此,半两钱的减重严重,则减重的责任主要在官府而不在民间的盗铸。秦始皇是一个极度迷信个人权力的人,很可能认为自己有权规定货币的价值,因此虽下令统一了币制,却不懂得如何建立一个稳定的货币制度。秦始皇滥用民力,征发无度,实行通货贬值政策也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
《史记·六国年表》说,秦始皇三十七年二世即位后“复行钱”,可能是重新规定半两钱的标准重量。朱活认为,2克以下的半两钱是秦二世时所铸,是最初的荚钱《古钱新探》,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276页。
二、秦简中的信用立法
秦代人民的赋役负担很重,借贷的事一定很多。但史书失载,不知其详,云梦秦简中有关于借贷的法律规定,可补史书之缺。因为是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反映信用发展的实际情况,只是表明政府对一些债务问题的具体政策。《金布律》中涉及债务的条文有四条,其中还包括官吏损失公物的赔偿。以下仅述其同债务
有关的内容大意:
(一)对公家负有债务的百姓如移居他县,即移文到所在县,由该县负责收债。如果公家欠有移居他县百姓的债,也移文该县,由该县负责归还。
(二)百姓借公家的器物及欠债未还,官府有时间收回而未收回,债务人死亡,由主管官吏负责归还。
(三)县、都官因点验物资或计算账目发生错误需要赔偿的,所欠债务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而未归还的,要依律论处。
(四)官啬夫免官后复任时,原来所欠的赎金及债务,如穷困无力偿还,要扣减他的俸秩和月食。如未复任,要依律罚劳役。吏坐罪而负债,尚未分担即已死去,或已逮捕,可以免除其应担的部分。如果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劳作而负债,牧官将公家的牲畜杀死或丢失,尚未偿还或罚劳役未满而死去,都免除其债务,不得责令他的妻子及同居者代偿。上述第三、四条不是纯粹的借贷关系,而同官吏的失职或处罚造成负债有关。这四条都没有谈到负债是否要计息。
在《法律答问》中,则有禁止用质的规定:“百姓有责,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这里的“质”,不是指物品抵押,而是指人质。用人质借钱的,双方都要罚两副甲。接着还说,受强迫而提供人质者,则不论罪。从秦简中看不出当时有没有抵押放款,既然有以人作质的事,则以物作质自亦不能避免,只是政府对此未作出规定而已。第二节西汉三国的商业一、西汉的商业和官营工商业政策秦朝被推翻后,刘邦夺取了政权。建立汉朝,定都长安(今陕西西安),史称西汉(前202~8年)。
汉初,经过反秦及楚汉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人民穷困。汉初的几代皇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使经济逐步恢复。文帝、景帝时社会安定,史称“文景之治”。至武帝即位时(前141年)已经是一片繁荣景象:“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史记》卷三○《平准书》。高祖曾规定商人不得穿丝织的衣服及乘车,并加重租税以困辱之。但惠帝时即解除了禁令。由于国家统一,工商业很快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产生了许多大工商业主。商人势力的发展,使有些地主阶级思想家产生了忧虑。文帝时,晁错即分析了“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的社会现象,指出:“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无)农夫之苦,有仟佰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他主张实行“贵五谷而贱金玉”的重农抑商政策。武帝因经济实力增强,决定改变汉初以来对北方强敌匈奴的妥协政策,于元光六年(前129年)开始了对匈奴战争。经过多年的战争,特别是经过了元朔二年(前127年)、元狩二年(前121年)和元狩四年的三次大战役,汉朝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匈奴再也不敢在漠南建立王廷了。
对匈奴战争及对立功将士的赏赐、对归降者的安置等巨额费用,很快耗尽了朝廷的贮备。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于是实行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同商业和商人有关的主要有:
(一)盐铁官营。元狩四年,13岁进宫一直在武帝身边任侍中的桑弘羊和大农丞孔仅(冶铁主出身)、东郭咸阳(盐商出身)一起筹划了盐铁官营。元鼎二年(前115年),孔仅任大农令,桑弘羊任大农丞。元封元年(前110年),升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取代了孔仅。在桑弘羊的主持下,更大规模地推广盐铁官营。
(二)算缗。元狩四年颁布算缗令。具体政策有:对商人按照交易额或囤积商品的数量征税,每2 000钱征一算。放债收利的按贷款额征税,每2 000钱征一算。手工业者按产品销售额,每4 000钱征一算。车船要征通过税(对车船征税始于元光六年),车一辆非商人征一算,商人加倍;船身长5丈以上的征一算。自报不实的要戍边一年,并征收缗钱。有能告发的赏给没入财产的一半。关于一算的具体数字,有两种说法:《汉书·武帝纪》李斐注为一算20文,而《史记·张汤传》引《正义》则为120文,两者相差达5倍。如果是120文一算,税率是相当高的了。
(三)告缗。实行算缗后,许多商人有逃税现象。元狩六年由杨可负责告缗,发动人们对逃税商人进行检举揭发。告缗运动对商人进行了一次致命的打击,“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10万)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史记》卷三○《平准书》。。(四)均输。元鼎二年试行。“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史记》卷三○《平准书》。,由均输官运往价高处出售。元封元年,桑弘羊任治粟都尉后进一步推广。
(五)平准。元封元年置平准于京师,由大农官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使“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史记》卷三○《平准书》,并稳定物价。
(六)酒榷。即酒类专卖,实行于天汉三年(前98年)。采取上述措施,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大增,为汉武帝的征伐、移民、出巡等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没有这些措施,就不可能有汉武帝的文治武功。史称当时“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史记》卷三○《平准书》,但这种局面主要是在牺牲民间工商业者利益的基础上取得的。中国早期的民间工商业在此期间受到了一次沉重的打击。至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朝廷召集各地的贤良、文学60余人,问民间疾苦。贤良、文学们要求朝廷放弃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政策,桑弘羊则一一予以反驳。会议后,只取消了酒榷。元凤元年(前80年)桑弘羊因谋反罪被杀。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曾罢盐铁官,三年后又恢复。均输、平准后来似已取消,但史书未见记载。西汉商业的发展,全国出现了比战国时更多更大的商业城市。长安既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城市,也是全国的商业中心城市。城市中分两个商业区,称“东市”和“西市”。洛阳、邯郸、
临淄、宛(治今河南南阳)、成都是一些大地区的商业中心城市。此外,还有许多较小地区的商业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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