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无工伤认定仍获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58:01
江苏首例:无工伤认定仍获赔
   

     扬州网讯(记者 金鑫)无工伤认定仍可获赔?我市近日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的手段,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小马(化名)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进而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当前宏观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案件的指导意见”,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小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据业内人士介绍,该案的判决,是我市乃至全省工伤赔偿案的首例。

  ■事件回放

  芯棒脱落,值班工人砸伤手指

  2004年,21岁的小马从陕西财经学院毕业,便来扬求职。2007年3月19日,小马正式来到扬州经济开发区的某机械公司上班,从事模具工工作。

  2007年8月7日凌晨,小马像往常一样,正常地到单位上夜班。而他没有想到的是,灾难也悄然向他逼近。“凌晨4点左右,我们在做产品,这个产品是内齿圈,有芯棒。我去调试时,芯棒突然脱落了,一下子就压到了我的左手食指上。”小马告诉记者,左手食指被压后立刻出血不止,这也吓坏了一同值班的班长和工友老郭。老郭和班长赶紧拿布条把小马出血的手指包扎好,并立即把小马送往扬州华东手足创伤医院治疗。到医院后,医生诊断为:左手食指皮肤缺损伴骨折,随即为小马的左手食指做了植皮手术,并建议小马住院治疗。由于经济条件差,小马只好忍着疼痛在医院的观察室治疗了3天。8月10日,小马不得已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病假回老家继续治疗。

  2007年10月10日,2个月的病假期满,小马回到公司上班。2008年2月1日某机械公司以一家冶金公司的名义与小马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这也让小马的心稍稍地放宽了一些。

  “东家”拖延导致工伤认定过期

  据介绍,发生工伤后,30天内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30天后1年内由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确定具体赔偿额度。“ 我是上班工作的时候受伤的,公司理应为我申报工伤。”小马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可公司每次总以种种理由拖延。

  2008年6月下旬小马把申报工伤的病历、证明等材料送给了安全负责人朱某。朱某当着小马的面填写了申报工伤所需的职工工伤认定个人申请表,并对小马说:“尽量给你办。”在这之后小马每天都催促朱某办理此事。直到2008的8月7日以后,朱某才把申报工伤的材料给了小马。但此时,距离申报工伤的1年期限已经过去了。

  2008年11月17日,因工伤后遗症无法继续从事现在的工作,小马被迫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同日小马的辞职申请被批准,冶金公司给小马结清工资2700元(1个月加18天),但对于工伤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维权波折

  无工伤认定书难仲裁

  “我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的,没有工伤认定书也是单位拖延所致,所以我理应获得赔偿。”小马准备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小马的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中也发现,小马所在的机械公司和签订合同的冶金公司,实则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一地址,同一财产,整个厂里只有一个车间。

  据业内人士介绍,劳动案件的仲裁前置性,决定了劳动类案件必须走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为了防止其逃避责任,小马于2009年3月24日以冶金公司、机械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由于无工伤认定书,仲裁委于3月26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小马对此裁决不服,于当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受理了小马的该诉讼案。经鉴定,小马属于工伤十级伤残。

  ■适逢新规

  单位导致无法认定工伤将赔偿

  就在法院受理小马案件的三月里,我省省高院也出台了一项新规。今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最终判决

  无工伤认定仍获赔成江苏首例

  广陵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导致小马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原因在于被告,而小马属于工伤十级伤残,故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获得赔偿。2009年7月3日,法院判决被告冶金公司支付小马工伤待遇38105.36元。被告冶金公司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中院调解,小马最终获赔28000元。  

  对此,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的刘松岩主任律师表示,本案与以往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没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并且已超过申报工伤法定时间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工伤的事实,依据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这在扬州,乃至全省都创下了先河。“2009年3月省高院作出的

  指导意见,就像一场及时雨。新规的出台,也意味着更多因工伤超过法定时效无法申报工伤的劳动者,能够享受法律给其带来的公正的赔偿。”刘松岩律师这样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