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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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时间:2010-3-24 8:52:33  来源: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是省政府推出的旨在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为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加强对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09]136号),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关于见习对象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为陕西生源、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陕西生源”指入学前户籍在陕西省内的毕业生;“应届”指当年毕业的在校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离校后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未就业登记手续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的学生,包括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学生。

二、关于见习单位的确定和见习基地的设立

凡参加我省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应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备案程序为见习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大型国有单位出据介绍信)、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确认,列入我省就业见习计划。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申请挂牌就业见习基地,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单位提交建立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介绍单位及毕业生需求情况;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与专业人员情况;

3、申请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合作协议,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省、市人力资源部门对方案进行批复,见习基地挂牌运行。

我省鼓励有条件的的见习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以保证毕业生见习的质量,便于见习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

三、关于毕业生进、出见习单位(基地)

见习单位(基地)应主动向社会进行宣传、接受符合见习条件毕业生报名。也可将所需见习岗位信息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对外发布信息,适时举办供需见面会,向见习单位推荐毕业生。

毕业生参加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应届毕业生报名数量较大的,也可由学校组织集中报名。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毕业生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也可登陆陕西省毕业生就业服务网www.sxsbys.com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或乡镇、城市社区)签署审核意见;

2、毕业生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应届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直接到见习单位报名。暂时未有对应需求岗位的毕业生可以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等情况推荐就业见习单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于见习前5个工作日内将见习名单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

《见习协议书》应包括见习岗位与职责、见习时间、见习内容与课程、见习条件、安全责任、见习补贴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毕业生见习实行一次性原则,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出具见习鉴定报告,接收或推荐其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毕业生享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推荐等免费公共服务。

四、有关见习过程的管理和考核

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与考核由见习单位负责。见习单位对见习毕业生管理的内容:
1、有明确的见习目的;
2、为毕业生确定见习课程体系;
3、指定见习指导老师;
4、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5、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见习单位应对见习毕业生遵守制度、履行岗位、专业技能、见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各主管部门和见习管理机构负责对见习单位进行考核。

五、有关就业见习资金的划拨与补贴发放问题

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的发放应在省政府确定的见习计划内进行,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资金的划拨和发放按两种方式进行。

1、各市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用资金采取“预拨制”。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见习年度计划,预拨至各市就业见习资金专户。各市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09]136号)制定具体发放办法。审查发放见习生活补贴时,见习单位应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见习协议书》、《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和毕业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持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补贴发放表等相关材料,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还应提供未就业登记证明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厅就业促进处和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年末,根据见习计划内实际见习人数进行资金结算,增加或核减下一年度见习资金。

2、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毕业生见习所用资金采取“报账制”。由各见习单位在计划范围内,上报实际安排见习毕业生情况,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见习协议书》、《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和毕业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持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补贴发放表、银行账号等材料,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还应提供未就业登记证明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拨付至见习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重点:是否为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为陕西生源,是否为应届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时间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岗等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41号)规定“给予 见习高校毕业生的见习生活补贴可在陕政办发[2009]2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0元,增加部分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六、关于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省上将通过招标在全省确定保险公司。各见习单位提前将所接收的毕业生情况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毕业生进入见习岗位前5个工作日内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见习协议书》,由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分别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级见习单位也可于见习毕业生上岗前,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并在指定保险公司先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结束后,主管部门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见习协议书》、购买保险发票,到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账。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将办理保险有关资料反馈用人单位。发生保险理赔事宜由毕业生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见习单位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予以协助。

七、关于统计制度与通报制度的情况

见习单位应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月报表》。各部门、各市应确定专人负责统计,于每月8日前,汇总上月见习情况并向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汇总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时向就业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全省就业见习情况,就业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通报见习工作进展情况。

八、有关毕业生见习的其他情况

各部门、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数量原则上按下达的计划执行,省级部门所开展的见习活动不得突破计划;各市所开展的见习活动人数可在预拨的见习补贴总额内进行调控,特殊情况、特殊专业需要延长见习时间的,由见习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定。各主管部门、各市应严格限制延长见习时间。

见习单位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岗位需要吸纳其他毕业生参加见习。但其活动不纳入我省就业见习计划之中,不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此之前各见习单位所安排的见习毕业生可以补发见习生活补贴。补发时间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文件下发的时间为准,即2009年2月28日后。

各有关部门、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见习单位应加强调查、认真总结、及时反映见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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