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少女跳楼案5人构成强奸罪名 2名被告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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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少女跳楼案5人构成强奸罪名 2名被告判死缓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01日02:04[提要] 10月31日上午,“凤凰少女跳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5名嫌犯均为主犯。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三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及有期徒刑。[评论:判决之后真相仍存疑问]视频:凤凰少女坠楼案一审 2被告因强奸罪被判死缓

      10月31日,原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龚丞站在被告席上。当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新华社记者 明星 摄


10月31日,龚丞、徐磊、王凯、韩晓东、林义(前排从左至右)站在被告席上。新华社记者 明星 摄
10月31日,被告人林义被法警押解进审判庭。新华社记者 明星 摄
10月31日,凤凰县人民法院警戒线外,站满了关注此案的当地群众。新华社记者 明星 摄


    新闻回顾:法院公布凤凰少女跳楼案案情始末

  据新华社电 昨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遭遇猥亵 女子跳楼身亡

  法院审理查明,9月4日,被害人邱某某和侯某应邀在湖南凤凰游玩,在县城“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时,5名被告人趁其不备在啤酒中投放K粉,随后,邱某某与侯某被带到“天下凤凰大酒店”,5名被告人开房后,欲与两名女孩发生性关系,邱某某遭遇猥亵后反抗,从酒店走廊的窗户跳下身亡。

  酒店员工发现邱某某坠地死亡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邱某某因高坠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

  5人行为构成强奸罪

  9月6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吉首市乾州市场将被告人林义抓获归案。9月8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韩晓东、龚丞、徐磊、王凯刑事拘留。

  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法院判赔35万余元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审判长在一审宣判时表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共计29份。这些证据已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是定案的可靠证据。

  判决解析:5名被告人均是主犯

  昨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田环,针对此案的定罪理由做了解释。

  田环在一审宣判中说,5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两名被害人坚决不从和强烈反抗及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林义首先提起寻找毒品“K粉”,带被害人侯某到犯罪地点,在邱某某拒绝与龚丞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对方,直接导致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

  被告人龚丞积极联系并找到毒品“K粉”,提供犯罪场所,在林义暴力威逼被害人邱某某后,仍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直接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韩晓东寻找并往啤酒杯中投放毒品“K粉”,违背妇女意志企图强行与被害人侯某发生性关系,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徐磊提供作案工具毒品“K粉”,与他人一起利用“K粉”实施犯罪,强迫被害人邱某某与龚丞发生性关系,导致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王凯意图在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因“K粉”削弱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法院据此认定,5名被告人均为此案主犯。

  田环说,5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两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共同强奸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事件回放:录像记下少女跳楼全过程

  9月4日,“万紫千红休闲娱乐会所”的监控录像显示:

  17时42分左右 侯某蹲在包间的门口吐了起来。

  1分钟后 林义扶着侯某离开了歌厅。

  17时50分 邱某某被人背出来了并且赤着双脚。

  当日,“天下凤凰酒店”的录像显示:

  18时05分 邱某某一行人两女五男出现在酒店的9层,林义扶着侯某,一个男人背着邱某某,两名女孩被分别安排在了9层的两个房间。

  37分钟后 邱某某突然从房间里跑了出来。经核实,邱某某当天是从929房间跑出来的,该房间正是以凤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名义开的4间房之一。

  18时42分56秒 一名少女跑入了画面。

  18时43分01秒 少女用手扒住9层走廊的第一个窗户,先是左腿跨上了窗台,然后整个身子也上去了。

  18时43分11秒 她跳了下去。

  在邱某某跳楼后的录像中出现了侯某,她先是倚在走廊上喘了喘气,十几秒后又走到了走廊的窗户前钻进了窗帘里。几分钟后,酒店的服务员发现了她。

  通过酒店的监控录像发现,事发时,以交警队名义开的4个房间之一的910房间的门是敞开的,当邱某某从门前跑过时,一个人影站在了门口,他目睹了邱某某跳楼的整个过程,但是他没有进行任何的阻拦。

  十几秒后这个人影出来了,他正是林义。之后连忙跑回喊人,两名男子赶紧逃离现场,没有一个人对邱某某采取任何的抢救措施。

    评论:判决之后真相仍存疑问(新京报)

    据新京报报道:本案原本只是刑事个案,但办案过程疑点重重,当地未能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与媒体的“不配合”是近年罕见的(某记者语),想方设法把案情“密封”起来,甚至就在本案10月22日开庭之前,当地连本案是强奸案还是猥亵案,都不予公布。再比如,同为受害人的另一位少女为何被警方非法羁押?当地政府为何强逼家属火化尸体?死者是怎么从只有15厘米宽的窗口坠楼的?这些都没有给出一个说法。

  还有,本案的“闪电开庭”。本案10月22日上午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法院开庭审理,但前一天下午4点,远在湖北省阳新的邱阿红家属及其律师才接到通知,家属果然没能赶去开庭,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三天前就应该予以公告的。让人不可思议的是,10月20日,凤凰县一名副县长亲自带队把尸检结果送到阿红的湖北老家,却没告诉家属开庭日期,事隔一天就突然通知开庭了。[详细]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