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大保障性住房配套文件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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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6日 11:03 来源:深圳商报 发表评论
编者按:作为去年市政府承诺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我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的6006套保障性住房今年1月起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142套,公共租赁住房2730套,廉租住房134套。按照我市住房规划,“十一五”期间,政府将提供14万套保障性住房,其中11.4万套为公共租赁住房,2.6万套是经济适用房。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管好政府保障性住房,避免前阶段政府全面清理“公屋”时发现的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发自家财”的行为再次发生?记者昨天从第9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配套制定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三大配套文件从保障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建设、分配、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明确了相关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真正保障到那些需要的人。',1)">
 
公共租赁房:申请暂需深户无房
部分非户籍者有望纳入保障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目前申请公共租赁房者需是深户无房人员。但《办法》也对部分低收入有房人士和非深圳户籍者有所松动。《办法》提出,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为非深圳户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公租房首次租期为两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适时调整,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家庭或单身人士及选房顺序,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确定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等,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两年。
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供求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弄虚作假者5年内不得申请
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或伪造有关证明骗租公共租赁住房者,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已经承租的收回住房,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商品房指导租金补交房租,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同时,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转让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入围家庭。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入围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5年内不得出租出售抵押
入围家庭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享有有限产权,期间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予、抵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就购买其他住房,或者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闭路循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转让时需补交差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违反规定者5年不得申请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予以警告,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果弄虚作假,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拒不改正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赠予、抵押的,须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并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廉租房:以货币补贴为主
优先安排孤寡老人残疾人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就是主要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辅助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或者含重点优抚对象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在实物配租时优先考虑,并可以申请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申请者需为最低生活保障者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廉租房不得擅自转借转租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照市场指导租金补交房租。
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等情况,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相关报道 保障房用地资金优先 保障房用地优先安排
三个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优先供应。保障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土地收益10%建公租房
根据《办法》,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出售经济适用房等回收的资金,财政借款,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保障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社会捐赠用于保障住房筹集的资金等。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还将从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经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部分商品房须配建保障房
《办法》还拓展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除了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外,规定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可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宿舍;此外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政府收购的符合条件和使用标准的住房等都可作为房源保障。(张惠屏 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