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生活困难党员扶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14:47

       

平度市生活困难党员扶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形成党内经常性的关怀帮扶机制,经市委研究,成立平度市生活困难党员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助基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上级补助等办法筹集,用于扶助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贫困党员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为切实建好管好用好扶助基金,使全市生活困难党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进一步营造党内和谐氛围,以党内和谐带动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党员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困难党员扶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和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

    2、扶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3、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施助的原则;

    4、公开公正、专款专用、量入而出、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五条  扶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上级组织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

    2、市委组织部从留存党费中拨款;

    3、市财政支持;

    4、党员、基层党组织的自愿捐款;

    5、扶助基金的合法增值部分;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扶助基金主要以定向募集的方式筹措,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基金捐款。一般每年“七一”前组织一次捐款活动,以实现扶助基金筹集的常态化、制度化。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捐赠,均由直接接受捐款的基层党组织或市委组织部出具统一合法收据。市委组织部对个人捐款金额1000元以上、单位捐款金额3000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第三章   基金的扶助对象

 

    第八条  基金扶助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我市、党龄10年以上的下列党员: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党员;

    2、年人均纯收入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党员,年可支配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社区居民党员;

    3、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

    4、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扶助的党员。

    连续担任村(居)主职干部10年以上,或累计担任村(居)“两委”干部20年以上且正常离任退职的困难党员,以及曾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困难党员,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以下党员不纳入基金扶助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村庄(单位)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导致生活困难的;

    4、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已丧失党员先进性,在群众中反应比较强烈的;

    5、参与赌博、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村庄(单位)稳定的;

    6、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成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7、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8、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第四章   基金的扶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开展慰问活动。每年“七一”和春节前,市级及以下党组织领导对困难党员进行走访慰问,标准一般为每人300-1000元。

    第十一条  年度内一次性补助。对生产生活遇到困难需要帮扶的党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生活特困党员的救济。对于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困难党员,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生活补助,年度内一次性补助500至2000元;

    2、遭受大病、重灾或突发性事故党员的救助。对因上述原因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个人难以承担的党员,视情况给予生活救助,年度内一次性补助1000至5000元;

    3、符合扶助条件的退休(离职)干部中的困难党员、各类先模党员或其他困难情况需要扶助的,其扶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条件的,只给予最高帮扶额类的救助;年度内已接受其他途径救助的,不执行以上救助标准,视情况给予适当救助;除极特殊情况外,年度内对同一党员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五章   基金的审批及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主要程序是:困难党员需要向扶助基金申请扶助的,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因重大疾病而提出扶助的,需同时提供县级或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缴费凭证),党支部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平度市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审批表》。

    第十三条  审核。实行党支部初审、党(工)委复审、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三级审核制度。实施救助前,拟救助对象填写《平度市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审批表》(一式四份),由所在党支部核实情况报所在党(工)委审查;各党(工)委复审提出扶助意见后,将《平度市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委组织部根据情况提出扶助方案,并由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市委组织部向有关党(工)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对市委组织部批复的困难党员救助对象,各党(工)委要在其所在党支部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扶助。

    第十五条  发放。市委组织部根据审批情况将扶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党(工)委,由各党(工)委负责下发给困难党员个人。实行救助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所有发放的救助资金必须由本人签字并盖章(按手印)后才能作为入帐凭证。

    第十六条  扶助基金原则上每年分春节、“七一”前后两次研究发放。如遇特殊情况,经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随时启动救助活动进行帮扶。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扶助基金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扶助基金的审批机关为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

    第十八条  扶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建立困难党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台账内容主要包括:困难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困难情况及致困原因等。台帐由各级党组织每年核实调整后,由基层党(工)委统一上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困难党员帮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市委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基金接受捐助及下拨款项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扶助基金全部用于生活困难党员的救济、救助,并与党员的现实表现、所作贡献等情况适应挂钩,年度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扶助基金属党内公益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