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投资信任危机的解决办法 ——私人证券投资顾问业引领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57:20
私募基金投资在中国迅猛发展,引起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个体投资者如打算私募基金投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行业混乱,大大小小的私募基金很多。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部门监管,基金经理和投资人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在法律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个体投资者如打算私募基金投资或者寻找私人证券投资顾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东方红鹏下列的建议供你参考。

  首先,看基金经理,看他的从业经历和过往业绩。有没有过正规的从业经历,业界的口碑和业内的人脉关系如何,过往业绩是否稳定,有无大起大落,尤其关注较差行情时的私募基金投资策略及业绩。

  基金经理一般会提供成功投资经历的对账单,这个对账单可能会夸大他的业绩。先看打印对账单的证券公司是否值得信赖,再看这个对账单有没有经过公证,公证机构是否信誉可靠。投资人最好请基金经理在所提供的对账单上签名,以免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同时,也提醒基金经理,可以考虑将对账单做公证,以共同促进这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二,看投资风格,这种风格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和风险偏好。基金经理一般都有丰富的操盘经验,有成功的投资经历,但是对于成功的原因,还需要考察。有些是基于自己的分析和价值判断,而有些则是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放一些虚假信息,扰乱股市,然后从中获利,这样的基金不会长久,不投也罢。

  第三,看基金规模和进入门槛。一般私募基金投资的门槛是100万人民币起,投资者还要考虑所投资金占投资人资产的比例,不能过高。如果一个私募基金投资门槛很低,这个基金就要好好考虑了。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它不考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是风险意识比较淡的基金。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一个基金公司对客户没有自己的定位,也算不上顶级的好公司。

  第四,看投资管理模式。目前私募基金投资业内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深圳模式,一是上海模式。深圳模式是不转移资金,资金还是放在投资人名下的账户中,由基金经理操作。上海模式一般是私募基金投资与信托相结合,采取信托的方式,一般预期收益率是5%——10%左右,然后高了再约定分成方式。资金信托因为有法律要求强制托管,相对安全公开一些。

  也有一些私募基金投资不采取信托的方式而转移资金的占有,这是有法律风险的。近阶段的浙江东阳市女首富被刑拘事件,又敲响了非法集资的警钟。同时,资金转移后,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方面也大打折扣。

  投资人在选择信托模式时,最好选择上海模式中有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把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人的资金一起操作,自己作为一般受益人,投资人作为优先受益人,亏损时,优先保证优先受益人的利益。

  如果投资人选择将资金放在自己名下的账户中,就不容易采取优先受益和一般受益的模式。但是信托增加了一层关系,中间的信托费用、托管费用等,也会折损一些投资收益。

  需要提醒投资人的是,在与私募基金投资合作的时候,尽量用自本人真实姓名的账户,避免出现争议时,对财产的归属还要艰难举证。

  第五,分析自己的投资偏好。由于目前还没有监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投资没有限制,可以很灵活,不仅投资股票,还可能包括期货外汇、黄金等,投资人需要在合同中确定投资品种。同时,对于证券投资,也可以参考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对基金经理有个约束,比如多长时间内波动超过50%的股票不能买,市盈率超过50的股票不能买,或者是哪个行业的股票不能买,极端情况下采取的投资方式等。

  第六,分成方式。这要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基金
经理的风格来定。一般有保底的预期收益率,在超过这个收益率后,约定分成比例。随着收益率的提高,从二八分成直至倒二八的比例都有,收益率阶段分得越详细越好,投资人对自己能获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报酬有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基金经理也是一种明确的激励。

  第七,一定要签订合同。有的私募基金投资竟然合同也不签就开始做起来,甚至在美国也存在这样的现象。这是极其不规范的,对双方都不负责任。即使是股市行情好,盈利多的时候都有可能引起纠纷,更何况股市行情总是有波动的,在亏损的情况下,纠纷更是在所难免。所以,合同是必须要签的。

  第八,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条款:

  1、承诺保证条款:基金经理承诺所提供的过往业绩资料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无重大误导。

  2、约定投资期限。对于证券投资来说,一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如果投资人对合作比较满意,可以在期满前,书面同意续签,使得合同相应顺延。如果不满意,期满后,合同就终止了。如果期限太长,对投资人则风险较大。

  3、投资取回的情形。公募基金一般可以随时赎回,私募基金投资取回,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投资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何种情况下、持续多长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取回投资以及极端情况下基金经理的赔偿责任。

  4、业绩报告周期。基金经理多长时间报告一次业绩情况,首先不宜过频,投资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于基金经理,短期的下跌会让投资人紧张,而基金经理则可能胜券在握,同时,投资人也不希望期间太长,一般一个季度报告一次。

  5、继承条款。这个条款也是必要的。曾有某大户投资人,其证券账户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也没有跟自己的家人讲投资的情况,结果某日猝死,所有在证券公司的财产,都被知情人据为己有。

  6、不可抗力条款。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投资的不可抗力不同于其它商务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比如法律政策变化,对于一般商务可能是不可抗力,但是,对于证券投资并不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选择私人证券投资顾问模式缴纳顾问费的投资者也可以参考以上所列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