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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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5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长期。(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25 万元,占50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25万元,占50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股东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各1名。
  第十九条执行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3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股 东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