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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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榕酒店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华榕酒店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企业注册名称:东莞市寮步镇华榕酒店
第3条 企业住所为:东莞市寮步镇湾龙街
第4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拾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拾叁万元。
第5条 陈英为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6条 企业由2名自然人和1个法人发起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7条 本企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企业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8条企业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9条 企业经营范围是:中餐制售  ;  旅业
第10条 企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1条 企业发行的股份,由企业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2条 企业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2股,占企业可发行股总数的50%。
第13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实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一节 股份转让
第1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1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企业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企业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企业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企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企业的股份。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16条 企业股东为依法持有企业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17条 企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企业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企业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18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企业提供证明其持有企业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企业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19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20条 企业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21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对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2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孔冬燕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是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是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是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二零零八年;无 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 董事会
第23条 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4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企业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24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25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企业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26条:在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27条企业 合并或者分立,由企业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企业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企业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28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企业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第29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的,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设立新企业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第30条: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企业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企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企业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
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31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企业股东会。
第32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33条 经股东会提议企业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34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