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海外投资要防范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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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海外投资要防范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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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贵生  陈 漠
    从2009年下半年以来,在全球矿产品价格开始不断走高中,我国企业投资海外矿产也在提速。6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矿业与财富高峰论坛上,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曾绍金先生发布最新消息称:2009年5月至12月,中国矿业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达155个,投资总额达到45.83亿美元。2010年仅第一季度,中国矿业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达45个,投资总额达到29.69亿美元。另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共完成30起交易,一举超越2009年全年的并购案例数,并购金额达到66.77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58.6%。其中,海外并购仍以能源及矿产行业为主导,共完成11起并购交易,涉及金额54.98亿美元,占海外并购总金额的82.3%。
    面对我国矿业海外投资的热潮,有关专家指出,一方面中国企业要善于抓住机遇果断出击;另一方面要理智判断并避免各种风险尤其是社会层面上的潜在风险。
    ——政治风险。政治风险的突发性、强制性往往使投资者措手不及,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企业根本无力面对。防范和化解海外矿业投资的政治风险是每个企业在投资前都应考虑的问题,甚至成为境外矿业并购成败的关键。典型的案例有:2008年中国平安集团投资比利时富通集团,而富通集团被收归国有并迅速转手卖给巴黎银行,为平安集团带来238亿元人民币浮亏近95%的伤痛。巨额的经济损失只是政治风险给海外投资带来损失的一部分,今年吉尔吉斯的动乱以及非洲中国工人人质事件则更是提醒投资者,政治风险甚至会使“走出去”工作人员面临人身安全威胁。
    ——立法及行政体制风险。与中国稳定的政治体制与立法格局不同,美、加、澳等国实行二级立法体制,在矿业权等领域,省或州立法权更大;加之英、美、加等国施用判例法,与中国法制体系存在着法系上的根本区别;再加之政党政治对立法带来的重大影响,投资目标地国家的立法及行政体制给项目带来的潜在风险应当引起投资者高度重视。
    ——执法风险。在东南亚、非洲等某些欠发达国家,投资者要防范官员腐败带来的风险,“没有钱就走不动道”,甚至“地方协调费”也成为项目预算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情况致使一些国有企业因无法承受行贿索贿的风险,而不得不放弃投资项目。民营企业虽然其财务机制上可能对此能灵活处理,但腐败带来的巨大负担和不确定性还是要给予足够重视。
     ——国内法风险。面对投资国一些无力对抗的政治风险,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健全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由企业向其本国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海外投资政治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先由本国保险公司赔偿企业损失并获得企业转让而来的追索权,然后该国政府代替企业向发生政治险的事故国索赔。目前,中国与多国按国际惯例签订投资保护双边协议,都有相关内容约定。遗憾的是,我国国内立法未跟上,还没有建立这方面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当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暂时代行为企业的境外投资保驾护航。然而限于没有矿业海外投资方面政策的定位和保障,亦没有一部海外投资法作为法律依据,其在矿业海外投资领域承办的保险金额和数量都有限。
    ——劳工风险。部分海外投资目标国强大的工会组织以及倾向明显的劳工保护政策,使中国矿业海外投资项目的推进步履维艰。以中国首钢总公司管辖的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仅2005年6月到2006年7月这一年间,该公司就遭遇了3次工人要求涨工资的大罢工,使公司蒙受数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环境保护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保护门槛日益提升和由此带来的高成本,使部分矿业海外投资项目不堪重负。如,中信集团在西澳洲的磁铁矿项目,修建一座二孔桥,国内造价大约500万元人民币,但在澳大利亚因为要保护生态,要求全程采用钢管桩,最终造价5000多万澳元。成本差异高达数十倍。此外,在西澳洲投资矿业项目,完成环境保护审批要两年左右的时间。如此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潜在地增加了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国有控股风险。出于对本国资源安全的考量,以及对国家资本收购的排斥,外国政府及民众舆论对中国以国有企业为主的绝对控股式矿业收购潮难免怀着防备的心态。中铝注资力拓以及五矿收购诺兰达的失败,其中或多或少掺杂着东道国对国企收购排斥的因素。对此,有关专家建议:第一,避免高调宣传,脚踏实际。这一点,从降低商业秘密风险,保证交易在不受过多外界干扰的情况下顺利进行亦有重要意义。第二,控股的灵活操作。绝对控股并不是必须的,可以采用相对控股,或者以其他方式保证我方对资源的控制。2009年6月,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以2294万澳元认购了澳大利亚Arafura资源公司25%股权,成为这家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同样达到了取得股东大会重大决策权,掌控资源的目的。
    ——东道国法律风险。东道国的法律政策规范并制约着项目的每一步进展。对东道国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等法律政策的不了解以致违反,可能导致整个投资项目满盘皆输。如,首钢收购澳洲吉布森山铁矿公司股份涉嫌关联交易,违反澳大利亚公司法和收购法,该交易被澳大利亚收购委员会否决。原因在于没有做足前期的投资所涉东道国法律环境尽职调查工作,使得项目的合法性存在严重瑕疵,项目在摇篮期便过早地夭折了。
    ——财务风险。第一,融资风险。从企业性质角度来讲,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更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从项目阶段性的差异来讲:开采阶段比勘查阶段更容易获得融资。由于勘探阶段风险大,不确定性多,因此私募基金机构大多不愿在勘查阶段介入。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资金扶持不够,使得矿业项目的勘探阶段融资渠道狭窄,能够融资的渠道大多限于富人投资或者自筹资金等渠道,其效率也相当低。而获得资金的速度,是项目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第二,基础设施投入风险。由于拟投资海外矿业项目许多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矿业开发必需的水、电、交通等条件都不具备,拟投资者必须自行投资解决,财务压力沉重。第三,被收购企业债务风险。有色华东地质勘查局收购巴西矿企、五矿收购OZ公司等,中国企业无一例外是在被收购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下介入的。因此,中国企业要特别关注这些企业债务的真实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将债务风险降到最低。第四,矿石价格风险。中国企业应当更多地关注价格浮动给整个投资项目带来的赢利风险。当然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财务风险也要有所考虑。
    ——资本运作风险。鉴于上市公司的国际性(资本、股东、项目跨国性),资本运作项目跨多个司法辖区,其风险主要来源是由于项目在不同司法辖区受到不同法律管辖。2005年度中国企业最大一宗并购案——中石油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被收购方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的国际石油公司,而其油气田、炼厂等资产全部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在加拿大、美国、英国、德国和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以拥有“优先收购权”为名向加拿大地方法院提出阻止中石油收购PK石油公司交易的请求。在这一案例中,涉及至少5个司法辖区和3个国家的主体,其中复杂程度及风险可略见一斑。
    企业投资海外矿业,为避免和防范上述风险,在决策、运作的过程须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慎重参与风险勘查市场。采用风险勘查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遵循适度的原则,不要全线出击。其次,我国利用这种方式的矿种最好限于黄金、金刚石等高盈利性的矿产。再次,财政应适度支持一些。从国际经验看,基本上所有国家均对海外风险勘查有一定程度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并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
    第二,积极购置采矿权。相对于风险勘查而言,购置采矿权的风险相对较小。采用购置采矿权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可以先从相对小的项目着手;二是选择优质的项目,即选择前景好的项目而不是便宜的项目。利用这种方式的矿种最好限于石油、铁、铜、锰、钾盐、铬铁矿等我国的急缺矿产。
    第三,在贸易进口上优化矿产资源的品种。首先,应扩大初级原矿或半加工矿产品的进口。其次,尽可能地安排长期供货合同。再次,进口来源要多样化。这也是建立安全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的要求。比如铁矿石的进口,我国要持续坚持进口来源多样化。
    第四,从运作模式来讲,直接投资与资本运作相结合。加、澳、南非等发达地区,由于优良资源已经被欧美日韩等国所掌控,中国投资者应以矿业公司并购等资本运作为主;而在非洲、拉丁美洲、中亚等欠发达地区,以矿业权直接投资为主。
    第五,从投资主体来讲,应国有民营并重,民营先行,国有入资,混合经济主体大企业操作。或者地勘单位先行,完成收购,再由政府主导国企去整合地勘单位。地勘单位应成为“走出去”的主力军,一方面比较容易地收购了境外资源,一方面加速了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进程。在这方面,华东有色地勘局、河南省地矿局走在了前面,榜样示范作用应引起重视。
    第六,从矿业权操作来讲,勘探开采模式以风险找矿、技术劳务承包先行,矿业权投资、并购紧跟。河南省地矿局在利用国外矿产资源方面可谓是颇具心得,该局通常有三种途径利用外国资源,一是联合获取矿业权,共同勘查开发;二是买断矿山股权;三是从风险勘探做起,找到矿后再自主进行开发,三管齐下,使得河南省地矿局在全球矿业权市场上打开了局面。
(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