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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2006-09-01 15:17:38

1、 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2、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 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 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 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市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 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