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劳动保护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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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劳动保护费的相关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4-23

  企业所得税中劳动保护费的相关规定

  劳动保护支出

  一、定义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营养补贴以及确因工作需要并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为雇员提供工作服、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其中工作服的税前扣除标准按我局苏国税发[2000]126号通知规定 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395)

  二、扣除规定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

  三、具体项目

  1、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发[1996]673号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172号

  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2、服装费

  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苏国税发[2000]123号

  四、特殊规

  劳动保护支出与工资薪金支出的关系

  ①按有关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国税发[2000]84号第18条)

  ②超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并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调整。

  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起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2、不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范畴内的规定

  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469号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第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