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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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华地税务师事务所于2001年2月10日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已按33%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对该公司全年有关账证资料的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1.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250万元,宣传费21万元。
    2.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5.5万元。
    3.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有关数据资料如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年初数分别为20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年末数分别为3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其中,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000万元中包含本年度发生的关联方应收账款100万元。
    4.“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给公司员工的工作服,金额18万元。
    5.其他资料:该公司1—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销售折扣与折让500万元(均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2000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解答
    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多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宣传费限额=(9000+1000)×5‰=5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1万元,允许据实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9000+1000)×2%=2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200=50(万元)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销售折扣与折让)与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9000-500+1000=950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5%0+(9500-1500)×3‰
    =7.50+24=31.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31.5=24(万元)
  
    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对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对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其他应收款)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均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限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关联方)+期末应收票据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关联方)+期初应收票据余额)]×5‰=[(3000-100+200)-(2000+100)]×5‰=5(万元);
    本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
    =50-30=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元)
  
    4.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如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综上,该公司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50+24+15-18=671(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71×33%=221.43(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21.43-198=23.43(万元)
  
    解题指导:
    由于会计上对坏账准备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