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阅艳照超200张将获刑 百度被点名批评(南方都市报 2008-2-2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6:55:01
赠阅艳照超200张将获刑
2008-02-21 10:14:2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北京警方称,将艳照传上网,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被点名批评
因传播这些图片,百度日前被点名批评。据悉,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
各地警方开始清查“艳照”
日前,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就“艳照门”事件进行评议。百度网因传播相关照片,被点名批评。为此,评议会责成百度网通过媒体就其造成的危害向社会公开道歉。
记者了解到,数百张“艳照”上网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进行全面清查,并关闭刊登这些照片的网页。
向传播者提供传输帮助者属共犯
记者经过网上搜索后发现,目前,无论是在百度、谷歌等大型网站,还是一些小型的论坛上,已极难找到不做任何处理的“艳照原图”。于是,个别市民便从朋友处“借阅”照片观看。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民警上午明确表示,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或将图片挂到博客、论坛上,都涉嫌违法。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传播者的责任,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聊天室、论坛、OICQ、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属于淫秽图片的“艳照”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艳照”打上马赛克不算淫图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民警告诉记者,所谓淫秽图片,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图片。那些已经在隐私部位作马赛克处理的照片,不属于淫秽照片。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djjz/200802210052.asp
『』北京警方对“艳照门”的解释错了
作者:tianworld 提交日期:2008-2-21 0:28:00
北京警方对“艳照门”的解释错了
20日北京警方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数量在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都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细查北京警方的依据,发现解释错了。错在两处:1、网络打包传递400张以上才构成犯罪。2、传播到网上点击达到2万次以上才构成犯罪。
北京警方作出这一发言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是一个司法解释,文件名称全文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由“两高”共同颁布。
北京警方口中的“200张、1万次”数字出现在第一条。第一条全文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显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并不适用普通网友,也并不是北京警方口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警方口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出现在第三条。第三条全文如下: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这个规定写的很清楚,普通网友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艳照门”图片数量要达到第一条规定的两倍(200张x2),或者发布到网上点击率达到第一条规定的两倍(1万次x2),才构成犯罪。
执法是严肃的事情,北京警方连法律条文都没看清楚,就匆忙向公众发布解释,这解释的可信度有多高可想而知。(田加刚)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1343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