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苗苗:追寻而不是遗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33:21

(一)

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这本书在我的案头上放了许久不曾仔细研读,因为生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总觉得离乡土是远的,与城市是近的,总觉得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脚步已渐渐淹灭了传统文化的音韵。直至做了审判工作后,我才越来越觉得人情世故、差序格局的伦理从未远离中国,这种传统观念就像是水,容器或许破碎了,完整不能固守,但是渗透却是强有力的,中国的传统观念正以曲折的方式不屈不挠地映射到社会的各种形态中。

《乡土中国》中的乡土是这样的:那里的人们依据礼行事,有着严格的差序格局,男女除了工作和生育事务上,保持着很大的距离,孝悌忠义是重要的道德要素。年轻的人们尊崇年长的人,年长的行使着一种父亲一般的权力。无讼是一种追求,打官司表示教化不够。欲望经历了文化的陶冶可以作为行为的指导。当然那里的社会也是发展的,年轻的一代用更适合于时势要求的方式解释着古训以便使古老的训言更能解决当时的生活需要。但是,这就够了,因为,社会的变迁可以吸收在社会继替之中,那是一个安定的社会……

(二)

中国现在的乡土与费孝通先生所研究、著述的乡土,时代相隔久远,二者必是有不同了。费先生的乡土是相对静止的乡土,我们现在乡土却也有了大的变迁。且不说现代文化的渗透已达乡间,只说是乡里的那些人们,虽说身上带着的是难以变更的农民身份,但是却大批地进入到城市中来,参与到城市的生活与文化中来了。城市文化或是现代文化对于他们必是有影响的,这种影响足以使他们修正在乡间时所形成的观念。可是,中国的城市不是从西方搬运而来的,而是一个与中国的乡土血脉相连的地方,城市的观念中必有一部分是与乡土观念相牵涉的。因此,中国仍是那个有着自己特性的中国。

费孝通先生说,乡土社会是一种“礼治”的社会,礼并不是文明、礼貌的意思,而是一种行为规范——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同时,他指出,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它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费先生的论述非常缜密,我想在这缜密之外再加一些话,现在的中国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种现代化了的社会还是一个传统化的社会,实际上,这是一个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互相交割、相互混同的社会。

譬如我们经常说到的,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征是使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依靠依赖去保障,即他们常说的“陌生人之间才需要写契约”。那么,我们现在的中国不是一个熟人型社会了吗?这可不一定,大型的城市或许已褪掉了这个特征,可是,且不论乡村,小型乃至中型的城镇的人与人之间仍然是相互熟悉的,用“熟人”的方式在办事、处理事务。我们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去做调查或调卷与那里的人们闲聊时,他们总会说起,大城市谁都不认谁(“认”在这里可以理解为相互依赖而给予便利),还是我们这里好,人和人都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尤其是生活中的事务型行为,仍然是以依赖为基础的。对方答应了的事,人们总是相信他不会食言。

(三)

在那里,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理、法、礼、制。法的价值体现于对道德的追求。法的条文或是司法行为,只有在不违背道德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与信服。即使在现在,有的行为突破了社会道德容忍的底线却被处之于轻的刑罚时,百姓仍会愕然。

一些裁判固然在法律上都可找到逻辑,但是,法律的目的从来都不是为了“自娱自乐”,而是为了规范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而规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更加有秩序的、和谐的生活与经营,单纯地在法律的逻辑里寻找一个完美的结局本身并无意义,尤其是当这种结局与民众的基本价值观与是非观相悖时,其对传统美德的破坏是巨大的。美德从来都不是多余的,而是一种有益于维持社会的生存和绵延的规矩,所以,破坏美德的后果也是可怕的。法律要求我们的司法浸润到社会常人的价值判断中去,而不是远离它。

“轻刑主义”或是“重刑主义”都是苍白的,在中国,法律职能和被期待的职能从来都不限于处罚恶的行为,还在于弘扬善的事迹,轻重得当是实现上述职能的保障,中国的百姓所具备的不仅是看客的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所表现的是对善的追求和对大义的理解。在他们心中,法律的条文远远不能与其所有或所应的精神相比拟,只有与人情与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

(四)

费先生说: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第一是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乡间的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一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费先生说,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的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未得其利、先蒙其弊,使中国的人民对传统已失信任,对西洋的新秩序又难以接受,进入歧途。在歧途上的中国正接受着一个严惩的试验”(摘自费先生所作《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文化症结》)。

(五)

费先生想使得破坏传统秩序的弊病不发生的方法是“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但是时至今日,我们已经认识到,在不排斥先进文化的情况下,中国的问题还是由中国人用中国自己的东西来解决,“中国特色”应该就有这个含义。近几十年的改革,大概应是费先生所说和所企望的“改革”。正是这种改革,才使“破坏了旧的传统秩序”后而新的“秩序”正在建立。而有关法律我想说得是,自从中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打开,我们便走上了效法西方之路,西方的法律成了一把标尺,我们用这把标尺裁量我们自己,西法有而中法无的,被视为中法的缺陷,中法有而西法无的,被视为中法的怪异。可是,西方的法律并没有给我们带来我们所向往的正义,反倒给我们带来从未有过的犹疑……我们需要做的很多,可是,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拿掉西法这把标尺,重新审视我们自己,当我们的目光里去除掉西方人教给我们的对中国法的偏见时,我们会发现,中国的法中值得我们忠实与发扬的东西很多……欧洲的文艺复兴为现代文化开了一扇大门,我们的文化也可以复兴。中国社会中正在兴起国学热,我们在向中国的过去追问未来的方向,中国的司法何尝不是呢?与民众及传统文化相结合或许会使我们的法与中国人民和中国大地更贴近……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