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大学的权利为什么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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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国家教育部就2008年高考规定:1,“高考中作弊情节严重的学生”,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将被取消,不得报名参加2009年高考;2,2008年未毕业的在校生(多为高二学生)参加高考的,其高考各科成绩将被取消,在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3,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的,其高考各科成绩将被取消,并将受其所在高校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4,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的”,不允许其参加2008、2009年度国家考试,“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育部:高二学生跳级参加高考次年将予以禁考》,2008年1月28日,http://www.edu.cn/xin_wen_dong_tai_890/20080129/t20080129_278479.shtm)
上述规定,第一条无懈可击合情合理;第三条,似乎旨在防止大学在校生抢夺高中毕业生的饭碗,维护高考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此动机不能说不好,但细究起来也有问题:就公共生活的常情常理来说,我在某一公共场所排队,在一个队列里的资格被确认后,去排另一条队,是公认的规则。公务员在现职务现岗位上,报考其它的甚至高一级职务和岗位,是通行的规则,并不违法;企业员工也是这样。为什么唯独对大学在校生却要剥夺类似的权利?
我想说的主要是针对第二条。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包括高一、高二学生甚至初中生参加高考的权利为什么被剥夺呢?如果说,上述规定的第三条多少似乎有些道理,这一条则毫无道理:第一,参加高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只以统一试题、统一规则、统一标准为标准,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就好比在运动场上,任何人有权利参加比赛一样,包括残疾人都可以参加。一公民即使高中没毕业,也有权报考大学,而如果达到了大学录取标准,则完全有权利上大学。因此,第二,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包括高一、高二学生甚至初中生在课堂学习之余,如果自修了高中课程,虽没高中毕业证,却达到了高中毕业生水平,其报考大学的权利如果被剥夺,根据是什么?第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东南大学等从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包括高一、高二学生甚至初中生中招收少年班大学生,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培养高端人才,那么,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包括高一、高二学生甚至初中生报考大学,与此目的岂不是吻合的,为什么对同样的人、同样的事适用不同的规则,厚此薄彼甚至厚待一些人而歧视另一些人呢?第四,根据教育部的类似规定,1977年之后“77级”“78级”“79级”大学毕业生中,上大学前那些小学、初中更不用说高中都没毕业的人们(他们是今天各行各业的骨干)的文凭岂非都有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教育部上述规定的第二条、第四条相关部分实不周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禁止大学在校生重新报考大学的明文规定,则有违反法律之处。建议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