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禁售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人民日报 20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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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禁售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00:25
本报北京2月13日电 (记者 张贺)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
所谓“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是指以冤魂厉鬼、异性怪魔等异类非人为形象塑造,以奇异的超验幻想、离奇的梦魇谵妄为虚构手段,以恐怖骇人、惊悚阴森、离奇悬疑的超现实情节为故事题材,以追求惊惧恐怖的感官刺激为目的的音像制品。
通知指出,近期“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出现回潮趋势,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所辖音像出版单位2006年和2007年已经出版的音像制品,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凡是含有禁载内容的,一律下架、封存、回收,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2008年音像年度出版选题计划中含有“恐怖灵异类”内容的,要立即停止制作,撤销选题,删除相关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禁止出版销售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
http://news.sina.com.cn/c/2008-02-13/170914932288.shtml
新闻出版总署禁止出版销售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3日17:09
近期,宣扬恐怖、暴力、残酷等不良内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出现回潮的趋势,为了控制和清除此类音像制品的不良社会影响,防止含有恐怖、暴力、残酷等内容的出版物通过正规出版途径进入市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
所谓“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是指以冤魂厉鬼、异性怪魔等异类非人为形象塑造,以奇异的超验幻想、离奇的梦魇谵妄为虚构手段,以恐怖骇人、惊悚阴森、离奇悬疑的超现实情节为故事题材,以追求惊惧恐怖的感官刺激效果为目的的音像制品。
《通知》要求,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认真部署此次专项清查活动,规范和引导本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所辖音像出版单位2006年和2007年已经出版的音像制品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凡是含有禁载内容的,一律下架、封存、回收,并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做出相应处理。对于2008年音像年度出版选题计划中含有“恐怖灵异类”内容的,要立即停止制作,撤销选题,删除相关内容。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须于2月29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报送总署。若音像出版单位违规出版“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总署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007年,总署下发了《关于查处〈死亡笔记〉等恐怖类出版物的通知》,集中清理了以《死亡笔记》为重点的一批“恐怖”类出版物,取得阶段性成果,得到舆论和社会的广泛支持。(记者孙海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http://news.sina.com.cn/c/2008-02-13/1709149322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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