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两基”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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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两基”国检工作

 

知 识 读 本

 

 

 

 

 

 

 

 

 

云南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前       言

 

为广泛宣传“两基”国检工作相关知识,切实做好我省“两基”巩固提高各项工作,我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在编写《云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国检工作手册》的基础上,编写了《云南省“两基”国检工作知识读本》,供各级各部门、各学校学习参阅。

 

 

 

 

 

 

编者

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基本概念

1.“两基”的含义

2.义务教育的概念

3.“两基”国检的含义

4.“两基”国检的主体

5.“两基”通过国检的条件

6.“两基”国检的程序

7.“两基”国检的重点

8.云南省“两基”工作简介

9.云南省“两基”迎国检工作组织机构

二、指标要求

10.“两基”国检的主要内容

11.“两基”国检“一票否决”的内容

12.“两基”国检指标

13.“两基”国检对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要求

14.“两基”人口覆盖率的计算

15.小学入学率、初中毛入学率的计算

16.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要求

17.青壮年非文盲率

18.个人脱盲的标准

19.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

20.国检指标规定的教师学历合格率

21.云南省中小学教学用房要求

22.云南省中小学生均图书配备标准要求

23.云南省各类学校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要求

24.云南省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规定标准

25.国检指标对危房率的规定

26.中小学危房的等级划分

三、政策保障

27.云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规定

28.国检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29.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30.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的政策规定

31.我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3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

33.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34.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主要任务

35.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36.教育经费“挤出效应”

37.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38.“两免一补”的含义

39.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40.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规定

41.教育督导

42.云南省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要求

43.“三生教育”

44.普通中小学校现代管理的总体要求

四、常规管理

45.《义务教育法》对学校安全责任的要求

46.《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待学生的要求

47.云南省文明学校的条件

48.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

49.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

50.加强学校常规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51.做好学校校园环境建设的要求

52.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的要求

53.加强安全工作,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54.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基”工作情况汇报应包含的内容

55.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简介的内容要求

 

 

 

 

 

 

 

 

 

 

 

 

一、基本概念

1.“两基”的含义

“两基”是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简称。

2.义务教育的概念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两基”国检的含义

指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政府“两基”工作进行的全面督导检查。按国家“两基”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在全省以县为单位实现“两基”后,要以省为单位,整体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全面督导检查。“两基”国检是国家依法对省级“两基”工作的整体评估和确认,是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和考核,是各省(市、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国检标准高、要求严、涉及面广、任务重,是国家“两基”评估验收制度的一项主要任务。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以县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两基”标准,既要检查全省范围内“两基”工作的进展和总体水平,也要检查所辖区域内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教育差距,特别是困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既要总结全省“两基”工作的成绩,也要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的措施和实际效果。

4.“两基”国检的主体

组织“两基”国检的主体是国家教育督导团,接受“两基”国检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5.“两基”通过国检的条件

“两基”通过国检的前提条件是:全省所有县(市、区)的“两基”均通过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查,并由教育部公布;省级上报的“两基”自查材料通过国家审查;所抽查地区(州、市、县)的“两基”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6.“两基”国检的程序

“两基”国检的程序是:全面自查、提出申报、检前公告、组织检查、做出结论、发布公报。各省在接受“两基”国检前必须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然后写出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接受国检申报。

7.“两基”国检的重点

“两基”国检的重点是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教师队伍、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学校安全管理、扫盲工作等7个方面。

8.云南省“两基”工作简介

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到二十世纪末,全省人口三分之二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其他地区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我省于1993年开始开展以县为单位的“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到2000年年底,全省有89个县(市、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为71.6%;106个县(市、区)扫除了青壮年文盲,人口覆盖率为81.8%;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普及六年义务教育。

2002年,以“两基”攻坚为重点,全面实施《云南省基础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2004年,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我省2002年底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35个县列入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2006年末,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2007年末,我省超额1个县完成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全省实现“两基”的县(市、区)累计达到121个,人口覆盖率达到91.5%。2009年末,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9.云南省“两基”迎国检工作组织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基”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省人民政府成立以省长秦光荣任组长,常务副省长罗正富、副省长高峰任副组长的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省教育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编办、省妇联、团省委等单位的负责人。《通知》还明确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要求各州(市)、县(市、区)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迎接国检工作责任制,把迎接国检各项工作分解到有关部门,落实到有关人员。

二、指标要求

10.“两基”国检的主要内容

(1)普及程度。重点检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中小学学生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等情况。

(2)教师队伍。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落实情况和空编不进人的问题;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等情况。

(3)办学条件。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布局、大班额和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情况,中小学占地、校舍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施配套等情况,以及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实验室等使用效益情况。

(4)教育经费。重点检查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情况,以及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问题。

(5)教育质量。重点检查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主要检查按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情况,以及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问题。

(6)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应急机制等情况。

(7)扫盲工作。重点检查近年来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和脱盲人员复盲情况。

11.“两基”国检“一票否决”的内容

教育经费未达到“三个增长”、教育费附加未全部用于教育;有D级危房;普及程度不达标;教师学历达标率不达标或数量严重不足;2001年后拖欠教师工资;国检当年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

12.“两基”国检指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基”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1号)随文下发了《云南省“两基”国检指标要求》,其中包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盲程度、教师队伍、教育质量、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5方面 35项指标。

13. “两基”国检对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要求

(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小学1%以下、初中3%以下。

(3)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县(市、区)分别达到90%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分别达到80%以上。

(4)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0%左右。

14. “两基”人口覆盖率的计算

“两基”人口覆盖率是指已实现“两基”的县人口数之和占本地区总人口数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两基”人口覆盖率=(已实现“两基”的县人口数之和÷本地区总人口数)×100%。本地区可以是州(市)、省、全国等范围。

15.小学入学率、初中毛入学率的计算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净入学率)=(小学学龄人口中在小学就读的学生数÷小学学龄人口总数)×100%

初中阶段毛入学率=(普通、职业初中阶段在校学生数÷初中学龄人口总数)×100%。

16.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要求

青壮年非文盲率农业人口95%以上,非农业人口98%以上。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岁)非文盲率100%。近3年脱盲人员复盲率4%以内。

17.青壮年非文盲率

青壮年非文盲率是指青壮年非文盲人数占青壮年人口总数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青壮年非文盲率=青壮年非文盲人数(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扫盲合格人数)÷青壮年人口总数×100%。

①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包括上完五年制小学三年级以上或简易小学毕业人数;②青壮年是指15-50周岁年龄段的人口。

18.个人脱盲的标准

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19.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5—5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20.国检指标规定的教师学历合格率

在职教师学历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合格率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新补充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

21.云南省中小学教学用房要求

小学:普通教室每班一间,城镇小学有图书室、阅览室、电教室、仪器和准备室、实验室、音乐教室、少先队活动和科技活动室等;农村完小有图书阅览室、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和科技活动室等;农村初级小学有少先队活动室和图书室(可兼用)。初中:普通教室每班一间,并有图书室、阅览室、电教室、理化生仪器室、理化生实验室、医务室、团队活动室等,农村初中如不具备医务室条件,亦应有简易卫生室,职业初中还应有相应的专业实验室。

22.云南省中小学生均图书配备标准要求

城镇小学生均15册、乡镇中心小学生均10册,其他农村小学生均5册,每生每年至少增加1元的新书;城市初中生均20册,农村初中生均10册,每生每年至少增加1.5元的新书。

23.云南省各类学校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要求

城镇小学、乡镇中心小学按一类标准,农村完小按二类标准,初级小学根据教学需要做适当配备;初中12个班及12个班以上的按一类标准,12个班以下的按二类标准配备。

2010年4月,省教育厅印发了《2010年“两基”迎国检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供各地配备教学仪器时参考。

24.云南省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规定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颁布的《云南省实施小学、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和要求》规定:小学平均每名学生应不少于3.6平方米,每名住校生增加4平方米;初中平均每名学生应不少于4.6平方米,每名住校生增加4平方米。

25.国检指标对危房率的规定

完成排除危房任务,全面消除D级危房。

26.中小学危房的等级划分

根据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小学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三、政策保障

27.云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 52号)规定,教职工与学生比初中为1:13.5~18,小学为1:19~23。

各地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配足配齐合格教师,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杜绝空编不进人的现象发生。

28.国检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依法做到“三个增长”;教育费附加依法足额征收,全部用于教育,专款专用,使用合理,不得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29.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0.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的政策规定

国务院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31.我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3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3.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是国家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旨在解决西部“两基”问题的计划。中央投入100亿元专项资金,采取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4年开始,到2007年,用4年时间帮助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

34.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主要任务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确定了以下五项基本任务:

一是实施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二是“两基”攻坚与巩固提高相结合;

三是资助困难学生;

四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是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

35.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各省(区、市)制订的本省(区、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36.教育经费“挤出效应”

2006年,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确保中央和省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时,防止地方减少投入,《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06〕36号)明确要求,“实施免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必须继续保留,并用于中小学公用支出,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37.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2009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正式启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出要把学校建成最牢固、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5月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印发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3年内完成工程建设。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迅速组建领导小组,成立机构,召开会议,完善政策,明确职责,全面排查鉴定,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38.“两免一补”的含义

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2010年我省小学、初中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300元、500元,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500元、750元。

39.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防暑、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40.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规定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41.教育督导

我省于1988年恢复、重建了教育督导制度。2002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13号令颁布《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200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总督学、副总督学、督学、特聘督学组成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42.云南省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要求

2009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全面启动了新一轮的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工作,要求调出合理结构,调出规模效益,调出办学质量,调出领导水平。小学集中到乡镇或行政村,初中集中到县城或乡镇,高中集中到州、市或县城。目标任务是:通过三年的努力(2009年-2012年),一师一校的点全部撤销,300人以下的村小和教学点基本上撤并,初中学校规模1000人左右;在2008年学校数的基础上全省撤并小学数30%左右,普通中学撤并20%左右;中小学区域布局结构有明显的改善,教育资源得到明显的有效整合,教育质量明显提高。遵循四项基本原则:求真务实、因地制宜;宜撤则撤,宜并则并;宜建则建,宜拆则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43.“三生教育”

云南以 “三生教育”为载体,扎实推进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中实施了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简称为“三生教育”)。

44.普通中小学校现代管理的总体要求

云南普通中小学校现代管理阶段性主要目标是经过2至3年努力,初步建构起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符合现代基础教育体系及其教真育爱的价值取向、适应全省基础教育现代化趋势要求、引领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和谐发展的普通中小学校现代管理基本制度框架,形成师生主动参与、依法管理、民主科学、规范高效的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现代管理运行机制,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显著提高。

 

 

 

 

 

 

 

 

 

 

 

 

 

 

 

 

四、常规管理

45.《义务教育法》对学校安全责任的要求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46.《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待学生的要求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47.云南省文明学校的条件

“十有”创建条件:有明确的育人育才方向,有先进的现代教育理念,有正确的教育价值取向,有守法依规的办学行为,有风清气正的办学氛围,有积极进取的和谐校风,有良好的行为养成习惯,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有洁净有序的校园环境,有科学长远的发展目标。

“十无”创建条件:教书育人无违规,行为规范无混乱,言行文明无低俗,遵纪守法无违反,环境卫生无死角,爱护公物无破坏,重视安全无伤亡,崇尚科学无邪教,日常管理无松懈,教研质量无下滑。

48.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

全省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学校办学历史和特色,依据学校现代管理理念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确立科学的办学理念和学校办学目标。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要渗透于教育教学实践全过程,学校要用科学、先进、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引领学校发展。

49.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中小学校要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贯穿于学校管理的全过程。要在学校门卫值班室、校长室、教务处、图书馆(室)、实验室等场所和地点悬挂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要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使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0.加强学校常规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要按省政府教育督导团颁布的《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标准》和《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标准》要求,健全、规范学校各种档案资料,注重痕迹管理,积淀办学历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计划,校长要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教师要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学生学习质量。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学生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守法、文明、礼貌、卫生,具有较高素养和进取精神的合格公民。

51.做好学校校园环境建设的要求

要营造勤奋的学习环境、和谐的校园环境、温馨的生活环境、浓郁的人文环境,以省级文明学校的标准要求打造每一所学校。校园规划要布局合理、高低错落有致、景物协调得体。校园绿化美化要做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做到校舍干净、整洁、明快,不留卫生死角。门窗玻璃完好无损,标牌标示整齐规范。加强对教室、师生宿舍、办公室、食堂、厕所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和管理。不得在校园内的任何地方乱堆乱放,校园内的场地要平整平缓,要及时清除校园硬化地面上的尘土和沙粒,坚决消除刮风时尘土飞扬,下雨时泥浆遍地的现象。

52.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的要求

学校是传播知识文化的主阵地,要引导学校从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课程文化、行为文化、环境文化等方面建设学校文化。学校文化建设要整体设计、精心打造、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班级文化建设由学校引领、班级为主、丰富多彩、体现个性、贴近生活、贴近学习;功能室文化建设要体现功能室特点,要注重科学文化、管理文化、技术文化、环境文化、行为文化的指导。建立具有传统文化内涵、符合现代文化要求、体现学校特色的文明礼仪制度和个人仪表规定。形成科学的教育理念文化、深远的学校历史文化、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富有时代意义的科学文化、张扬学生个性的墙体和宿舍文化、渲染氛围的教室和办公室文化。

53.加强安全工作,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强化学校门卫制度,把好人员出入关。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排除中小学危房,消除消防隐患。强化实验室管理,规范对实验器材、药品的管理,严格实验程序,确保师生安全。强化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食堂工作人员证件齐全,服装规范、整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师生中开展交通安全和用水用电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安全方面的法规和制度,珍爱生命。

54.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基”工作情况汇报应包含的内容

州(市)、县(市、区)情况及教育情况、全面反映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管理与质量(含学校安全)、扫盲工作等方面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实施“两基”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及特色亮点基本经验等。客观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和打算。

55.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简介的内容要求

在介绍学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还要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1)政府行为在学校的体现,包括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情况,如学校公用经费、学生免杂费、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教师绩效工资等的情况。

(2)学校的特色、特点,并通过学校宣传栏、功能室、学生活动课等形式充分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