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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在前的“图书馆法”(转载自老槐也博客) 关于此主题仅有 1 个帖子 -树式浏览
发件人:dxqry -查看个人资料
日期: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 下午1时31分 电子邮件: "dxqr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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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委会闭幕会上,张小平处长花几分钟讲了“图书馆法”的问题。因为事先没有拿到讲话文本,也因为比较感兴趣,到家后翻阅会议记录,张的讲话几乎占我全部会议记录­的一半(当然主要是太懒,别的东西记得太少)。
张讲到,今年初“新年峰会”带给各位一个坏消息:图书馆法立法搁浅了;现在要给各位带来一个好消息:图书馆法立法重新启动了!现已成立了文化部牵头,多部委参加­的小组,开始了图书馆法立法工作。
张小平处长呼吁学会对图书馆法立法给予帮助,具体说有:1)对图书馆立法问题应该有统一的认识。上次立法搁浅主要是图书馆学内部对法律草案文本有看法,一是认为­草案不成熟,二是认为图书馆事业发展中没有什么问题是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的。国法办认为,既然图书馆内部对图书馆立法问题看法不一致,于是建议退回修改。这个教训­值得我们总结。2)图书馆立法除了起草法律条文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例如国法办提出的问题:图书馆法有没有那么迫切?图书馆法主要应该协调的问题是什么?­我们以往的回答被认为理由不充分。3)图书馆立法存在观念误区,需要认识:图书馆法不是我们的行业保护法,而是读者保护法;不能希望一部图书馆法解决所有问题;­希望以图书馆法抵消“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影响是错误的。张最后说,如果近期我们能使图书馆法通过,甚至只要使它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则功莫大焉。
从20多年前读图书馆学起,我形成了两个关于图书馆法的概念。一个是“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一个是图书馆法是从性质职能到员工待遇面面俱到的­。直到现在,我们的概论教科书还没有改变向学生传授这种错误观念的内容。张处长讲到的三个观念误区,均出自我们以往的图书馆学理论。
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的保障,道理似乎没错。但这只是结果,不是立法基础。图书馆外的人们会问:为什么要用公共资源来保障图书馆事业?如果不回答这样的问题,那­么要立法保护的机构就无穷尽了,如剧院法、电影院法,甚至厕所法、澡堂法。每一个行业都希望立法保护自己,图书馆行业必须说出必须用公共资源保护自己的必要充分­理由。而这样的图书馆法不可能是“工作条例”式的法,不可能面面俱到解决图书馆的所有问题。
现在,张小平以这样先进且清晰的理念来给我们讲图书馆法了,Keven参加学委会后也写下了他对图书馆立法的五个问题,非常精彩!应该有更多的人像他们一样关注­图书馆法,以及类似的问题,这样我们才有充分的理论准备以对应事业发展可能面临的各种挑战。
帖子的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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