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践行《廉政准则》 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勤廉党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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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城厢镇政府门户网站www.tccx.gov.cn 2010-08-16
学习践行《廉政准则》  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城厢镇纪委勤廉党课教案
中共中央今年1月份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下称《廉政准则》)。《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颁布的,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8大禁止52个不准,内容涉及权力运行中易导致腐败的行权、管钱、用人、办事等重点环节,涵盖了党员干部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严格的规范性要求,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党员干部要学习践行《廉政准则》,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深刻领会《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
从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廉政准则》,到2010年1月初,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胡锦涛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再到2010年2月23日,中央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提出要求;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中央就一份文件两次召开会议,足可见其分量之重。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可总结为两句话,第一句话是成效比较明显,第二句话是形势依然严峻。
成效比较明显具体体现在:一是反腐力度加大。在查办大要案、深挖腐败分子、干部监督、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有进展。据中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分85353人,给予政纪处分29718人;十六大以来高官落马几十名,09年仅省部级干部就有17名,王怀忠、郑莜萸被判死刑,陈良宇被开除党籍获刑18年。07-09年泰州市查处县处级干部17名。二是预防腐败力度加大。07-09年共查案828件。三是人民群众在相当程度上是认可的。在全国15个省的民意调查显示,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达到64.4%,比2002年提高了16.2个百分点,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认可度达87.4%,比2002年提高13.9个百分点,群众认为腐败现象的遏制度为79.5%,比2002年提高了10.4个百分点。
形势依然严峻具体体现在:一是违纪案件影响恶劣。各级“一把手”问题比较突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巨大,搞贷款、批地皮、拉工程项目谋取私利,低价买房或不过户提供房子、车子,道德败坏,作风堕落。二是干部作风不正。违反科学发展观瞎指挥,造成重大损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作风霸道,独断专行,铺张浪费,败坏党风。三是损害群众利益。在看病贵、上学难、征地损农、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同时,在反腐败工作还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在国际上,尽管和平、合作、发展是主导,但敌对分化、西化分子利用国内腐败问题大做文章,夸大其词,蛊惑人心,动摇干部群众对党领导反腐斗争的信心和对社会主义制度与党领导的信心。在国内,由于体制、机制的变化,加上社会文化、观念、习俗的发展,都对反腐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当今腐败问题也出现了新动向和新特点。一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涛声依旧”,占经济类案件总数的30%以上,而且产业链长。二是企业改制渐曝“陈年旧帐”。 在企业重组、改制、破产、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过程中,钻改革空子,将企业分解后,剥离企业优良资产,把资金和较好的设备抽逃出来,化为私有,大肆侵吞国有集体资产。三是基层腐败“愈演愈烈”。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一般都要占案件总量的40%以上,其中大多数为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等案件。四是曲线敛财“花样翻新”。有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情妇收取钱物,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有的通过同事、朋友等第三者牵线搭桥收受钱物;有的由亲属、亲友等参与经营生意、入股等获利,间接获取财物;有的安排打麻将、玩扑克时故意输给受贿人;有的以低价购买、借用、不过户等方式收受住房、小汽车;有的以共同投资买彩票、股票为名,收受钱物等。五是贪财好色“如影随形”。腐败和道德犹如一对孪生兄弟,腐败问题的发生往往伴随道德问题的出现,色促官贪,贪财养色。
尽管一些部门一些行业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党员干部腐败行为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令人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干部队伍的形象,严重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群众基础。但应该来说,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主体是好的。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毕竟占少数,尽管出现了王怀忠、郑晓萸、陈良宇等腐败分子,但却涌现出郑培民、任长霞、王瑛、张云泉、陈燕萍等一大批先锋楷模,值得我们去崇敬,去学习。
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特别是米凤君、陈少勇、黄松有、王华元、郑少东、许宗衡、李堂堂、黄瑶等一批高级官员的相继落马,让人们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感受到我们党整肃队伍、纯洁自身肌体的信心和力量。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么多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表明了现有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一是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二是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三是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四是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正因为如此,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年3月颁布)基础之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了《廉政准则》,成就了又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反腐倡廉法规。
二、充分认识《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
廉政建设自古以来是一个国家的重中之重,历朝历代君王都相当重视国家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也是我党一项重之又重的工作。中央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应了时代发展,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新思潮、新观念、新知识不断冲撞着每一个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时时在入侵领导干部的头脑,出现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等腐朽思想,也就出现了诸如成克杰、陈良宇、黄瑶、段义和等等一批社会主义大厦建设中的蛀虫。新年伊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再一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再一次让我们感受到廉洁从政推动民主政治、社会发展的有力信号。
《廉政准则》,不仅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的“紧箍咒”,更是“安全网”。
一方面,《廉政准则》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紧箍咒”、目的是为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近几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准则的行为屡屡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甚至呈愈发愈烈之势。其他的不说,就说说2009年我国在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其中有17位省部级高官先后“落马”。在这些落马和判刑的高官中,有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陈少勇,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许宗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孙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政协广东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陈绍基,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山东省政协原主席孙淑义,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证监会原副主席王益,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原总经理康日新,还有纪检系统自身的蛀虫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原纪检委书记王华元。据媒体报道,这17位省部级高官这一数字也足以刷新改革开放31年以来高级官员落马的年度纪录——据公开资料统计,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而2009年一年就有17位省部级高官落马。2009年这17位落马的省部级腐败高官的特点:一是学历高,多半是研究生,且大多有基层经历,17名落马官员中多从基层干起,贵州省原政协主席黄瑶和福建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陈少勇,二人为中小学老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前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则为工人或技术人员。许多腐败官员原本是贫寒出身,从基层干起,很能体贴民生疾苦,但是随着权力的扩张、地位的提高,思想、信念、作风都会悄然发生变化,从廉洁自律的好官变成了肆无忌惮、贪污腐败的坏官。它说明在一个长期的权力比较大的特殊环境中任何个人及品行都是靠不住的,靠得住的只有制度与监督,特别是应当建立预防腐败的制度,大力提倡新闻监督、群众监督。二是多人养情妇,在这些落马和判刑的高官中,有不少高官流连于声色犬马,包养情人、“二奶”,甚至嫖宿娼妓。在有情妇的人中,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一人有13名情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军嫖妓过百。新华社曾经报道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案件60%以上与“情妇”有关。“某市反贪局一位领导表示:在侦破贪污案件中,找到了情人,一般就能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确凿证据。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就是被他的11人‘情妇告状团’给扳倒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孙瑜的媒体传言是:他有“四个情妇都是有夫之妇”,并以“给这些情妇及她们的丈夫工程项目作为交换的代价”,此次出事“就是未能满足其中某个情妇老公的胃口,被招到深圳,交纳了300余万元,仍被暴打一顿,并且最后被举报出来”,这17位省部级高官中明确有情妇的6人、不明确的6人、无情妇的5人。有关专家指出,高官多陷于“桃色门”的漩涡之中,因此将官员私生活纳入反腐败斗争体系是必要之举。这些高官在一年内先后“落马”,足以说明我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没有遵守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走上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这些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毕竟不是正式的准则,缺乏刚性;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可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只要一道道“咒语”不断念下去,必然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达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另一方面,给党员领导干部系上了一道道“安全网”。《廉政准则》共有52个“不准”,犹如52根带电的“高压线”,《廉政准则》就好像是增压器,可以说“危险”与“安全”同在。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自觉遵守,那就是“安全网”。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三、准确把握《廉政准则》内容实质
《廉政准则》实质就是制约权力,出发点在于爱护干部。《廉政准则》共三章十八条,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较《准则(试行)》文本,新增加了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纵观全文,按照《廉政准则》的规定,就是要着力解决六个问题。
第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呢?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第三,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但是,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如何作出规定?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第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公职,权力是公权。一定要公私分明,坚持用权为公、用权为民,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公权私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五,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第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上,《廉政准则》提出了怎样的具体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另外,《廉政准则》还对它的事实与监督以及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直机关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这就包括咱们的中层负责人。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八个方面、52种行为说“不”,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实施52种“不准”行为,其背后无一不是其政治角色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提供基础,其本质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寻租。
腐败不是权力活动的必然产物,但却是权力失去制约的直接结果。历史已经证明,无政府主义是要不得的,极权主义也是不行的,国家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公共物品、增进公共利益等重要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但是,公共权力必须由具体的公务人员来行使,特别是掌握最为关键的决策权领导干部,而权力本身又天然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公共权力目标的公益性和其行使的私人性一开始便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政治史也一再表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廉政准则》的52个“不准”,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异化”现象,其实质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可以说,52个“不准”,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更是其政治生活的从政伦理底线。
近年来,党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查处了不少滥用权力、贪污腐化分子,特别是一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落马,更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我们在为那些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纪律、法律处分怕手称快的同时,也为他们的结局感到惋惜和痛心。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这些要求,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的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党组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四、切实明确《廉政准则》的地位作用
(一)廉政准则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三个伟大品格”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终于在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中顺利地展现在广大国际社会和中国人民的濯濯目光之下。从《廉政准则》发生发展和脱胎的历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三个伟大品格。
第一,《廉政准则》彰显着中国共产党的自警。自警才会自醒,自醒才会自励,自励才能有辉煌的未来。“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非常精练和准确地概括了党风的极端重要性。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自身发展所具有的高度警惕性。有了自警显示了伟大的品格,但并不能说明万事大吉了,而只是漫漫征程的起点,绝不敢有任何丝毫的怠慢。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的第一天就担负起振兴中华民族的伟大使命,而且一刻也没有间断过,始终保持着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行为,一直在坚韧地前行,已取得人类历史上最卓越的发展成绩,并继续焕发出勃勃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廉政准则》彰显着中国共产党的自律。国家的自律会让本国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谦逊、道德和正义的标杆,会让世界各国羡慕、欣赏并希望与之结交随服,国家就会在国际上拥有显著的地位、决策权和影响力。全党和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会让党员领导干部更加谨慎地对待在带领人民群众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忠诚无私地为人民谋利益,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可,人民才能真诚地将执政地位拱手相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得以顺利执行。同时,党的自律才能吸纳广大社会精英不断地加入党组织,使党始终具有新鲜血液,这样党才能在新生力量地不断充实中有绚美的发展前景。
第三,《廉政准则》彰显着中国共产党的自信。自信源于无私,自信源于奉献,自信源于能力。《廉政准则》是党中央经过多年党的建设实践而凝聚的科学结晶,非常全面和精深地研究了腐败可能发生的环节和领域,对腐败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的监督和控制。《廉政准则》不仅向国内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按照准则进行有效的、时时的各层次的监督和举报,更向全世界诏告了中国共产党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建设好自己的党。
(二)《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设置了“三条线”
第一,从内容上看,《廉政准则》是领导干部的人生底线。《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八个方面提出了五十二条禁令,这些禁令管的看上去很多都是小事,如“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等,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这些事都做不到的话,那么对一个领导干部而言,谈理想信念,谈党的宗旨等等都是空话、假话,因为一个党员干部如果禁而不止,肯定是以公权谋取私利,为自己和家人的利益谋划,谈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谈什么共产主义信念呢?
第二,从执行力来看,《廉政准则》为领导干部设置了红色“高压线”。《廉政准则》的颁行,给领导干部提了个醒,这些禁令就是条红色的高压线,越过这条底线,你的人生也许就快走到头了。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平心而论,包括廉政准则在内的预防腐败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全,不细,但腐败现象仍然大行其道,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执行力疲软,监督滞后,查处不力,问责不严,治吏还停留于个案处理的和风暴式反腐,即所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过去战争年代,仅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官兵都能自觉遵守,锦州战役中战士忍受饥渴,连老百姓的一个苹果都不去动,不是他们不想摘,而是出于对制度的敬畏不敢摘。因此,廉政准则的亮点不仅在于细化的52种“不准”,更在于如何启动执行力,使之成为一道道不可逾越的铁律,持久发挥其震慑之效。
第三,从约束性看,《廉政准则》成为预防腐败的行为基线。贪官和腐败行为最怕的公众的舆论,近年来,媒体特别是以网络为主的新兴媒体成为揭露腐败的“急先锋”,只要公众关注,腐败就无藏身之地。《廉政准则》大部分内容都与对领导干部的经济活动有关,并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为下一步出台配套的“阳光法案”和全方位的监督跟进创造了条件。官员财产及家属从业信息申报与公开,不仅是顺应民意之举,更是预防腐败的未雨绸缪之举。在很多腐败案件中,家属充当了“帮凶”的作用,所以要监督官员廉洁从政,家属也必须遵纪守法,《廉政准则》实际也是领导干部家属的行为准则。随着中纪委和各级举报网站相继开通,只要公众对官员及其家属财产来源、支出和从业情况等质疑的,就可以不拘方式和形式举报,纪监部门立即核实查处,一查到底,种种亚腐败行为将会暴露在阳光之下,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三)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必须常怀“三颗心”
第一,对《准则》要常怀敬畏心。《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其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可以说,《准则》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重则身败名裂、断送前程、祸及家人。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准则》心存敬畏,抓好《准则》的宣传学习,把《准则》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此外,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对权力要常怀“平常心”。《廉政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一言蔽之,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规范、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就必须用一颗“平常心”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清醒认识到“做官一张纸,做人一辈子”,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基本道理。同时,更要清楚认识到权力是柄双刃剑。正确地行使权力,则群众喜,事业兴,己光荣;错误地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则群众怨,事业损,声名败,甚至成为人民的罪人。清人申居郧说得好:“做官时,要往前日想一想:我原不是官;又要往后想一想:我不能常有此官。寻取真我,方有着落。”每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常怀这种“平常心”,牢固树立掌权为民的思想,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才能自觉当好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第三,对诱惑要常怀“明白心”。作为领导干部,经常要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不能头脑清醒,保持一颗“明白心”,就会为物欲所惑,为名利所困。当诱惑渐欲迷人眼,就要炼得一双火眼金睛,识破诱惑背后的陷阱。要明白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诱惑向权力献媚,目的就是想俘虏权力。江泽民同志也曾用古训告诫领导干部:“大厦千间,夜眠七尺;珍馐百味,无非三餐”。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诱惑,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利令智昏,势必走上以权谋私的邪路,最终误党、伤国、损民、害己。所以,作为领导干部,要经常用《准则》为自己的行为敲警钟。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管住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要看;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要去。要像古人那样“一日三省吾身”,自重、自省、自尊、自励,正确对待个人利益,自觉防止私欲膨胀;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时刻关心群众的疾苦冷暖,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样才能做到“绝非分之想,拒非分之物”,不为物欲所惑,成为一个堂堂正正,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
(四)廉洁从政必须保持“三个从严”
第一,从严要求自己。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个别人甚至触犯党纪国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没有从严要求自己。领导干部从严要求自己,就是要始终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就是要始终不忘党组织的培养之恩,人民的养育之恩,必须自觉做到报效组织,报效国家,报效人民;就是要始终铭记亲人的牵挂嘱托,必须自觉在法律法规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就是要始终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脚、管住自己的嘴,必须自觉做到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吃的东西不吃,切实用自身的良好形象,推动当地的科学发展。
第二,从严教育部属。俗话说:“严是爱,宽是害”。领导干部除了要严格要求自己、确保自身清正廉洁外,还要从严教育部属,保证部属不出问题。很多教训告诉我们,放松对部属的教育是导致他们走上贪污腐败、违法违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领导干部要把管理教育部属作为分内的职责。要坚持用法律法规约束部属,经常组织他们学习法律法规,使他们做到依法开展工作、依规履行职责。要坚持用反面典型警示部属,让部属明白不廉洁自律最终毁掉的是自己的前程、家庭的幸福。要坚持用人民的嘱托提醒部属,使部属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自觉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尽职。
第三,从严管好家人。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腐败堕落,除了自身的原因外,相当一部分与其家庭成员不廉洁、不自律有关系。领导干部从严管好家人,就要严禁家人越位插手、干预自己工作上的事;就要严禁家人打着自己的名义为亲朋好友办私事、谋私利;就要严禁家人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子女入学、住房装修等关键时候,打着“人情”幌子收礼收贿;就要在家人身上一出现问题时,就及时提醒制止,防止社会上的一些人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向家庭渗透,切实把家建成抵御社会不良影响的坚强堡垒。
领导干部能否廉洁从政事关党的生死存忘,事关单位建设,事关家庭幸福。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才能保持在权力面前不糊涂,利益面前不动摇,诱惑面前不动心;才能保证干干净净的为党和人民工作。
四、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办事,规范言论行为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廉政准则》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认真学习,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言论行为,也就是要做到时时处处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办事。
(一)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只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才能切实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紧迫现实任务和长远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廉政准则》共分3章18条,提出了8个方面52个“不准”。这些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不仅涉及到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交往等作出规定。可以说,规定清楚,要求明确,标准严格。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廉政准则》作为工作的“宝典”,带头学习,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树立准则观念,牢记纪律要求,做到对《廉政准则》熟稔于心、了如指掌,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真正转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
(三)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带头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恪守准则,作落实的表率。首先要对照“不准”进行自查,看自身是否存在违反“不准”的行为。其次要把《廉政准则》作为一面镜子,常常提醒,时时对照,入脑入心,升华境界,一切言论和行动要以《廉政准则》为准绳,绝不越雷池半步。再次要自觉接受监督,时刻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置于“不准”的约束之下,置于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作接受监督的表率。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向党组织说真话、说实话、说心里话,做到慎权、慎独、慎微,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四)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履职尽责抓好贯彻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贯彻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工作中,具体做到“一个负责三个管好”。“一个负责”就是要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负起抓好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政治责任。要组织好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三个管好”就是要以《廉政准则》为尺子,严格自律,管好自己,做遵守准则的楷模;严格要求,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使其不得违反;严格他律,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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