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无约定应如何确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13:01
工资无约定应如何确定

案例 董某于2000年5月开始到人民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文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月均发放董某工资约800元。2007年12月28日,单位给董某下达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5200元。董某认为:工作期间工资过低,应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300元补足,月均应补发500元;经济补偿的基数也应当按1300元确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董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认为,董某、单位双方均认可月工资为800元,其要求补足工资及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驳回其诉求。

董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相同。

董某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本案中,单位未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应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董某的工资待遇,因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直至2004年才超过800元,故应从2005年起计算应补工资数额,又因董某要求每月补发500元,故对差额超出该数额的不予支持。据此,二审判决单位一次性支付欠发董某工资9600元,一次性再支付董某经济补偿4640元。

评析 即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具体工资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形,如何确定工资标准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劳动者已经接受的工资,应视为双方达成的工资标准。这种看法并不完全准确。举最简单的例子,如果用人单位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为劳动者所实际接受,这并不表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的这一实发工资标准,更不表明这一做法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对保护劳动者利益有很大帮助。但《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并不周延。因为只有“同工”才能“同酬”。如果没有“同工”,也就无法“同酬”,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依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而董某正属于此种情况。

但幸运的是,该市对此种情况有明确规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一个不错的标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具体工资标准,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本人工资低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后者计算本人工资,是合理的。此种规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即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有集体合同的,适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无法实行同工同酬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建议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