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致277死溃坝事故一审:原公安局长获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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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致277死溃坝事故一审:原公安局长获无期 2010年10月19日14:05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境内的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致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事故发生后,山西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介入事故调查,并依法对5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近日,以上案件均作出一审判决。
  
  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副厅级)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8年,段波在担任尧都区公安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保护,先后三次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2440多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贿赂2000万元。
  
  临汾市政府原市长助理张德英(副厅级),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张德英利用担任汾西县委书记、翼城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6万元、美元1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贿赂5万元。
  
  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副厅级),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周杰利用其担任临汾市副市长,分管工业、安全、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0.28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贿赂3万元。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原总工程师刘书勇,因犯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时任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的刘书勇虽多次收到临汾市政府、襄汾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紧急报告,但仍违反相关规定,倒置转让塔儿山铁矿行政审批程序,致使市县两级政府未进行实体审查即转让该矿,对“9·8”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原党组成员、原副局长苏保生(副厅级)因犯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经审理查明,苏保生在担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在省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任第四、第五督查组组长,对其责任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其未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尽的督查义务,对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0沟尾矿库存在问题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导致“9·8”特重大溃坝事故的发生。
  
  临汾市原襄汾县县长、吉县县委原书记张金凤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期间,张金凤利用其担任襄汾县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安排就业、企业贷款、财政资金拔付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共计282.88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其中收受张佩亮贿赂款20万元。
  
  山西省安全监督局监管一处原处长闫瑞峰因犯玩忽职守等三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经审理查明,闫瑞峰2003年5月起担任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主要负责省内非煤矿山和原油、冶金、有色、地质勘探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中担任临汾组副组长和非煤组组长职务期间,发现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在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在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2008年9月8日超储溃坝特大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情节严重。
  
  另查明,闫瑞峰受贿10万元,有财产人民币2520008.9元、美元23577.1元、港币21436.72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来源:正义网 通讯员马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