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光:说“黄松有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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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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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放   ——   欢迎跟帖! 文章ID:640861 2010-1-20 15:22:45
说“黄松有一审被判无期”
王志光
关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说法恐怕早已是人们最熟悉的了。说一般百姓“知法犯法”,是说百姓懂得法律却违法,往往“罪加一等”;说官员尤其是执法官员“知法”又“执法”还“犯法”,这就不仅是“罪加一等”的事情,尤其是像黄松有这样的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的“知法”又“执法”还“犯法”的高官,人们更是不能原谅的,并且在不能原谅的之后还增添了无尽的“费解”和“茫然”:共产党的高级官员焉能是这般模样?据来自检察机关的报道2009年已经有九位省部级官员因腐败犯罪而落马。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2010年01月19日)对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插手广州中诚广场拍卖案,黄松有受贿390多万元。另一个犯罪行为是其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贪污308万元,最终他分得120万元。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据称“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系统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可以这样说:黄松有是一位地道的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共产党的官员,并且是地道的共产党的高官,并且更是地道的共产党的执法大法官。在中国的法律界黄松有无论是关于法律的学识还是在法律界的地位都是很少有人能与之相比的。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像这样的一个人物是不会违法的,如果这样的人物也违了法并且是极其严重地违法,那对一般百姓来说又该如何是好呢?
以前共产党的官员违了纪、犯了法,我们便会听到这些犯罪官员“忏悔”和“感叹”到“是自己的思想没有改造好,经受不住金钱美女的诱惑所致”云云。但这一次我们没有听到黄松有有如此的“忏悔”和“感叹”。如果黄松有也有这样的一番“忏悔”和“感叹”,那可就是天大的“谎言”和天大的“笑话”了!如果黄松有的思想没有改造好,那他又怎么能攀登到“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宝座上呢?如果黄松有是因为学养不够觉悟不高,那怎么能在官场上一路走来历任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直到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最后(2002年12月起)直奔并坐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的宝座了呢?
据说黄松有在他的博士论文中还专门列出两个小章节以分别论述“保持清正廉洁”和“加强自身修养”的问题,并且还认真地提醒自己和他人:“法官穿上了法袍,就不再是一个普通的人……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成员保持一定和适度的距离”等等。你看,黄松有说得是如此地分明、清晰,这又能说黄松有没有学养、思想觉悟不高吗?如果硬要说黄松有是因为思想没有改造好、学养不足导致他犯罪,那么,就是这样的一个“思想没有改造好、学养不足”的人怎么竟然也能被步步提升并且官运亨通呢?这难道不是一件让百姓“费解”和“茫然”的“怪事件”吗?
也许有人又会说“黄松有案”是“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个案”,不具备“普遍性”。然而近些年来被不断揭露出的大量的司法界的腐败犯罪事实已经证明了像黄松有这样的案件已经不是什么“个案”了,而是一个带有普遍性质的“司法犯罪”现象。这是一个必须深入研究的严肃问题。
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黄松有案”是“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然而造成这种耻辱的最根本的原因在哪里?在探讨这样的一个问题的时候,人们也不能不提出这样的疑问:黄松有是否也是位“长于官道”、“精于打通上下关系”、“善于阿谀奉承”、“惯于买官”之人呢?如果是这样的一个人物,那么促使他不断走向“成功”的各级“伯乐们”又是些什么样的“面目”呢?
2010年01月20日于心明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