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药品一律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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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 2010年10月19日   13 版)
本报北京10月18日电 (记者富子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了由于使用个人私自携带入境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后引起患者眼部不适的事件。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发出上述通知。
通知强调,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