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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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3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大】【中】【小】   问: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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