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从圣经伦理透视堕胎现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27:14
一、导言
在人类社会迈进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面对各种社会行为的挑战之际,突显在人们面前的,不再是诸如衣食住行等基本的需要,而是道德行为对与错的思索和考量。今天,许多人每天在做出大的或小的决定时,不知道他们应该根据什么样的基本选择标准,应遵从什么样的优先权,如何定排次序上的前后,应选什么样的榜样[1] 。人们常常是已经会做某件事情之后才发出提问,我们可以做这事吗?在我们会做以及做某事之前我们应该知道我们被允许做什么[2]。因此,我们需要对伦理的沉思,对人合乎道德的基本态度的沉思[3]。为了人的幸福以及人类的生存,伦理学作为“研究道德之性质及原理,并决定正当行为之规律的学问”[4],必须重新成为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公众关切的事物[5]。
在后现代的今天,具有实践意义的伦理思想,不应仅是涉及单纯的内在的行事为人的动机,不仅仅是对自己内心深处的一种修养,仅是纯粹的“思想伦理学”[6],而应密切关注人类的现实处境,回应时代的挑战,直面各样的社会问题,对之进行省思,并寻求合乎真理本源的标准,以指导、引领我们正当的决策和行为。故此,一种备具适用性的伦理指导在今天更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所有伦理道德问题中,再没有比生与死的问题更加迫切、也更具争议性了。而在生与死的问题上,关乎生命的,首当其冲则是堕胎的问题[7]。本文将从基督教伦理学的角度,尝试探讨“堕胎”这一当今颇具争议性、却又实实在在地关乎生命(母体与胎儿)的问题。于此,仅是简略提出对于此现象的思考,和基于基督信仰的观点,并尝试寻求可行性解决途径。同时,在中国的处境中,教会作这样的思考是极有必要的。
二、胎儿,人否?
堕胎,是由孕妇本人或别人(一般是医生或助产士)有意施行的人工流产,在婴儿出生前结束妊娠[8]。
在迄今的社会生活中,对于可否堕胎的基本观点一般而言有三个:1、认为未出生胎儿是低于人类的,赞成可随时堕胎;2、认为未出生胎儿有潜能成为人的,赞成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堕胎;3、认为未出生胎儿是一个完整的人,反对堕胎[9]。这三个观点都集中环绕着对未出生胎儿的状况问题上,即未生胎儿是不是人[12],有没有出生权利[13]。
反对堕胎最主要的神学理由,是每个人的生命由受孕时起,就是按照神的形像造的(参创1:27) ,人生命的价值,是在人怀孕之时就由神所赐予,并不是胎儿自己发展的结果 。
依据圣经观点,我们可以看明、认定胎儿是一个完整的人:
“1、未出生的胎儿也被称为“孩童”,同样的字眼也用作形容婴儿和幼童(路1:41、44,2:12、16;出21:22),有时甚至形容人(王上3:17);
2、胎儿是由神所创造的(诗139:13),正如亚当和夏娃乃是照神的形象而造(创1:27);
3、未出生胎儿的生命若受到伤害或死亡(出21:22),他们与成人一样,有着同等刑罚的保障(创9:6);
4、基督在马利亚腹中受孕时(太1:20-21;路1:26-27),已经是人了(神人一体);
5、神的形象包括“男和女”(创1:27),但分为男性或女性的性别,在受孕时已被决定了,这是科学上的事实;
6、未出生的胎儿具备个人的特性,例如罪(诗51:5)和喜乐(路1:44),这是人类的特质;
7、用人称代名词来称呼未出生的儿童(耶1:5《七十士译本》;太1:20-21),正如称呼其他人类一样;
8、未出生的胎儿被描写为亲密而个人地被神所认识,正如他认识其他人一样(诗139:15-16;耶1:5);
9、未出生的胎儿在出生之前,也蒙神所呼召(创25:22-23;士13:2-7;赛49:1、5;加1:15)。
综合来看,这些经文无疑把未出生的胎儿与儿童和成人视为同等,同样是一个具有神的形象,而有位格的人。他们在受孕那一刻开始已照神的形象被造。在妊娠时期,他们的生命在神眼中看为宝贵,是受到神禁止杀人的诫命所保护。”[14]
此外,现代科学的透视证据显示出人的生命始自受孕,即卵子受精的那一刻。受精卵是百分百的人,这是遗传学的事实[15]。
同时,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再没有人辩论人类胚胎是否有其人类的父母。这样,为何争论人类的胚胎并不是人呢?生物学家毫无困难地证明一头未出生的猪是一只猪,或一头未出生的马是一只马。为何独有示出生的人被视为其他物件,而不能视为人类呢?[16]
现代医疗设备甚至可以使一个早产五个月的婴儿在子宫外、在保育箱内存活,又有何理由扼杀母腹内的婴孩呢?
而认为胎儿在母腹中开始的阶段,只是具有人的潜能价值,不是完全人的观点,似乎合理,但不易与圣经着重人格的连续性之观点相符合,因此不能实用[17]。今天的科技有一种倾向,就是以一个人的功用作为厘定价值的标准,看重他究竟做什么,却不看重他究竟是谁,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18]。
假如可以因形体大小、残障、功用、不受欢迎等理由而堕胎,那么则同样可以杀死早产婴儿、生来残疾或因伤致残者、老年人、乃至爱滋病人、吸毒者、乞丐等人物了。
三、谁有权决定取舍
可否堕胎的另一个争论点,则是究竟谁有权决定生命的取舍,也就是“应该由谁来作出决定?”[19]究竟是母亲呢?还是父亲?政府?医生?抑或是赐生命者?
若持定母亲有权决定的话,则父亲也有权利,因为受孕是由双方共同完成的,这将引出另一个问题,即父亲难道可以在他不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要求母亲放弃孩子吗?此外,母亲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个无力自保的小生命,这是违反公义的原则的[20]。应该看到的是,大量堕胎行为的出现与六十年代在欧美社会兴起的性解放运动不无关系。
某些情境下,政府声言为了另外一群人的最大利益,而需要以强制性的手段结束胎儿的生命,那么意味着也可以为着某些人的利益而伤害、放弃另外一些人的利益、乃至生命了,如果可以为了让已离开母腹的人生活得更好而结束母腹中的胎儿的生命的话,等于说也可以为了让一部分人生活得更好,而扼杀另一部分作用微小、甚或残障、无能、没有功用的人了!
医生的使命与职责,到底是救死扶伤、医治生命呢,还是杀害生命?这里尚且遑论施行堕胎者其本人所需要背负的宗教、道德、情感上的重轭了。
来自基督徒的情境伦理论者(Situation Ethics)则认为“爱是最高准则”,因着对女人的爱(如为了她的生命或健康)(下文对此将另作澄清),或对胎儿的爱(他/她是否会成为畸型的或具缺陷的),才能决定是否应该终止怀孕。他们认为本于爱而作的选择,一定会为最多的人谋求最大的幸福,因此是否让胎儿生下来,便得由有关的家庭、社会、甚至是人口已过度拥挤的世界来决定。然而,圣经从来没有说过爱可以取代神的律法或原则,或说只靠数点人数,就可以定出是非标准2[1]。
事实上,从基督信仰的观点来看,夺取生命与赐予生命乃是神的事[22],而非人的权利,因为“无人有权掌管生命”(传8:8),早期教父特土良则更是直接谴责堕胎乃是“预期杀人”[23]。圣经也明确点明了:“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诗127:3)
四、后遗症——堕胎的危害
在我们探究堕胎这一伦理现象时,还有另一个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则是由于堕胎而带来的后遗症,堕胎行为实际上严重危害女性身体、心理、乃至家庭的康健。
由于在堕胎时要用药物迫使子宫颈扩张,此举严重伤害了它,以致不少女性在第二次怀孕时由于子宫颈太松而引至小产。此外,手术时的意外也会带来严重和永久性的损伤,例如手术仪器穿过子宫壁引至严重受伤,都会使子宫受到无可复原的创伤[24],甚至绝育。
堕胎除了造成身体上的种种后遗症之外,对女性最大的影响莫过于在心理上的。它虽然不是一项复杂的大手术,但它却在女性心理上留下一个永不磨灭的阴影,足以影响她的一生。
内疚——面对宗教道德规范的自责;后悔——看到别人天真可爱的小孩时,一些堕胎后引至婚后不育的女性更为严重,此时却已补救无方;恐惧——因心中觉得做了一件对不起自己和孩子的事,而常处于精神的恐惧、害怕、忧郁、困扰中;羞耻——即便在堕胎合法化的区域,在绝大多数女性心目中,仍是一件不甚光彩的事,所以堕胎者要求隐姓埋名不愿别人知道,再且,在堕胎诊所内、医护人员睽睽众目、明亮照灯之下,当事人经历这血淋淋的过程,内心的羞耻是难以形容的,也不足为外人所道;抑郁——比之正常生产而带来的“产后抑郁症”,堕胎者在事后所患上的抑郁症,则并非暂时性的,而可能会持续一生之久,除掉女性对孩子的记忆并非易事。
在亲子关系上,堕胎对于其他子女也会有极大的影响,因为母亲既然可以随意放弃和杀死一个胎儿,她岂不可以随意放弃其他子女吗[25]?
所以,堕胎并非只是一项个人解决问题的自由选择。
五、三个问题的澄清
在“拒绝堕胎”的观点中,有三个问题是需要澄清的。
1、为了母体的存活。有一种情况是无奈而又需要直面的,那就是在母亲怀孕、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危及母体生命的意外,如输卵管妊娠(Tubal Pregnancy)、宫外孕(Ectopic Pregnancy)、难产等,在这种情况下拯救孕妇而采取的措施都是正当的,因为其用意并不是杀害胎儿,乃是拯救母亲的生命[26],(罗马天主教持这种观点)[27]。事实上这并不属于随意堕胎的范畴。
2、意外流产。有一种情况是胎儿在母腹中未能孕育至足月而意外流产(俗称小产),圣经称“不到期而落的胎”(诗58:8,伯3:16)[28],这同样是一种无奈而必须直面的意外,是“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件”[29],这种情况同样不能称为堕胎,而当属于自然死亡(如同初生婴儿的夭折)。
3、因奸受孕。可否堕胎的另一个张力,是一种人的罪带来的不幸。我们不得不正视有些女性遭受强暴而怀孕的极端情况。对此,我们试作如下的分析:
1)被强暴者事后如能即时得到诊治,在任何情况下,怀孕是绝对可以避免的,因为成孕并非立时发生;
2)事实表明,强暴导致怀孕的几率是小于百分之一的;
3)成孕的个案中,有一半的女性依然想把孩子生下来;
4)堕胎并不能除去强暴的痛苦、阴影,反而是在这不幸的事上再加增女性的痛苦和不幸,上文已提过堕胎对女性身体、心灵等方面的危害,这些危害将会是更严重、更久远的;
5)我们同情遭强暴者,但既然认定胎儿是人,仍然无权故意夺取这无辜的生命;
6)有些女性不想把孩子生下来,因为无力抚养、或者将会影响她的前程、以后的婚姻、或者对家庭造成阴影等等原因,但是其实还有许多人在等待领养婴儿。领养而不是堕胎,才是更为妥当的途径[30]。
六、出路——在矛盾与现实中
堕胎既是一个迫切而具争议性的社会伦理问题,我们在阐明基督信仰的观点、立场时,更愿意寻求有效的、可行的解决途径,不仅指明是与非,更愿指明出路。因为预防和避免更为重要。于此,尝试提出普遍性的社会的解决出路、和基督教会所当承载的使命和职责——虽然这一切本身是不容易的。
1、提高教育水准,转变思想观念
堕胎是否能控制人口增长呢?仅靠法令强制措施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在中国,各地的“黑户”问题,已向人们证明了这一定律:“Quid leges sine moribus”,这是一条古罗马的谚语:“没有社会道德,法律有什么用!”[31]。强制性一胎化的结果造成独生子女教养、男女比例悬殊、弃婴杀婴等等问题层出不穷[32]。事实上,人口过度增加的问题,其根源乃在于人的错误观念,“多子多福”、“人多力量大”。当教育普及、人们知识水准提高、社会思想观念转变,则自然会倾向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人口增长自然缓慢下来,台湾和新加坡即是明显的例子[33]。
2、绝对婚内性关系
在今天的社会中,许多人正是因着无视婚姻的神圣性、性关系的圣洁性,追求性开放、性自由,随意发生婚前、婚外性关系,导致怀孕,而不得不堕胎的。“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来13:4),性行为是两个人真正的、完全的联合,不仅在肉身上,且是在每一方面上。“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6:18)。
3、倡导安全性生活
生育并非性生活的惟一目标,性关系所产生、所带来的更是爱、联合及互相满足。在科学、医学越来越发达、昌明的今天,人们完全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过安全性生活,既得享愉悦,且免祛怀孕的担忧。这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要点,在此不作展开。
另外两点是基督教会所当承载的时代使命和职责,教会所当作的并不是作壁上观地指责和反对,而是尽其所能地帮助、教导,指引行进的方向与道路,施予实际的关爱。
1、信仰上的引导
教会需要更多地在实际生活方面给予信众符合圣经真理、切实可行的指引和教导,帮助教会全体信徒,无论男女、已婚或未婚,乃至青少年,树立婚姻神圣观、贞洁观,强调保持圣洁、追求圣洁。以圣经作为生活的标准,不能有任何妥协的余地,神的十诫是十条命令,而非十项建议[34]。这比之纯粹的性教育更为重要而有效。
2、辅导、关怀
虽然我们持“拒绝堕胎”的立场,但对于那些曾经堕胎的女性,教会不当轻视、定罪、拒绝,因为“神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约3:17),(如约8:3—11,行淫被捉的女人),向神认罪,神必垂听,葬埋过去,远离罪恶。教会应给予其适当的辅导,帮助她们更好地直面生活、解决因堕胎带来的精神心理上的困扰。对于因堕胎而不能生育的女性,可以建议她们婚后收养孤儿,既满足母性的需求,又将爱转移、分享给那些极需要爱的小孩[35]。
七、结语
堕胎的争论聚焦在生命神圣的问题上,圣经、科学和社会学都支持个人生命始于受孕、胎儿就是完整的人,宗教启示和人性良心都印证杀害无辜生命是不可以的[36],堕胎对女性的身体、心灵和亲子关系都造成严重伤害。固然,堕胎与否亦涉及到妇女作为一个完整个体的选择权利,但于此,我们更愿意从生命的保障、从女性本身的利益出发,来看待这一问题,以期生命更加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