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到底还有没有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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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1-07 作者:毛春初 来源:看世界
许多美国人都不太了解美国现在还有民兵,即地方警卫队(State Guard),他们常常把地方警卫队和国民警卫队(National Guard)混为一谈。
由于美国在亚洲拉开了两场战争,现役部队兵力极度紧张,美国的国民警卫队现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战场上频频亮相。美国的国民警卫队(National Guard)和正规军(United States Army)到底是什么关系,200多年前美国设立的民兵(Militia)制度现在还存在吗?这不仅困扰许多中国人,连很多美国人也搞不清。
美国开国者不相信常备军
美国开国先贤们对军队的感情相当复杂,虽然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的55名代表中,至少19人曾经在军队服过役,但是他们对常备军总是抱着一种怀疑的态度,用麻州州长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Geerry)的话来说,“军队是自由的克星。”
美国人对常备军的警惕来自于17世纪40年代的克伦威尔时期,英国军队曾被用来镇压政治反对派,而后来在美洲大陆上,英国常驻军队的压迫又给美国人留下了恐怖的印象。在美国建国之父们的眼里,常备军是“罪恶的温床”,“专制的发动机”,“旧世界的天谴”。遵循海洋国家的地理政治传统,他们更青睐民兵在保家卫国中的作用。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召开,为了避免美国的民主政体在常备军这块暗礁上覆灭,美国先贤们设计出了美国特色的军事制度。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配备和保持海军。请大家注意,陆军和海军属于正规军,是需要防范的,尤其是陆军,于是宪法就给了限定词“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而对于民兵,宪法就宽宏大量多了,也寄予了美国人很大希望: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美国宪法将军队分成了正规军和民兵,一开始给的待遇完全不同,而且为了保持军队不被野心分子利用,宪法将组建和维持一支军队——也就是支付军费——的责任归于国会,以免总统权力过大。此外,正式宣战的权力也被交给国会而不是行政部门,以避免做出鲁莽和无法挽回的决定。但是,宪法同时指定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和各州民兵的总司令,这就使得总统拥有充分的权力抵御外敌进攻,保卫新生的国家。这种精巧的平衡使得美国在几百年里从来没有出现过武人干政的局面。
国民警卫队已经被收编
美国建国以后,民兵的素质成了一个大问题,华盛顿曾经这样评论过民兵:“依靠民兵绝对是依靠一根残缺的拐杖。他们刚脱离开温馨家室;不习于军中的喧嚣;面对有正规训练、纪律严明、装备齐整、知识与武器均占优势的军队,他们胆怯,随时会望风而逃。”
1794年,美国发生了“威士忌酒反抗”(WhiskeyRebellion) ,7000名宾夕法尼亚州的威士忌酒商不满政府的高消费税而上街抗议,华盛顿召集了13000名民兵,下令予以镇压。民兵在此间的表现尚可。不过后来,民兵的散漫作风和不习武备,成了政府头疼的问题。17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统一民兵法》,对州民兵进行了整饬,它规定:每一个年龄在18岁到45岁之间的健壮的白人男子,都应该参加民兵组织……每个入伍公民将自备精良火枪或燧发枪一支,合格刺刀一把,合格皮带一条,备用燧石两块,背包一个,装至少24个弹药筒的弹药囊一个……每个弹药筒内含适量火药与弹丸。”
民兵都由地方乡邻组成,许多人都是熟人。他们一般自己选出军官,实行自治管理。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前,美国联邦军队的人数远远低于民兵,当时联邦军队有1108名军官、15259名士兵,而民兵有数千支部队,每支军队约有30~60人。南北战争开始的时候,联邦军队开始急剧膨胀,北方军队达到了250万人,南部联邦的军队达到了100万人。双方的民兵也加入了这场大厮杀,并且为自己的信仰流血牺牲。
但是正规军在南北战争中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民兵,于是战后,许多州民兵的地位大为削弱,尤其在北部,民兵已经名存实亡。
1901年,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对民兵制度已经厌倦,他说:“我们的民兵法已经过时,毫无价值。”190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迪克法案》,这项立法规定,由正规军和新建立的国民警卫队(National Guard)来满足新时期战争的需要。虽然从很多方面看,国民警卫队是民兵延伸而来,但由于它具有由正规部队设制的高标准,因而成为一支在纪律和训练上素养高得多的队伍。
191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国防法案》,使国民警卫队取得享受联邦政府年度拨款的资格以及联邦预备役军事力量的地位,其编制、装备和训练开始参照正规部队的条款实施。在应征服现役时,国民警卫队与正规部队一样接受统一法规的约束,并享受与正规部队同样的工资待遇和补助。国民警卫队同时肩负着治安与国防这两项任务,它是美国正规军的重要后备力量,但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接受联邦政府的征召之外,国民警卫队仍由各州政府指挥。
就这样,由民兵发展而来的国民警卫队开始慢慢地被国家收编了,他们的独立性渐渐消失,这正应和了一个古老的谚语:吃谁的饭,受谁家管。
1952年,美国国会又出台了一个法案,它规定即使国家没有出现非常情况,只要州长同意,这个州的国民警卫队就可以加入联邦军队。但这个法案却引出了一桩官司。1987年,明尼苏达州州长鲁迪·珀皮奇(RudyPerpich)拒绝派出明尼苏达国民警卫队去中美洲执行任务,他宣称派国民警卫队到国外已经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一条,即民兵为国家服役的条件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明尼苏达州州长根据这个条款对修正案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然而,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却认为,宪法中的民兵条款没有限制国会的战争权力;它给国会“额外的授权”,并承认“在军事方面联邦的权力至高无上”。
最高法院的裁决部分影响到了美国民兵的定位,“国民警卫队首先是联邦的军队”,它们作为各州民兵的色彩越来越淡化了。从1903年到1990年,国民警卫队逐渐被美国政府所领导了,虽然它们的名字还是各州的民兵,但是它和100多年前的民兵使命渐行渐远了。
民兵制度的复活
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有几个州长向联邦政府提出,要把已经归入联邦政府管辖的国民警卫队脱离联邦军队,他们向联邦政府质问,如果警卫队派到世界各地去执行战斗任务,那么原来由它担任的平乱和对付自然灾害的任务靠谁来完成?
因为美国的应急管理机制是属地为主,无论事件的规模有多大,涉及范围有多广,应急响应的指挥任务都由事发地的政府来承担,而美国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主要是消防队员和国民警卫队,现在国民警卫队都被国家拿去使唤了,他们手里没兵可遣了。
国会在1956年顺应了这种呼声,《美国法典》第32编第109条规定,除了国民警卫队外,每个地方还应该依法组织和维持一定数量的防务力量。这支军队由当地行政最高首脑指挥。
很快,美国有26个州建立了地方警卫队(State Guard,当然有的州取名叫State Military Reserve;有的命名为State Defense Force等),它们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地方稳定和处理紧急事务,他们处于州长而不是总统的领导下。州长以下设总指挥来具体领导。
地方警卫队的建制参照了国民警卫队,他们也有自己的空军和陆军,地方警卫队的成员加入都是以自愿为基础,甚至还得自己掏钱买制服和装备。许多地方自卫队的成员都是退役下来的老兵,他们都保留了从正规军里退下来的军衔,所以地方警卫队的军衔很乱。
地方警卫队成了美国200年前民兵制度的延续,它就像美国先贤所期待的那样,是国家军队的制约者和平衡者。1997年,阿拉巴马州“自由思想协会”和“美国民权联盟”起诉埃托瓦县(Etowah County)的巡回法庭法官摩尔(RoyMoore),他们控告摩尔法官竟然在法庭上挂着带有明显宗教特色的“摩西十诫”,而摩尔以维护宗教自由为理由拒绝将“摩西十诫”取下,双方剑拔弩张,都不肯让步,摩尔还允许牧师在公立学校举行公开祷告,这更加加重了双方的冲突。
就在官司要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时,阿拉巴马州的州长福布·詹姆斯(Fob James)公开表示支持法官摩尔,州长说如果有需要他将调集地方警卫队保卫法庭上的“摩西十诫”。当时,克林顿总统表态,反对将宗教引入到政治中。
州长要动用地方军队反抗中央,克林顿却毫无办法。事情的最后,以阿拉巴马州司法法庭宣布将该州最高法庭首席法官摩尔免职作为结局。此事也反应出了地方军队在维护个人权益免遭侵犯方面还是有正面意义的,这正暗合了200年前美国开国者的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