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东莞警方回应“小姐游街”的彪悍解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52:47
驳东莞警方回应“小姐游街”的彪悍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1:35
就在各媒体、网络将“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民警牵卖淫女游街事件”炒得沸沸扬扬后,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场就是出租屋门口。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不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规则中的业界常态。(7月27日《羊城晚报》)
事件发生后,当日值班领导被诫勉谈话,经办民警停职一个月,两人均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涉事民警自我感觉挺憋屈的,周围的同事也为他们打抱不平。委屈的理由有三:其一,报道有误,不是“游街”,而是在出租屋前指认现场;其二,指认现场时没有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业界常态,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不会潜逃;其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被曝光,不是公安的错,而是当地媒体未经处理且未告知公安的前提下发稿,错在当地媒体侵犯人权。
首先,那两个“游街”的小姐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她们的行为根本不触犯刑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才涉嫌犯罪,且这些行为都有严格的界定。而这次涉事的小姐,属于个体式的“一楼一凤”,租个民房就办事了,谈不上组织,且出于自愿,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没有一条罪名能套用到她们身上,最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规章。既然不是犯罪,警方就不能口口声声地说“犯罪嫌疑人”。又被抓了个现行,“指认现场”简直多此一举。
为保障小姐人身安全才把手绑起来,不让她们穿鞋的说辞更是荒唐。警察说,不少鞋子上可以找得到鞋钉或金属的标识,一旦被犯罪嫌疑人吞下,会出现送院治疗或死亡的事件……连她们的手都被捆绑了,平常人哪能不用手就把鞋钉吞下的。再说金属标识等小件锐器不单单鞋上有,衣服钮扣、胸针、裤子拉链、皮带扣子……以此类推,全身上下都是利器,那以后要杜绝一切能被吞下的金属锐器,可以“全裸上街”了。在我看来,用警绳捆绑会把手勒出血,大街上赤脚走路难免踩到玻璃钉子,警方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才是真正的安全隐患——手脚都连着动脉,严重大出血是能致命的。
更可恨的是,明明是自己犯了错,还迁怒媒体曝光,反咬一口。实事求是的说,媒体刊发照片时没对小姐的脸马赛克处理是有新闻理念上的瑕疵。既然人们都看见警察把小姐“公示亮相”了,就制止不了别人拍下这一过程啊,警方的行为是过错在先。另外,媒体发稿为啥要提前告知公安呢?基层派出所有什么权力审核记者的稿件呢?就算当地媒体尊重警方发稿前告知,难说这一舆论监督报道就不能问世了,想必警方对这“负面报道”会千方百计的公关。
如此强词夺理、苍白无力的辩解,只能说当地警方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不想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侵犯人权的事件重演。“业界常态”并不能证实自己行为合法合理,反而给大家警示,这类侵犯人权的事件还存在,是一种普遍性、习惯性的做法,只是未被曝光而已。应该彻底杜绝一切标榜惯例的行径。
稿源:红网 作者:普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