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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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执行标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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