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群体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27:08
1973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发生了这样一起银行抢劫案:一名劫匪在持枪抢劫银行时中了警方的埋伏,随即劫持了一男三女,将他们扣压在保管库内。匪徒提出的条件是,释放在押的同伙,保证他们安全出境,否则将人质一个个处死。经过六天的包围,警方设法钻通了保管库,用催泪瓦斯将人质和劫匪驱赶出来,狙击手同时作好了危急情况下击毙劫匪的准备。然而,接下来发生的情况大出人们的意料,离开保管库后,三名人质反而将劫持者围了起来,保护他不受警方的伤害,并拒绝提供不利于他的证词。一个女人还说她爱上了劫持者,等他获释后就嫁给他。
这一事件当时引起了全世界的轰动。西方心理学家对此做了这样的解释:人质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他们的生死操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因为他们感到,他们的生命正在受到威胁,随时都有可能失去。此时,劫持者对人质施以小恩小惠,比如给你水喝,给你点食物吃,他们便会认为劫持者是他们的救星,是他们的再生父母。他们甚至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他们和劫持者一起对抗警察,把警察当成了敌人,而把劫持者当成了恩人。
从此这一心理上的病名就产生了,叫“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要人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必须有四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让被害者切实感觉到(仅是感觉到,不一定真正要发生)他的生命必定收到威胁,而且他相信施暴的人完全会这么做,随时随地会这么做,毫不犹豫。第二个条件是:施暴的人一定对被害者施以小恩小惠。这也是最关键的一个条件。因为在被害者绝望的前提下,对他施以小恩小惠,让他感激不尽。第三个条件是:除了施暴者对被害者施加的思想和信息,其他任何思想和信息他都无法接收到。施暴者完全把被害者和外界的联系交流隔离了。第四个条件是:被害者感觉到是没有希望,是绝望的,完全没有路可逃,再怎么努力也是没有用的。在这四个条件下,人就会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那么,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制造者,既可以是一个绑匪,一伙绑匪,也可以是一个群体,一个组织,当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机器。此外,受害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两个人,一群人,当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人。
显而易见,世界上的少数独裁主义国家就制造了这样一种社会群体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所以,在独裁主义社会,施暴者就是独裁者,就是国家政权,被害者就是人民,就是社会的大多数群体,他们是弱势者。弱势者在长期受到侵害他们的强势者——即独裁的国家机器的支配之下,最终选择了放弃反抗,转而认同强势者以期获得安全感的一种心理转变。受害者尽最大的努力不去激怒或挑衅加害者;而受害者这样做的时候,也渐渐失去自我意识,直到完全接受加害者的观点。强势者趁机巩固统治,继续施暴,对自己的人民施加一种无形的“社会恐怖”,这样的恐怖在平时无法察觉,只有到真正动荡来临的时候,这样的“恐怖”就会凸显出来。“恐怖”可以是严词教唆,可以是镇压,当然也可以是屠杀。假如受害者现在用施暴者的眼光来看世界,他们就不再渴望自由,结果是当真正的救援到来时,受害人可能会竭力抗拒营救。
这就是在独裁专制国家社会群体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在专制社会里,统治者与臣民的关系可类比为绑匪与人质的关系,而臣民都将与人质一样,全部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患者。由此,臣民无疑符合上述的四个形成斯症的条件。不妨我们一一对照:
专制社会最常用的统治手段就是暴力,即所谓的暴政。每一个想要与这个专制体制作对的臣民都将受到生命的威胁。中国历史上以“谋逆罪”最大,犯此罪者杀无赦。统治者会反复强调这一点,目的正是“要人质切实相信生命正受到威胁”。
专制统治者的一个要求是对臣民进行统治与管理,并从中获得最大利益。他不会让臣民死,而只是要榨取他们,保证自己的持续生存可能。控制人质的绑匪也是这样的心态,手中有人质,就等于握住了生的机会。因此,人质不能死,臣民不能死,要保证他们维持生命的基本物质:食物和衣服。这就是“施暴的人会给人质施以小恩小惠”。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的时段,都是专制下的“人质”实在被逼到了“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如果能够保证小恩小惠,臣民们都是甘愿做奴隶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他是不会反抗国家“绑匪”的。
第三个条件是封锁信息,这是专制社会的一个明显特征,无须分析。秦朝的“焚书坑儒”,清朝的“文字狱”,历朝历代的“禁书”等等,都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而对于臣民施加的无理暴政。
最后,我们很明显地看到,专制社会里的老百姓只有两种选择,即生与死的选择:要么反抗,结果是被国家“施暴者”一枪毙了;要么适应被统治,满足被挟持,由国家“施暴者”培养成患者,培养成顺民。这就是“无路可逃”的境地,别无选择的余地。
从这个粗浅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专制社会里能够存活的,都将成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他们最初惊恐,接着会局部的、微弱的反抗,如果反抗无效,他们倾向于默认与接受自己被挟持、被统治的现状,最终甚至是习惯被挟持,依赖被统治。
满清入关时,有著名的“雉法令”: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有多少前朝的遗老、遗少敢于挺身试法,甘愿保住中原的束发习惯,而不愿沦落为“披发左衽”的番夷臣民。然而,200多年过去,时间过渡到近代的辛亥年,革命的号角吹响,剃发成为拥护革命的一个身体标识。这时,我们看到的是一批批已经身患重症的“人质”,他们留恋这根表示人质身份的辫子,为取消他的人质资格而感到痛心。由此,我们看到,尤其在专制的社会体制下,专制的当权者作为绑匪的身份出现,而被侵略与奴役的臣民则以人质的角色来希图适应这个新“绑匪”劫持与威胁“人质”的方法。我们不得不说,这首先是心理上、精神上的依赖,是向“绑匪”靠拢的愿意被驯养状态。
个人是国家的摹本,个人的心理变化会呈现出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个人的精神状态将组合成国家与社会的集体状态。由此,人质依赖绑匪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病理形成模式也正是顺民服从专制统治的一个国家政治摹本。等到这种病症日益严重化,国家与臣民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习惯形式,不论这种形式是暴力的还是教化的,是怀柔的还是高压的,总之,习惯已经建立起来,社会秩序会进入平衡状态。
然而,如果绑匪被执法部门制服了,人质被“解救”出来。这种平衡不论从个人的心理上还是此后与人相处上都被打破。这个当年的人质,也就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具有两种十分明确的行为趋向:或者寻求重新被人沦为人质;或者寻求将别人沦为自己的人质。总之,要重建这种绑匪与人质的相处平衡。引而申之,这个绑匪与人质的关系摹拟到臣民与专制统治者关系上,亦即社会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上,如果原有的国家“绑匪”被取代、被打倒,那么社会的人质——臣民就实际被解救出来。专制的统治模式的社会平衡也同样被打破、被破坏,那么被解放的顺民,作为患社会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顺民,也呈现出两种十分明确的行为趋向:或者寻求重新做顺民的机会,这就是那些前朝遗老们的普遍心态;或者寻求让别人做顺民的可能,这正是陈胜、刘邦、黄巢以及朱元璋等农民起义领袖的典型病理症状。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这一病理学概念对历史学的价值就是,它解释了遗老存在的理由,也很好地解释了近代以来,因循守旧的清朝遗民为何要拼命维护曾经宁愿流血砍头也不要辫子的那根辫子。
如果一名恐怖分子用枪顶着你的太阳穴,然后轻柔地对你说:“人的最高权利是生存的权利。”你会不会感到分外恐惧?会不会本能地顺从他?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你将是一个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