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试用期内遭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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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9 15:24:25  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朱晓露 通讯员 汤倩 海燕)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在试用期将满时将其辞退。就在这时,员工发现自己怀孕。然而,单位却以其不是正式员工为由解聘。近日,经鼓楼法院审理,该名女员工终于讨回公道。
今年20多岁的于楠(化名)是南京本地人。2007年10月,她应聘到一家北京公司设在南京的分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当时,双方只签了份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薪水2000元。于楠工作一直很努力,希望能成为正式员工。然而,就在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却以其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她辞退。这时,于楠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公司还是坚持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挺着大肚子的于楠只得提起劳动仲裁。不久,劳动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于楠怀孕期间的工资,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然而,直到孩子出生,公司依然没有履行仲裁裁决。不久,公司将于楠告到鼓楼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于楠是在试用期内怀孕,并不是正式员工,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女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据此,法院判决单位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于楠怀孕、哺乳期间的工资,并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近日,经北京当地法院配合执行,于楠终于拿到了全部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