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剖析:究竟是谁和谁的战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0:30:33
李庄案剖析:究竟是谁和谁的战争?
——中国法治进程的一次大考
■ earththree
笔者按:2009年12月12日下午,重庆打黑风暴中龚刚模案代理律师李庄,于北京律所内被重庆警方带走。次日,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紧接着不到24小时,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即发表了《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独家报道,以“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的方式,指李庄为“律师造假门”的始作俑者。接下来的12月30日,距李庄被拘捕仅18天,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9天后的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整个李庄案从抓人到舆论报道,再到开庭、到定罪宣判,其速度之快、效率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摘要】
客观的说,李庄是不是“黑律师”?李庄案的审判是不是实体公正或是程序公正?李庄案反映的是不是穷人与富人的不平等?李庄案的审判结果是不是要“人民满意”?这些都不是“李案”的关键与焦点核心。
李庄案之“结”,根本在于:我们有没有一个不受公权力干扰的、独立的司法环境。我们未来的依法治国之路能否突破几千年来“官僚定性”、“强权办案”的老路?或是以此为标志,迈向民主与法治更广阔的道路。
公权力机关直接抓办律师,以行政要求“办成铁案”,此司法操作的思维模式,关系到的并不是“十几万律师的安全感”,而是每一位国民今后对于民主与法治是否有安全感。
这,其实是一场“权大于法”还是“法高于权”的观念战争!
【关键字】
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 依法审判 刑讯逼供 毒树之果 律师 公权力 独立审判 多数人暴政 公正 理性
自重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继涉案法官乌小青离奇自杀迷案后,2009年底又曝出了戏剧性一幕:“黑老大”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其委任律师李庄、马晓军等教唆其做伪证。重庆警方以此检举,赴京逮捕了李庄,引发了轰动全国司法界的“律师造假门——李庄案”。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亦被称为“中国第一案”。
李庄案事发后,媒体报道几乎一致将李庄描述为“黑律师”:专替黑老大辩护、收黑钱、“捞人”专业户、教唆做伪证、贿赂警方、甚至嫖娼买春……。“人民群众”听之无不痛斥其“恶行劣迹”、“丧失职业道德”、“欲杀之而后快”……。
但是,随着案件的开庭审理,以及整个“李庄案”细节越来越多的曝光。任何一个真正关注法治环境的民众,都有必要公正、理性的来重新审视一下李庄案的公允合法和是非正义,以及由此将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影响。
壹、置疑:从常理认知来审视“李庄案”的事实真相
依照现代法治观念,“罪”只有经过了完整的司法审判,才可以得以认定。在这之前无论是媒体的“舆论定罪”,还是学者的法理辩析,都不足以代表“法律的正义”。
但中国的法治环境尚不健全,或者说,我们的文化基础中尚缺乏一种现代法治的观念。所以我们往往还是以“人治”、“等级”、“权力”为无形的最大影响力,往往总习惯首先用“道德”的喜好标准来评价法律问题。
既然如此,那么剖析“李庄案”,笔者也不妨就以普遍百姓的思维角度出发,首先从“道德”及“常识”上来做一理独立思考和常理辩析。
置疑一、“黑老大”邀功检举,极富“戏剧”
“李案”的起因,源于其当事人,“黑老大”龚刚模本人的检举。
根据相关的报道:“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反常,心事重重”“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
如此报道言语,犹如上世纪80年代的破案小说般的格式化——“在办案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下,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终于向党和政府坦白认罪,并主动争取立功……”
诚然,
笔者并不知道客观的真相究竟是怎样?
也不能下结论否认龚刚模不会这样悔过自新。
更暂不从法律的角度去讨论和研究龚的这些检举口供,是否就可以冠之以李庄“教唆做伪证”、“串供”等等罪名。
但每一位读者都不妨以自己的认知常识,内心想一想,您认为可信度有多少?
——说实话,从办案的立场和角度,假设龚刚模确实“悔过认罪”。只需龚主动解除与李庄的委托关系,当庭坦白认罪即可,谈何李庄“教唆做伪证、妨碍司法”?
(注:事实上在李庄被警方带走前,李庄本人已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了重庆一中院的陈远平庭长,取消龚案代理)
置疑二、检方举证被指多处疑点、自相矛盾,凸显真相蹊跷
李庄案于2009年12月3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庭审长达16个小时之久。之后被报道,公诉人列举的证据,疑点重重、多处自相矛盾。
例一:起诉罪名本身就有瑕疵
检方对李庄的五项指控主要是:1、教唆、诱导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2、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3、编造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的事实;4、指使龚刚华等人作伪证;5、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
这些指控中:
·要么尚无事实认定,如龚是否曾遭“刑讯逼供”;
·要么本就是合法亦合理的行为,如李庄告诉当事人可能的定罪量刑,以及告知案情的进展;
这些都是一个律师有义务、有责任,也必须去做的事。律师的义务就是帮助当事人减轻犯罪情节的义务,而不是去当法官,以自己的善恶标准来审判当事人(或是增加当事人的罪刑)。法律赋予律师这样的职责,就是为了能够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以此来保障法律裁决的公正。
·还有些缺乏必要的前置条件,如指使作伪证、贿买警察;
这是典型的“先扣帽子,再批判”的思维。是不是伪证,这首先要经过龚案的依法判决才能具备前置条件。龚案尚未审理,所有证据都未有出示,更未认定真伪,何来的“伪证”之说?
例二:所有证据均为证人“口供”
对这些证人的“口供”,8名证人无一人到庭对质。且8名证人,除龚妻在外就医外,7人均在警方控制之下。如此情形下的“证言”,可信度有几分?读者自己衡量!
例三:法庭拒绝李庄辩护人辩认证据
整个30日的开庭中,检方出示了99份证据,而李庄辩护人开庭前只拿到15份的所谓“主要证据”。
庭审过程中,当辩护人提出对检方宣读的,李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以及重庆律师吴家友的证言,进行当庭辩认的要求,全部被法庭拒绝。
抛开8名证人无一人出庭的问题不谈,单就马晓军和吴家友的证言的辩认遭拒,此两份证据即无采纳的合法性!
(注: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在法庭上得到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例四:检方所列未对龚刑讯逼供的证据自相矛盾
检方最后提交的一组由侦查龚刚模案的“6·3专案组”干警的证言证据表明:“龚刚模身体健康,未发现体表有外伤。”,“看守民警则称看守所里有热水、空调,犯罪嫌疑人‘想洗澡就洗澡’”,“一日三餐跟民警吃的一个样”,“每天白天审7个小时,晚上休息。”
而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显示:
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
检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
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
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检方所谓,龚“体表无外伤”与事实不符。
同时龚的讯问笔录上记录的时间都是凌晨5点多的,或是凌晨2点多。
——“晚上不审”的说法又难自圆其说。
例五:法庭对检方指控全部认定,对辩方请求基本驳回
这种完全一边倒的现象,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哪怕就是在重庆打黑的案件中,也应该是属于比较少见的。
例六:庭审不准对外公开——是准在害怕什么?
在12月30日李案的庭审中,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突然要求法警检查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的电脑。检查其是否有录音、录像装置。而此前,李庄的辩护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要求网络直播李庄案开庭的全过程,遭到拒绝。
一个并不涉及核心机密的刑事案件,不准录音、录像,谁在害怕?又害怕什么?!
例七:公诉人竟然在最后扯出“与案情无关”的嫖娼一事!
在庭审最后十分钟,公诉人突然曝料:李庄来重庆享受免费嫖宿。
可以明确的说,这一指责,既没有相关证据,又显然是一个“与案情无关”的跑题扯谈。检方的这一“曝料”,除了又能掀起部分媒体和百姓的“道德声讨”、“搞臭名声”外,没有丝毫的法律意义。相反只能说明检察机关的“不专业”和低素质,形如市井小民的谩骂攻击。
从整个庭审的诸多细节上看,公检法机关的“霸道”做法是比较不妥当、不成熟和不专业的:
·只有口供没有物证(李庄会见龚刚模的录音录像,公检方先称有,后称无);
·证人都在警方的控制以下,已无人身自由。且证人都不出庭对质,均为口供笔录。证据采信度极低;
·部分证据竟然不允许辩方当庭辩识确认;
·检方的大部分证据庭前都不给辩方交换;
·起诉罪名多有瑕疵;
·法官拒绝辩方的请求,法庭辩论严重袒护检方;
·检方证据自相矛盾;
·不允许公开庭审影音资料;
·检方提出极不专业的乱扯既与案情无关,又无真凭实证的嫖宿指责;
……
这不禁让人生疑:如果本案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检方举证何必如何疑点重重?而法庭又何必如何心虚似的偏袒一方呢?
这就更显得事实真相十分蹊跷了!
——事实真相无非两种,而检方如此不成熟的做法,都会从法理与情理上失去正义:
1、李庄犯罪事实确系存在,但鉴于“霸道”的审判,难以服众——不得分;
2、李庄犯罪事实根本无中生有,那公检法更是“错上加错”——倒扣分!
置疑三、舆论报道的严重导向,有失公允、难经推敲
在李被正式批捕不到24小时,《中国青年报》就以“独家报道、核心调查”的《重庆打黑曝“律师造假门”近20人被捕》为题,全文共4591字,长篇报道了李庄案的“详实内情”。
从时间判断,李庄是12月12日下午在北京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天被批捕,第三天中青报就发出了如此“详实”的报道。媒体效率惊人,实在“快”的让人难以相信。
同时,其文通篇所用的字眼也是极具引导性、渲染性的,如:“律师造假”,“贪婪律师”,“一手‘捞人’一手‘捞钱’”,“李庄之流”,“有恃无恐、仗恃关系”……
其语气如法庭定罪般的肯定和坚决,如:“调查组现已查明:……”,“律师何以知法犯法”,“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的个别干警”……
同时,仔细对照相关的其它新闻稿不难发现,这些消息、甚至用词造语的来源几乎全部是重庆政法系统。这明显就有失新闻报道的“基本平衡”了。
而迄今为止(已开庭并一审宣判了),尚未有任何记者可以直接采访到这位被控的“黑律师”李庄本人!
——这就不免让人生疑,重庆公检法系统究竟又要想隐瞒什么呢?
这样的舆论宣传,对于百姓的“感情”影响力是相当大的。中国百姓深恶黑恶势力,同时又重视对人品和道德上的评价。首先将李庄置于“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了无罪辩护,并使他们得到了无罪释放”,这样一个世俗道义上的对立面。这岂不是又回到了那个煽动群众,“乱扣帽子”、“搞臭名声”、“群众批判”的文革作风上来了嘛?
——这种完全“不平衡”,且有煽动群众感情之嫌的宣传报道,究竟可以经的起多长时间的真实性推敲呢?
贰、思考:究竟是谁和谁的战争?
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吸引着众多百姓的关注。其案件本身最核心的焦点在哪里?这是一场谁和谁的战争?这是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的。
思考一、滋养壮大黑恶势力的是“黑律师”还是“黑权力”?
李庄案自曝光以来,面对众多媒体一个口径的报道“黑律师”,百姓无不大力声讨、置疑律师的行业。甚至李庄案的公允与否已经不再重要了——只因为其“是为黑恶势力做律师”,所以冤不冤都无所谓——如此的想法,其实是绝对的愚昧和发指的。
对于黑社会性质团伙及其它恶势力,若指望一劳永逸的消灭它,是不现实的。相较于一时的打击和惩治风暴,更有意义的是建立预防和抑制黑社会滋养、壮大的长效机制。
而在这个命题中,认清黑恶势力生长的土壤则尤为关键!
从此时的重庆打黑风暴揭出的案件中,不难发现。所有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均有着警界、政界的保护伞支持。正是这些不受监督的“黑权力”,才纵容、包庇出了一个个的黑团伙,恶霸一方。并不是所谓“黑律师”支持了“黑社会”。
而正所谓“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虚、舆论监督太弱”。要想抑制“黑权力”这一土壤的,唯一的途径只能是建立和完善民主与法治的司法环境。而在民主与法治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就是此中重要的一环。
按现代法治观念通俗的说,检察院、律师、法院,这三方在司法审判中构成了一个等边三角形。律师和检察官的控辩较量,保障了法官判决的合法公正。
这三方力量的平衡关系一旦打破,法则不存,冤假错案不可避免,此为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根本肇因。
事实上,李庄本人究竟是不是“黑律师”,李庄案究竟是有罪或是无罪,其实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对办案中的辩护律师拒捕审判,是否合法?公权力是否可以在司法操作中,“打压律师的辩护权力”、打破司法力量的平衡关系?是否可以以政令任务之嫌的“想抓谁就抓谁”、“想判谁就判谁”,连律师的基本权利也能无视?
——这其实关系到的并不是所谓“十几万律师的安全感”,而是整个中国司法环境的力量平衡,以及今后案件处理的操作模式走向。
思考二、李庄案,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争执嘛?
李庄案事发以来,部分法学界人士都表示:李庄案的关键是,我们法律追求的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
对此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是关于审判原则的命题。放到现实中的李庄案上,首要的根本不是审判上的公正取向——而是法院能否“独立审判”、“依法审判”。
这也是关系到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核心问题。所谓的实体公正或是程序公正,只有在“独立审判”、“依法办案”的前提条件下,才可能谈的到。
长期以来,中国法律界一直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其意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很强势,而法院很弱势。公安和检察机关将案件办成什么样,法院往往就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李庄案从批捕到一审判决,不到一个月时间。同时有关方面多次表示“要把案件办成铁案”。以如此的司法环境,我们谈何审判上的“实体公正”或是“程序公正”呢?我们又何能不怀疑此中存在着“冤假错案”之嫌呢?
思考三、李庄案,是穷人和富人、好人与坏人不平等?
自李庄案事发之后,尤其是《中国青年报》那份“著名”的“宣传稿”似的文章报道以来。社会大力声讨李庄的声音不少。许多观点谈到:“‘黑老大’有钱花150万请律师,而广大百姓则没有可能……(所以要声讨李庄)”;“这些律师,因为黑恶势力可以出高价就为其做轻罪辩护(所以要声讨李庄)”,等等类似表示屡见不鲜。
甚至有网友留言:“你们口口声声说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请问,绝大多数受害人是谁,是不是那些无权、无钱、无势的平民百姓。如果他们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他们能拿得出几十万几百万给你们吗?”
似乎有钱和无钱、穷人和富人、好人与坏人成了李庄的又一个焦点了。
理性的说,这样的观点完全是法律意识上的极度幼稚!
李庄案的关键在于: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与否?在于司法环境的健康与虚伪脆弱与否?这是检验我们依法治国究竟走到了哪一步的重大“考试”。而依法治国之路能否健康的走下去,这对每一个国民来说,都是同样平等的,是不分穷人与富人的。
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好人还是坏人,都生活在同样的一个司法环境这下。这个环境的优劣与否,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权保障和基本权利。
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都会对黑恶势力和社会中不公平的贫富悬殊特别气愤,“打黑”自然是大快人心之事。但我们绝不能因为对贫富分化的情绪和态度,就发泄到司法的案件上来。造成冤假错案绝大多数受害人是平民百姓的根源,并不是“黑律师”,而是“黑权力”。不能因为百姓请不起大律师,那么大律师涉案就可以不依法审理。如果公权力在司法领域连律师权利也可以任意侵占,那社会的司法环境将会变的更差。
——损害了公正的司法环境,吃亏的只能是全体的百姓。不要忘记,现实社会中有钱人总是能比平民百姓多少更有点“特权”的——也就是说,司法环境越差,穷人只能越倒霉!
思考四、李庄案,是“人民满意”还是“官僚满意”?
曾几何日开始,我们的司法审判被加上了要求关注“人民满意”的政治要求。
这一政治要求的初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是因为当前我们的社会中贫富差距问题、不公平竞争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司法不公对普通百姓的基本权利的侵害也时常发生。
但是,以司法实践下来的事实结果来看,笔者不得不坦率的说一句:
所谓“人民满意”,其实多半只是“官僚满意”、“公权力满意”,已经失掉了“人民满意”的本意!
以李庄案为例:当李庄被批捕不到24小时,以“律师造假门”、“黑律师”等为标题和主调的舆论报道,便铺天盖地的占领了众多媒体。“媒体判决”、“媒体定罪”即以显现。而李庄从被抓到宣判已近一个月时间了,却不能接受任何记者的直接采访(注:而直接涉黑的龚刚模等“黑老大”,都尚能接受媒体的访问)。
从话语权上,公权力机关就已经显示出了绝对的优势!
那么在这样的一个宣传、渲染之下,加之公权力机关的“宣传稿”,从战术上又大打“打黑除恶”这样一个“正义牌”。请问,“人民满意”的价值取向会是什么呢?
而类似的“战术”,其实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屡见不鲜、不足为奇了。这样的“人民满意”,极端的结果就是文革时期的“多数人暴政”。
——所以,以笔者个人浅见,这个“人民满意”其实多半只能说成是“官僚满意”、“公权力和强权的满意”而以!
客观的说,李庄是不是“黑律师”?李庄案的审判是不是实体公正或是程序公正?李庄案反映的是不是穷人与富人的不平等?李庄案的审判结果是不是要“人民满意”?这些都不是“李案”的关键与焦点核心。
李庄案之“结”,根本在于:
我们有没有一个不受公权力干扰的、独立的司法环境。我们未来的依法治国之路能否突破几千年来“官僚定性”、“强权办案”的老路?或是以此为标志,迈向民主与法治更广阔的道路。
公权力机关直接抓办律师,以行政要求“办成铁案”,此司法操作的思维模式,关系到的并不是“十几万律师的安全感”,而是每一位国民今后对于民主与法治是否有安全感。
——这,其实是一场“权大于法”还是“法高于权”的观念战争!
叁、引申:食“毒树之果”则无依法治国可言
“毒树之果”原则源于美国,是美国法院在八十多年的刑事司法审判中逐步总结的证据规则之一,并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司法领域所采用。“毒树之果”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
通俗地说就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毒树”,“树”有毒则其结出的“果实”也是有毒的,故该“果实”也不能吃用。
这是关于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必须强制排除的原则的一个形象论述。
“毒树之果”原则的意义在于:强制性的排除掉非法证据的可采性,便使刑讯逼供者最终无法从刑讯逼供中获益,从而使其不得不放弃实施刑讯逼供的意图。这体现了保障人权的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和权力制约观念的基本思想。
其实,我们司法界对于“毒树之果”原则的态度早已经逐步明确,也已经从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在最新出台的,最高检《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中,便首次规范了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规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古以来一直有着刑讯逼供的传统。现行宪法和法律虽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但完整、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一直未有建立。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采取上述方法收集到的证据的效力,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也正是这样的法律现状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办案习惯,才会助长了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行为的发生。再加上诸如“行政命令”、“限期破案”等官僚习惯的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由此造成的冤假错案便是比比皆是。
比如著名的杜培武案:杜培武原系昆明市公安局干警,其妻子王晓湘与云南省万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有染。1998年4月,杜妻与王俊波在汽车中双双被枪杀。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在上级要求“限期破案”的压力下,公安机关对杜培武采用了诸如吊打、罚跪、电警棍击打等多种刑讯手段以逼取其口供,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之后杜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直到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另一起特大黑社会性质团伙。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杨天勇(亦曾系警察)等人所为,至此才证明杜培武无辜受冤。而杜经司法鉴定为: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
其它诸如警察擅自篡改、伪造口供笔录等违法办案行为,在行内也都是不争的常见现象。
在此次李庄案中,“黑老大”龚刚模戏剧性的反咬律师;检方所有证据均为证人口供;8位证人有7人在警方控制下。那么,笔者不禁要问:检方所出具的这99份证言当中,是否就有被刑讯逼供,或是威胁、欺骗、引诱出的“毒树”或是“毒树之果”呢?
——李庄案,实际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次大考!
肆、结语
虽然李庄案的是非正义,最终要取决于法院的终审判决。但案件过程中的种种疑点不得不让笔者对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机关的执业操守产生极大的诚信置疑。如此的审判,给百姓的感觉完全是一种以公权力来压制司法程序的强权逻辑,法院审判无非是“走过场”而以。
说的好听一点,这叫法律环境还有待继续进步。说的不好听,则是典型的“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
此整个事件中,公检法系统超神速的效率——平时若能多点这样的作风,社会岂不更加太平了?——媒体不平衡的引导性的宣传报道,似乎多有数十年前“运动模式”之嫌。
反观事件的前前后后不难感觉,此案最终结果的代表意义,无疑将会决定整个司法界律、检、法平衡结构之未来走向;对今后司法审判的指导意义和操作模式,影响深远;亦会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产生深层次的无形作用。
这不禁让笔者想起了辽宁省之前的另一件“打黑”故事:
《法制日报》2008年6月12日报道:“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
辽宁省在奥运前的这个“下指标打黑”曾一度被广泛报道和争议,笔者这里不再多评。引述一段《广州日报》此前对此事件的评论,供读者参考:
如果公安机关不知道当地有多少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那现在的指标是如何定出来的?如果知道了不去打击,反而将其“养大”,等到其形成一定规模之后,才在特定的时间内去打击,那老百姓以前所受的苦谁来负责?况且黑社会组织也不是愚蠢之辈,他们也不会明知道公安机关来打击,还要坐以待毙。这样的“打黑”,究竟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为了应景和完成指标?
定指标“打黑”,说到底是一种懒政,更是政绩思维的结果。集中式打击,夸耀式请功。可对于老百姓来说,安全感却是越来越低。这种指标式思维下的“打黑”,恐怕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始终打不掉的重要原因吧。
依法治国之路,任重而道远,同志仍须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