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推行公信处罚书取得明显成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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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推行公信处罚书取得明显成效
来源:泉州市政府法制办     上传时间: 2009-05-26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围绕“海西应先行,泉州走前列,鲤城在提升”的实践载体,践行优质高效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提升行政决定书公信力,推行“3641式”公信处罚书,成果显著。所谓“3641式”公信处罚书是“依三则、遵六要、保四权、提一力”的简称。
对比2003、2004年,统计数据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如违法事实表达明确详实的,提高了15个百分点,达到94%;证据材料列举率上升了10个百分点,达到87.5%;指明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条款名称正确的提高了15.5个百分点,适用处罚条款正确的,提高了2.5个百分点,这两项也都高达87.5%;其他操作程序、自由裁量、处理时限等项目内容,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一、认定事实载明较为全面具体
认定事实部分主要包括被处罚人身份认定、具体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记载和证据材料载明这三个方面内容。
对比2004年,2008年载明身份材料三项以上的单位所占比例数为69%,上升6个百分点,载明不全面的降低7个百分点;违法事实表达明确详实的提高了15个百分点,高达94%;证据材料列举率上升了10个百分点,达到87.5%。
(一)、被处罚人身份认定方面。
主要是体现(载明)处罚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如果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单位)的,应当注明完整的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这四项基本要素;如果被处罚人是自然人(个人)的,则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这四项基本要素。
据统计:载明全面即四项要素的,2004年占28%,2008年占25%,降低了3个百分点;载明三项的2004年占35%,2008占44%,同比上升了9个百分点;载明身份材料三项以上的单位所占比例数为69%,上升6个百分点;只载明两项的2004年占28%,2008年占31%,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载明不全面即单项的2004年为1个单位,占7%,2008年为0,即各执法单位至少都载明了两项要素。可见,2008年处罚决定书在认定被处罚人身份制作方面更为全面和具体,制作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
(二)、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记载。
2008年的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表述都有较好的体现,占到94%,相比04年决定书,提高15个百分点,比03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
(三)、证据材料载明。
2004年的决定书中列出相关的证据材料,占71%。2008年为81%。在04年的证据材料充分确凿的基础上提高了10个百分点,与03年相比,增幅高达59个百分点。
二、适用依据更为准确详实
2008年,执法单位大都能根据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列出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名称,但也有个别的单位,虽然指出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但却没有指明具体的条款或条款适用错误。对于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也有较明确的体现。
统计表明:2004年的处罚书中具体指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名称正确,占总体的72%;2008年占87.5%,提高了15.5个百分点;2004年适用处罚法律法规及其条款正确的,占85%,2008年占87.5%,上升了2.5个百分点。
三、操作程序更加规范简捷
在操作程序中的救济途径方面,2008年的绝大多数决定书有明确载明救济途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复议监督,对期限的告知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个别单位只载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未将政府列在复议监督对象中。陈述、申辩方面表述相对欠佳,多数单位将这一部分体现在卷宗材料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在决定书中对其采纳情况进行载明的,总体偏少,只有44%。
统计显示:2004年决定书中,载明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对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占总体的21%;而08年有44%的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对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上升了23个百分点,相比03年,提高39个百分点。
在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书的救济途径方面:2004年有列出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占79%,2008年占87.5%,上升了8.5个百分点;2004年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占93%,2008年占94%,提高了1个百分点。
四、自由裁量更能体现合情合理
2008年我区各执法单位均能在法定幅度内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其中有部分单位指出被处罚人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并给予相应处罚,但在决定书中未对作出从轻或从重处罚作出相关的说明。与04年的统计数字相比,08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总体上仍然偏少,只有19%。
08年统计的行政处罚卷宗中,未出现减轻或加重处罚情形。
五、处理时限更为及时适当
相对其他方面,处罚时限方面做得较好,未发现问题。
“依三则”:就是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六要”:行政行为要遵守六项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保四权”:体现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救济权)四项权利;“提一力”:提高执法单位行政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