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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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稀土等矿产”)。200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取缔和关闭了一批非法矿山,注销了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矿山,并对稀土、钨、锑、高铝粘土和萤石等矿产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个时期以来,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等行为在部分地区依然屡禁不止、问题突出,宏观调控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巩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解决当前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于2010年6月至11月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行为,集中整顿重点地区,彻底扭转部分地区的混乱局面,构建开发秩序监管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开采总量控制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全面检查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切实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断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的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其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超控制指标的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察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六)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八)补充编制矿产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对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布局不合理的分散勘查开采矿区,尚未纳入重点整合范围的,应补充编制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及时抓紧实施。
(九)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十)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和颁发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度安排
(一)清理排查公告阶段:6月至7月
1. 全面完成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行为的拉网式清理排查。
2.  6月底前各地全面公示开采企业名单和控制指标分解情况,并报部备案。部在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3. 将每个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和各无证勘查开采违规违法行为,逐项制表报部。
4. 全面完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补充编制、审批和报部备案工作。
(二)惩处督办整改阶段:8月至10月
1.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报部备案。部将就重大典型违规违法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
2. 挂牌督办所有稀土等矿产整合矿区的整合工作。
3. 全面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稀土等矿产的勘查、开采和保护禁止探采矿区全部竖立监管责任牌。
4. 全面完成超量开采查处工作。
(三)检查总结验收阶段:11月
1.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完成自查验收,向部做出专题报告(北京、天津、上海可视任务情况自定是否报告)
2. 部组织省级互查、抽查。
3. 通报典型案例,表彰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整治维护好稀土等矿产的开发秩序,切实保护好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提升资源合理利用水平、稳定和繁荣市场的重要保证。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认识稀土等矿产资源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深刻理解稀土等矿产对新能源、高科技等产业的重大影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突出重点,联查联动。在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福建等省区的中重稀土聚集区,内蒙古、吉林、浙江、河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和新疆等省区的稀土等矿产集中分布区,地方政府要联查联打,堵严违法违规的缺口,严肃查处收购使用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各地要联合建立稀土等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坚决封住违法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通道;联合建立健全矿区“协管员”制度,探索完善长效机制。
(三)强化规划,合理投放。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对稀土等7中矿产勘查开采未进行具体安排的,要按有关要求编制勘查专项规划和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其中拟安排矿产勘查项目要与拟设探矿权范围对应。已经完成潜力评价和1:5万地质矿产调查的,应编制稀土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稀土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部批准的,今后不予新设矿业权,以促进新增矿业权合理布局、有序投放。
(四)严格考核,严肃奖惩。专项行动验收后收到媒体或群众举报经查实仍存在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现象的,或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开采数据超过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将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探矿权、采矿权配号;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报表扬成绩突出的协管员、监管员和基层国土所;将专项行动成效年纳入“百家整合示范矿区”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并与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增减挂钩。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果,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挂牌督办进展,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土资源部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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