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论)肖传国究竟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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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究竟犯了什么罪(2010-10-11 01:35:23)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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傩送
在法治国家,经常关注公共事件的好处之一是可以增长法律知识,比如这几年,我们因为几起醉驾杀人事件知道了什么叫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叫交通肇事罪;因为几起食品安全事件知道了什么叫投毒罪,什么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昨天又学习了一个刑法上的罪名——寻衅滋事罪。
昨天下午,中南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雇凶伤人案在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个半月至5个半月的拘役。
在下法律知识极度贫乏,对于“寻衅滋事”这个词儿原先只停留在字面上的理解,觉得这应该是街头小混混干的事儿,比如几个不良青少年堵在学校门口,拦住一个刚放学的乖孩子要他钻裤裆,不听话就揍人。肖传国好歹也是知名学者,就算再无耻,也断不至将自己等同于古惑仔。
不过既然法院判肖传国寻衅滋事,想来自有法律上的依据。为解心中疑惑,我只好去翻看刑法条文,发现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犯罪人行为方式上与我平日理解的“寻衅滋事”大同小异,比如追逐、拦劫、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等。刑法规定上述行为“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寻衅滋事”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其犯罪动机一般是“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空虚”,犯罪后果一般是“危害公共秩序”。
“寻衅”二字北方民间的说法叫“找茬儿”,有没事找事的意思。比如武松与蒋门神往日无冤近日无仇,却跑到蒋门神的酒楼里调戏他的小妾,目的是引蒋门神出来,替好友施恩揍他一顿。肖传国与方舟子、方玄昌素有积怨,后二人的学术打假行为直接导致他评不上院士,肖传国想报复方舟子,还用得着“寻衅”么?肖传国雇凶伤人的伤害对象很明确,动机也绝不是“追求精神刺激”,此案以“寻衅滋事”定罪,着实有几分荒唐。
方舟子在博客上说,肖传国等人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理由是伤人凶器为钢管、羊角锤等致命铁器,且肖传国花10万元“买凶”,这对无业游民而言是个“杀人”的价,若不是自己反应敏捷,早就命归黄泉了。但目前看这个说法只能是方舟子的个人推断,显然不能以此作为定罪依据。
其实本案从业已披露的证据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也很简单,肖传国等人实施的就是一个故意伤害行为。肖传国属于教唆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教唆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就是为什么此前法律界人士称肖传国最多判3年。
之所以检方和法院方认定肖传国犯了“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我猜原因可能是,司法鉴定方舟子、方玄昌二人受的是轻微伤,未达到轻伤,若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则只能当庭宣判肖传国等人无罪释放。然则此案社会影响恶劣,不让肖传国蹲大狱不足以平民愤,于是便另定了一个“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没有“轻伤”、“重伤”等硬性的定罪量刑条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肖传国雇凶伤人的行为无疑是极其恶劣的,不仅其道德层面的沦丧让人痛心,更是我国学术界的耻辱。但社会影响再恶劣,也应严格依法认定其罪名,不能因其犯罪结果轻微而改变罪名以加重其刑责,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
肖传国在法庭上说:“如果我这个行为法院认为是寻衅滋事的话,法官水平很高,我也认可。”这样嘲讽之言出自一个学术品行不端、道德有亏、无视法律的人之口,不知法官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