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应从战略高度重新规划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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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rj.com  2007年12月10日 22:15  《财经》杂志网络版 【字体:大中小】【页面调色版
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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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分散、在许多重要领域监管职能交叉和真空并存的问题亟待解决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张宇哲】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在今年举行的《财经》年会“2008:预测与战略”上表示,中国的金融业并未完全摆脱危机的阴影。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真正的考验还没有到来。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压力下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仍然是非常严峻的挑战。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还要坚持不懈地建立防范和处理金融危机的能力。
王君说,目前的金融监管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分散,在许多重要领域监管职能交叉和真空并存。可考虑成立权威的金融委员会,把没有利害冲突的重要职能集中于此。使监管当局不必既又要监管,又要促进改革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职能高度分散表现在,除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些专门的监管当局,实际上有些非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散在一些其他部门,比如建设部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改委下的信用担保公司、劳动社保部的企业年金管理部门,还有商务部下的典当行和非金融性质的租赁管理部门。随着中国金融业的演化,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规模有可能增长迅速,甚至有一天会超过银行业规模,并且具有体系性的影响和风险。但是,目前对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高度分散的。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金融监管功能和所有者功能。比如农信社是由省政府成立的省联社来代行这一职能,有的地方的金融办公室还负责辖区金融机构的人事安排职能。这些职能其实是属于金融机构的。而各专门监管当局的派驻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向地方政府负责。
种种迹象表明,在中国金融监管的职能重复和监管真空同时存在。在付出大量的成本同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仍然有提高的大量余地。 主要的问题有:
一是改革和发展的功能与监管功能之间的利害冲突。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其实都承担着既要促进其监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又要进行审慎监管的双重职能;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使得审慎监管的没有可能中立和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包括在监管对象发生严重问题时,采取果断措施。现在有监管当局,言行更象是被监管对象的代言人,而不是中立的监管者。至于个别监管当局直接介入具体的金融业务,就更不应该了。在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使命、资源和问责的情况下。这些机构的权力与义务边界模糊,因此明明属于监管当局的决策,也要上报国务院。平时也许只涉及效率问题。一旦发生危机,则必然延误时机。至于资源,今年决定将监管官员纳入公务员的体制,导致监管官员的报酬实际可能下降,监管的经费不足,应该说是金融改革的一种倒退。这种倒退,必然会导致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以及在监管中因经费不足而不得不重蹈依赖被监管机构的覆辙,使得监管的独立性进一步削弱。
另外一个现象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由政府直接持有的金融资产,并没怎么减少。除了四家国有银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三家政策性银行、两家金融集团(中信与光大)之外,今年又新增加国家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汇金公司。如果把这些都加总,国务院有可能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集团资产的持有者。这么多机构、资产、人员,面对市场竞争、负责的金融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巨额风险,要管理得好,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mission impossible)。
王君说,可以预见的是,过不了多久,关于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的呼声会再起,但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因为即使在英国这个最先成立统一金融监管当局或者作为典范的金融监管当局的国家,在实行统一监管以后仍然在内部还是行业监管。如果关于理念、使命、独立性、战略、资源等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即使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也不会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所以不妨考虑成立权威的金融委员会,把没有利害冲突的重要职能比如金融改革的战略、改革和发展职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职能、对专业的金融监管当局的评价、监督职能等集中于此。使监管当局不必既又要监管,又要促进改革和发展,从而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王君还提出,在中央政府层次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职能之后,需要取消分散在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和所有者功能。说到底,金融资产的流动是没有边界的,不应该受到地域的限制。有些金融机构的业务和监管,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不可能由某一地方政府胜任。有些金融业务,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交易和风险控制,在有些地方是不具备条件的。这些都说明,需要将金融监管的功能集中统一到中央政府,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分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