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德国、意大利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及改革调研报告(节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13:54
一、法国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及近年的改革情况
(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法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制。法国的基础教育,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中央级行政机构中,设立教育部。在中 小学学科管理方面设总督学。总督学是按照学科分工的,比如:数学总督学、法文总督学。
全国有20多个学区。有的学区,一个学区包含数个省;但有的学区,又仅仅是一个省级行政辖区中的一部分。学区设教育行政机构并设督学若干名。
法国的中学,法国人认为具有独立的、完整的法人地位,校长可以代表学校在法庭独立应诉,但实际上,学校并不能独立承担全部法定民事责任,有一些重大民事责任还要靠政府来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觉得,法国的中小学实际上并不具备完整的法人地位。
法国人一般认为:法国的小学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法人地位,“校长”不是真正意义的校长,学区的督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学校长。一位督学,一般管辖25—30所小学。当其所管辖的小学发生诉讼案件时,代表学校出庭的是学区督学,在第一线的小学“校长”则不能、也无权代表学校出庭。小学“校长”受学区的督学的委托,在第一线管理学校,类似于学校管理员,负责协调督学与教师之间的关系等,并且讲课,是教师身份,所列入的公务员层是“教师层”,不是“校长层”,没有对教师的直接褒贬权,只有向督学提出对教师的奖励或惩罚的建议权。奖惩教师的决定权属于督学。
目前,在法国形成的教育领导主线如下:
全国一般地区:教育部部长→学区长→学区长直接领导下的学区督学(学监)→分管某一小区的督学(学监)→中学校长或小学“校长”。
原则上,小学升初一是没有择校权的,要按“划分区”入学。
但初四升高一,学生可以自由地、充分地择校,只要成绩能够达到相关高中的要求。想进入好高中的人数很多,所以学区要进行一定的综合平衡,最后决定学生进入哪一所高中。为了避免升高中时“走后门”并确保分配学生的公正性,加强“组织保障”,学区设立了高一新生分配委员会,初中和高中的校长都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旁听该委员会的会议。初四升高一,除了看成绩,还要看“公民教育”方面的情况,一般不看道德、纪律、生活方面的具体表现。“公民教育”包含共和国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自由、平等、博爱。
(二)学制与文凭
法国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和小学。2—3岁的孩子入幼儿园,6岁时升入小学。
法国小学学制为五年制。小学一年级不称作一年级,而称作预备年级;小学二年级不称作二年级,而称作基础一年级;小学三年级不称作三年级,而称作基础二年级;小学四年级不称作四年级,而称作中等一年级;小学五年级不称作五年级,而称作中等二年级。小学学生一般为6-11岁。
法国初中的学制为四年,初一称作六年级,初二称作五年级,初三称作四年级,初四称作三年级。
法国高中学制为三年。年级的排列从初中延续下来,高一不称作高中一年级,而称作二年级;高二称作一年级;高三称作毕业年级。高中和高中阶段是两个概念。高中阶段,包含了“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术学校”三大类。在“普通高中”,又分为文科、理科、经济三大方向。
(三)校长、教职工的任免及其它人事管理工作
法国的教职工属于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有一级是教师级。
要想申请参加中学校长的资格考试,必须教书5年以上,年龄30岁以上。资格考试合格并领到证书后,必须经过两年的实习期。实习期间,有两名导师辅导。实习结束后,才可参加校长的竞聘。有时候,一个校长岗位,会有一、二十人参与竞聘。参加竞聘的人士,必须提交一份包括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和多种具体指标在内的三年期办学规划。学区组织有关专家对该规划进行评价、研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如果同意聘任,则把该规划作为办学依据和检查的依据,在学区存档。从2000年开始,校长在一个学校的任期,一届为三年,最长为三届、九年。当每一届两年满的时候,学区会派人来评估,衡量校长的办学是否达到了校长提出并经过批准了的办学目标、多种指标。当每一届三年满的时候,学区还要对校长是否达到了办学目标进行评价。
中学校长是不兼课的。所以,成为中学校长后,就不再列入教师序列了,是另一层公务员。教书必须是公务员中教师序列的人。校长不能选择、推荐副校长。竞聘校长、副校长的人,都要自己独立填报志愿,选择想去的学校,最后由学区决定。
竞聘教师岗位的人,必须是拿到了教师资格证书的人。他们可以自由填报志愿,选择想去的学校,最后由学区决定教师去哪所学校。校长不准挑选教师,不准让老师去干教师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比如:不准让历史课教师去做历史教学以外的临时性工作。
学区对学校的考评,除了学生的成绩,也包括学校对教师的考评。学区不定期地派遣督学到学校开展考评工作。一个老师认为自己很优秀,可以要求督学来校对之进行考评。学校校长认为某位教师不太好,也可以请求督学来校对之进行考评。校长不能对教师作出任免性质的评价。在正常情况下,教师三年升一级工资。学校虽不能任免教师,不能升降教师的工资,但可以对教师进行评分评价并上交到学区。如果评价较好,可能两年半升一级工资;如果评价较差,可能三年半升一级工资。校长对某位老师的看法无论多好,只要没有把对该老师的评价上交到学区的督学那里,督学没有来考察,该老师也只能三年升一级,不能提前升。这种体制,实质上还是以教龄为骨干,论资排辈的影响较大。同时也说明:校长在教师评价、教师工资晋升方面的权力很小。
中学教师的资格评定,有两类:第一类是要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中学教师任职资格的考试,获得合格证书。该类分为11级。第二类是获得了大学的任职资格,既可以在大学也可以在中学任教。第一类中学教师一般月薪1500欧元,第二类中学教师一般月薪1800欧元。
要想担任小学教师,必须获得学士学位,然后才有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获得证书后,可以应聘为实习教师,进入1—2年的实习期。实习期结束后,才能成为正式教师。
教师退休年龄是60岁。工作满40年,才能在退休后拿到正常的退休金。
(四)教育经费的下拨与管理
在基础教育阶段,国有国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是由中央控制并下拨的。
法国的义务教育的上限,不是“切”在某一学段结束的时候,而是“切”在了16周岁。按16周岁计算,义务教育一般到高一结束的时候。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基本免费教育。学生的吃、住费用,由家庭承担,每年约2000欧元。其余费用,由国家承担,免收书本费、学费等,没有“杂费”。实际上,高二、高三的学生  虽然超出了16周岁,其书本费也是免费的,由国家承担。
教师的工资、补贴,由中央财政支付。政府为每一位教职工在银行开立了户头,教师的工资、补贴不经过学校,而由政府直接划拨到教职工个人的银行户头上。校长和学校“摸不到”教师的工资。在公立初中,一般的中文教师,月薪1500欧元,到退休前可提到1800-2000欧元。
在私立中小学,部分教师的工资是由国家承担的。在巴黎,有230—250所私立小学,向家长收费。其中有95%--98%的私立小学与政府签订了协议,该类中小学必须执行政府颁布的教学大纲,同时政府必须给这些学校经济方面的补贴。国家教育政策对于这样的中小学的影响要大于对于其它私立学校的影响。
中学房屋修缮,一般由大区负责;小学房屋修缮,一般由省政府负责。
(五)教学大纲与教学管理
教学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国有中小学必须坚决执行,只有私立学校在执行教学大纲时有少量的伸缩性,可在基本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在具体的教学内容方面适当地甄选。
二、德国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及近年的改革情况
(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德国悠久的城邦制、分权制,对今日的德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史传统和联邦制的政体使德国的16个州在许多方面,包括文化教育领域,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联邦政府虽然设有教育与研究部,但除在高等教育的一些原则问题上、企业范围内的职业教育、科研和学习的资助等方面有发言权外,在教育领域的权力极其有限。普通中小学校一般由州以下的地方政府(不含州政府)开办,私立学校比重很小。因此,德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法,而是由各州在《基本法》(德国《宪法》)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管理、发展本州的学校教育事业。16个州,每州有一部学校法,这导致了各州间的学校教育发展各具特色。
为了协调各州在教育方面的政策,推动各州既保留本州的教育特色又兼顾其它各州的利益,保证全国教育的基本统一,各州文教部长于1948年组成了文教部长联席会议(KMK),共同协商联邦和各州在教育发展方面的合作,简称文教部长联席会议。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的工作宗旨是:处理跨地区的教育文化事务,协调与教育文化相关的全国性政策,在与联邦政府和欧盟的合作及谈判中,代表各州的共同利益。它所做的主要工作是:
——在教育体系、教育结构方面的协调工作。
——在教育政策方面,推动各州相互承认。例如,高中生在本州学习获得的学分、毕业成绩或文凭,在其它州能够承认。
——教材、质量体系、评价标准的协调。例如:各中小学所采用的教材并不统一,由学校任选教材。KMK就要协调各州,确保各州所使用的教材在水平、难度方面差异不大。再如:KMK在2004年6月成立了一个对跨州的考试难度、水平进行监测、研究的研究所。该所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实验能够对各州的教学水平进行比较的指标体系,对各州的教育进行可比性研究,推动各州的考试水平愈来愈接近于相等,以此逐步提高各州教育的平衡性。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只是建议性的,不具有强制性。
从联邦到州之间,德国是分权体制。但在一个州范围内,则是集权的,类似于法国的国家集权。
(二)教育经费
联邦政府提供经费的重点是在促进科研、培训师资和职业教育方面。联邦政府仅仅在高校建设、科研、促进学生学习和企业职业培训试点及高校教学经验推广等方面,与各州政府一起提供经费。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教育事业由州管辖,即由州提供经费。这既涉及公立学校,也包括经国家认可的民办学校。公共教育系统内,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其在教育领域的职能分配情况,共同承担经费。
德国的公立学校,包括大学,都不收学费。对于民办学校,经费主要由所属组织(宗教团体、基金会、私人企业等)和个人提供,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三)基础教育的学制
按照《基本法》(即《宪法》)的规定,国家负责监督整个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鼓励私人办学。国家实行九年普通学校义务教育,对此后不满18岁的年轻人还规定了三年的职业学校义务教育期。这样算下来,  实际上实行的是十二或十三年制的义务教育。
年满6岁的儿童必须依法上小学。小学学制因州不同,四至六年(在柏林,小学学制六年)。绝大多数小学只上半天课。
四年小学后经过5年级和6年级的过渡阶段进入所谓“分流的中学阶段”,学生可以选择进入主体中学(又译为主科中学,包括5年级至9年级)、实科中学(5年级至10年级)、文理中学(5年级至13年级)或综合学校(包括上述几类学校的一些特点而形成的学校)。中学不分初中和高中。
关于中学毕业会考,联邦政府很早以前就有统一的标准,目前仍在执行该标准。有四门课必考:数学;物理、化学选一;德语;外语。除了中学毕业会考,联邦政府对学生的学习质量没有认可的统一标准,其标准由各州自己制订。各州的文教部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监督、监控,以便使全州的中小学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质量基本上趋于一致。
德国绝大多数州,是在小学4年级结束时对学生分流(6年制小学,从6年级结束时分流)。这是我们所知的世界上最早的对学生的分流。一般分为“三流”:第一“流”:文理类。这是为将来考大学作准备的。第二“流”:技工类,这是为培养蓝领技术工人作准备的。第三“流”:综合类。这么早地分类,家长和学生也能接受,主要原因是:德国人不认为学习职业技术的前途会多么差。职业技术类岗位在德国较受重视、尊敬。技术工人工资并不低,从事的许多工作的难度也很大。
(四)柏林某中学个案考察
1.教育行政管理
柏林市下设区。每个区分片设立大约三个“学校咨询委员会”。每一个“学校咨询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区大约三分之一的区域内的中小学。
一般的中学设校长、副校长、教育协调员各一人,都是校级领导。对外联络由校长负责;日常教学管理主要由副校长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各年级的联络协调,主要由教育协调员负责。
校长认为:德国的中学,是不是完全的法人单位,难以下结论。即使是法人单位,也与企业法人完全不同。校长作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只能根据政府和学校设立的各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校长虽然有安排老师上课的权力,但没有聘任或解聘、开除老师的权力。校长可以向学校所在的区域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提出免教师的建议,但任免权属于“学校咨询委员会”。校长不能提出:我建议请某某人来我校担任某科教师。校长只能提出:我校缺某科教师多少名,希望派来多少名某科教师。“学校咨询委员会”要根据经费、教师缺额情况、学校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给该校某科教师。
在德国,各州的中小学一般都有董事会,董事会选举校长,选出来后,由各区或州的文教部长任命。申请人应当向区里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咨询委员会在众多的申请人中选定2—3人为候选人,并把候选人名单交该校教师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长,区里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批准。
校长和教师,实际上都是国家公务员。
2.学校联席会议及三个委员会
学校联席会议由学校代表(校长1人、教师代表4人)、家长代表4人、学生代表4人共三方人士13人组成。按照《学校法》的规定,还要增加一位校外的即社区中的人士,学校可以就该人士提出建议,但决定权、批准权属于区里。合计共14人组成学校联席会议。
在组成学校联席会议的三大类代表中,每一类代表都是由相应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比如:教师委员会选举教师代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是校长;家长委员会选举家长代表;学生会选举学生代表。学校联席会议和三个二级委员会是投票选出来的,故校长很难主宰学校联席会议。有的决定,需要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有的不太重要的决定,需要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视为通过。
3.学校招生
柏林的小学是就近入学。中学虽然还执行就近入学的基本政策,但已不是完全的就近入学。中学在招生期间,有“开放日”,又译为“开门的一天”。实际上,不一定限于一天。在“开门的一天”,家长可以到校了解情况,挑选中学。这导致了一部分教学质量较差的中学的死亡。
学生如果想进入该校,则须填写正式《申请书》。对于该申请,批准权不属于学校,属于区里。但有几种情况是特例:第一种:7年级(相当于我国的初一)以后的转学,是否接受,决定权在学校,不在区里;第二种:学生父母不在本行政区,但学生的亲戚(比如叔叔)在本行政区,该学生还可以申请进该校;第三种:有特长的学生,可以申请有该特色的教学优势的学校。
对于某些特色的教学优势的认定程序和条件是:学校先提出本校具有某方面优势并希望能得到认定的基本思路;有擅长该方面教学的师资;由学校联席会议提出报告。然后,由区里的学校咨询委员会决定是否认可。如果牵扯到经费问题,学校咨询委员会在研究时,就会非常谨慎;如果不牵扯到经费问题,则易被认定。
4.学生管理
校长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力。在学校里,如果出现了太差的学生,学校实在没有办法了,可以向区里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解决。学校咨询委员会有可能把该学生移到其它学校。
三、意大利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及近年的改革情况
(一)行政管理体制
意大利的中央级国家机构为三权分立的体制。在中央政府设教育部,主要负责宏观的协调工作,制定教学大纲等。全国分为18个大区和2个自治区。大区有议会和政府,大区和大区以下的国家机构为两权分立。在大区政府所在城市,教育部设立了派出机构,代表教育部处理该大区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俗称大区级教育行政机构,有教育主管(又翻译为教育巡视员)1人,工作人员较少,一般5-6人。名义上是教育部的派出机构,但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时,实际上是独立的一层机构。大区之下为省。省政府设有教育办公室。省之下为市。
对学校的日常管理,一般是省管高中,市管初中、小学和幼儿园。但对于比较重大的教育方面的事项,其权力往往是属于教育部或教育部派出的大区级教育行政机构。比如:新设高中,省级教育行政机构就不能自作主张,必须报请教育部同意。
意大利的中小学,约90%是国有学校,不收学费,有时收一点手续费。
更多地下放给学校权力,使学校自主权增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学校管理自主权的增加;第二,学校教学自主权的增加,主要是在教学大纲的框架内补充一些课程,以及调整一些课程的内容。
意大利于2003年通过了新的教育改革方案,简称“莫拉第法”。对于学校的评估,新的教育改革方案提出了一些设想,但还处于实验阶段,尚未大面积实施。
为了解决教育评估问题,意大利成立了国家教育质量评估研究所(又译为“国家教育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的三大方面进行评估:第一,对学校的学科教学质量、教学活动进行评估。第二,对学校的发展能力、所制订的目标的达成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对国内、国外其它好的学校的好的经验在该校的借鉴、推广情况进行评估。上述评估,基本上不包含对于教师个人的评估,只对学校。意大利教育专家认为:对于学校的评估,主体中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应来源于学校外部的力量;对于教师个人的评估,是学校内部的自治、自律范围内的事务。
(二)学制与文凭
意大利在基础教育方面实施“5、3、5学制”,即:小学5年、初中3年、高中5年。3-6岁的孩子入幼儿园。
小学教育称作“前期教育”;初中教育称作“一级中学教育”;高中教育称作“二级中学教育”。
目前实施的义务教育是8年,到14岁,包含了小学和初中。新的改革方案,拟向12年义务教育过渡。无居留权的外国人、吉普赛人、流浪汉的孩子,都必须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有时候,政府要派车到流浪者的家门口,强拉他们的孩子免费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高中(“二级中学”)一般分为文理高中和职业技术高中,两大类高中的数量约各占50%。文理高中实际上又细分为文科高中、理科高中。这样算下来,高中共有三类。
初中(“一级中学”)升入高中(“二级中学”),义务教育结束,有一次大考,合格后,发一个《证书》。获得初中毕业《证书》的大多数学生都进入高中,只有少数的学生去职业技术类学校学习。
(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一般的中小学,设有三个委员会:
第一,学校管理委员会(又可译为“学校校务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
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高中有,小学和初中没有)。学校财务方面的事项,包括在该委员会的职能之内,但不包括教师工资。
第二,学校教师理事会。由全体教师组成,负责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具
体的教学内容,灵活地开展教学。校长任主席。
第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例如建议把上学时间由8点改为8点半或9点,但是否改,决定权属于学校管理委员会。
校内教师中层组织的划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学科分组,类似于我国的学科教研组;另一种是按照年级划分,类似于我国的年级组。
(四)校长、教职工的任免及其它人事管理工作
校长的任免权属于教育部。拟担任校长的人,首先必须通过校长资格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后,才能参加某一学校校长的竞聘。
拟成为正式教师的人,首先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后,才有可能被录用为正式教师。
校长、教师基本上是铁饭碗,类似于国家公务员。校长、教师的调动不是很频繁。教师的调配,一般由大区级教育行政机构决定。教师的聘用,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无聘用期限制,类似于铁饭碗,约占教师总数的80%,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配。这部分教师,是学校中的基本力量,学校中比较重要的工作,都由这部分教师承担。第二大类:短期合同制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20%,一般为一年聘用期,只能在受聘地区或受聘学校任教,不能在较大的范围内调配。
教师的调配、调动,一般是在同一学段范围内调配、调动。跨大区的调配、调动,一般要由教育部或教育部的派出机构出面协调。
过去,对于校长的评估,习惯于参照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评估标准。现在,学校自主权加大了。在对校长评估时,自然加大了对校长管理学校的能力的评估。
对于教师的考评,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具体的规定。第一年为试用期,请一位“老教师”来带。如果一位教师发生了较大的教学事故,要请大区的教育巡视员来鉴定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的程度。如果校长认为教师的教学能力差,不想用该教师了,也必须把大区的教育巡视员请到学校来对教师进行鉴定。虽然对教师的处分包括警告、开除,但开除权的行使,不属于校长。
(五)教育经费的管理
学校设行政主管(又被译为“总务主管”)1人,非教学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和财务工作。除了教职工工资以外的学校财务工作,由学校管理委员会管理。学校还有一个财务监督性质的机构,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教师的工资是全国统一的,只是根据工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工作20—25年,教师月工资可达1300—1500欧元,校长月工资可达2300—2500欧元。如果考核合格,每年按照13个月支付工资。
私立学校所需经费,包括教师的工资,政府基本上不承担。政府拨给私立学校的经费非常少。
(六)招生
学生在初中毕业时,申报文理高中的人数较多,但不会都录取。文理高中招满以后,会有一部分申请者不得不再选职业高中或其它学校。新的学年开始,是在9月份,但实际上,选择高中的工作在当年1月份就开始了。如果申请某一所高中的初中毕业生较多,超出了计划招生的人数,一般是省教育办公室调配这些学生到其它学校去。
招生时,学校对于学生的选择,没有可以遵循的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招生办法一般由学校管理委员会自主决定。常用的办法是让学生抽签,有时候也考虑学生父母的居住地、工作地等因素。
(七)课程与教学管理
学校在教育部教学计划的框架内,根据地域文化的不同,可以增加一些课程,一般是活动课程。增加哪些课程,要与家长、学生协商。
高中(“二级中学”)的课程设置,着眼于升入大学和就业的需求。两类高中都上必要的文化课,其标准都是由教育部统一制订。职业技术高中本地化和自治性相对高一些,所设置的课程和学习的具体内容与当地的需求联系的比较紧,特别是与当地的企业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学生可以到当地的企业实习。
体育课一般分为理论课、实践课、活动课。
小学毕业时的考试已被取消。基础教育阶段两次大考,一次是初中毕业的时候,另一次是在高中毕业的时候。只有高中毕业考试属于全国通考,考试委员会主席由中央政府任命。
平时的小考,一般由学校自主拟卷。有些科目,在考试时,各校要由另一学校的考试委员会主席来主持,不 能由本校的考试委员会主席主持。对于不及格的学生,不允许辞退或开除。
(八)学校安全管理
学校建筑的安全,不由校长负责,而由政府负责。校长发现学校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后,无权直接处理,但有义务向教师和学生通报安全隐患并把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给政府。
教师和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校长要负责。校长有义务组织力量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标志都非常健全。一个位置的一种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往往有两块牌子:一块是平面的,贴在墙上,在近处的正面可以看到;另一块牌子是立体的,安装在墙壁上以后,在楼道很远的位置就可以看到,类似于霓虹灯的安装方法。
四、几点思考
(一)要高度地重视学生的创新意识、科学精神和实验能力的培养
通过此次考察,我们深切地体会到:我们的教育,在创新意识、科学精神和实验能力的培养方面,要明显地弱于西方发达国家。他们的教育部每年都要拟定一批高中生科研课题。高中生可以在官方拟定的科研课题中选择自己所感兴趣的课题。老师对学生的科研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绝大多数中学都在实验室安排必修和选修的实验课程。学生可以利用实验室开展一些科研项目。这种做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科学精神和实践能力,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二)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学校民主化建设
法、德、意三国的中小学,在内部治理、内部管理方面,其民主性要远远地高于我国。在我们考察过的几所中小学,没有哪一个校长敢于在校内独断专行。校长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其主要任务就是实施好国家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学校的财权、人事权都在上一级领导部门,凡学校决定的事情都要由教师、家长和学生组织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校长个人决定。学校管理委员会、教师委员会或教职工会议、学生家长、社区力量对于学校工作和任免校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熟的法律系统和配套的行政规章保证了学校管理的民主性,也相应制约了校长的权力。
我们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推动学校逐步建立科学、民主和依法治教的现代学校管理体制。
(三)大力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在考察中我们看到的学校,无论占地面积,还是建筑设施,都是实用、简单和朴素的。除了在一些(如意大利)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学校设施较好外,其它学校都较一般,条件差不多。教师又是由上一级教育领导部门调配,所以相对发展比较均衡。学生基本上是就近入学。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该注意在学校的设施建设上要均衡,不能差距过大。要建立校长、教师的流动机制,促进每一所学校的发展,从“硬件”,特别是“软件”上缩小校际间的差距。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择校的土壤,保证义务教育的相对均衡发展。
(四)对于国有中小学,要慎言“确立学校的完整的法人地位”
我们对于我国的国有国办中小学的法人地位的确立问题,有一个逐步加深认识的过程。通过此次考察,我们感到,不应笼统地提中小学的法人地位的确立问题,应就不同类型的中小学做不同的分析与表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我国的已经建立的绝大多数国有国办中小学来说,在法人应当具备的上述四个条件中,前三个条件能够很容易地具备,难以具备的是第四个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国、德国、意大利这三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教育界的人士,都不认为他们的国立中小学具有完整的法人地位。三个国家的中学在与自然人或其它法人发生民事纠纷时,中学校长虽然可以代表学校出庭,但却不能代表学校独立地承担全部法定民事责任,只能承担某些法定责任。由于三国中学的校长在某些方面的权力(特别是在财务、经费方面的权力,在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方面的权力)要比我国国有中学校长的权力小得多,所以,西方三国中学能够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要比我国国有中学能够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还要少。
(五)要辩证地看待本国教育和国外教育,既不要崇洋媚外,也不要妄自尊大,要把弘扬本国优秀教育文化与学习国外教育系统的先进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大力培养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在哲学、语言文学、艺术、建筑、历史等国家课程或校本课程中,三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弘扬本民族的优秀的文化,大力宣传本民族为人类文化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孩子们对本民族充满了感情,对本民族的文化感到无比骄傲。这对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这些国家的综合实力,是非常有益的。我们应学习、借鉴。在语文、历史、哲学、天文、数学、中医、军事、航海、地理等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中,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为人类所作的巨大贡献,让年轻的中华子孙也对本民族的优秀文化充满了骄傲和自豪!
我国的基础教育,西方人认为有许多值得他们学习的地方。比如:
——我们的孩子在系统的学科知识的掌握方面,比西方要好得多,使得我们的孩子无论向哪个方向发展,在学科基础知识方面都游刃有余、轻松自如。
——我们的义务教育结束时的考试和高校招生前的全国统考,他们也认为有值得他们研究、学习、借鉴的地方。
——我们在“教育放权”方面的改革,在几年前就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他们认为:中国在这方面的改革走在了他们的前面。他们的校长,主要精力投在了教学管理环节上,在学校硬件建设、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权力比我国的中小学校长要小得多。
总之,我们不要轻易否定自己的东西。要结合中国目前和近期的将来的具体国情,“西学东用”,理直气壮地扬自己之长,认真而又谦虚地补自己之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