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第二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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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2    更新时间:2010-1-8
一、上下班
1、教师每天按时上班,并自觉做好到校签到登记。由值周行政人员做好出勤记载。值班人员如未做好出勤检查、记载工作,视为工作失误。
2、学校安排的值班行政人员、值日教师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做好值勤工作。值班行政人员每天查岗不少于两次,否则视为工作失误。
3、实行坐班制,上班时间因看病、因事外出要向年级组长或当天值勤管理人员请假报备。上午、下午最后一节课,没有课或辅导任务的教师可以提前离校。
4、上课时间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擅自中途离开课堂或与他人谈话、打电话,上课前应关掉手机等通讯设备。
5、凡是因病、因事、因公需要换课代课的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务处未及时安排的按工作失误处理。
6、每天按时放学,放学后一般不留学生,如特殊情况留学生需向当天值班人员说明情况方可留校。
7、上班时间不得到处串办公室或在办公室、走廊上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备课、上课。
8、学校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校会议,不能到会的需请假,否则视同旷工半天。
9、节假日需要加班的,经校长许可并在总务处报备方可算加班,并发给补助。领导加夜班不计加班,教师加夜班计加班半天。
二、请假
1、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中原则上不准请假。教师因事、病请假,要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手续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考勤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需由校长亲自审批。如未履行请假手续造成空堂事件,除记旷工外另记旷课。
2、婚假、产假、丧假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必须向学校校长办理延假手续,延长的假期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教职工请假后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作好安排。
3、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并写明原因、请假的起止日期。病假一天以上要有医生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连续请假不扣除其中的节假日。
4、病假每天扣款,从月考勤奖,工资补贴中扣除,直到扣完当月学校自主发放款部分为止。事假、旷工每天扣款可从月考勤奖、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及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直到扣完当月应发的全部款项为止。
5、在岗教职工以病、事假为由长期外流从事其他工作或活动的,扣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并每月上交管理费100元。没有上交管理费的在上班后或退休后从工资中扣除,由总务处负责执行。
三、给假时间
1、丧假:直系亲属(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子女)七天,外地职工十天;其他至亲(教职工祖父母、兄弟姐妹)三天。
2、婚假:适龄7天,晚婚15天。
3、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给假90天,晚育、难产105天;计划内自然流产按怀孕时间长短给产假10至30天;计划外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顺产享受5天护理假,剖腹产、难产、晚育享受7天护理假。上节育环享受3天节育假,结扎享受30天节育假。
4、探亲假:配偶在外地工作,父母健在的外地职工,按国家规定可以在公假或寒暑假探亲,不另给探亲假。
四、具体操作
1、事假:每天扣款8元。
2、病假:超过一天每天扣款3元,一天内不扣款。
3、旷课:旷课一次扣款20元。
4、旷工:旷工一天扣款20元。
5、工作失误:每次扣款10元
6、婚、产、丧假:符合政策规定的婚、丧、产假,不扣款。
7、教务处安排代课:每节课五元。
8、加班:每天20元。
五、执行
本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自 2009年9月1日起 执行。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省教育厅下发的《湖北省普通中小学常规管理制度与规程》,制度中未包含的各种假期制度执行的方法以国家规定或教育局相关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