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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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文件精神及《楚雄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双柏县种子事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一是加快推进改革。把双柏县国有种子生产经营职能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交给市场,使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二是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放手发展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种子企业,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各方面资本参与种业开发,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
三是健全种子管理体系,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是深化改革,理顺关系,完善种子管理体系,推动种子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原则;
二是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确保人员稳定的原则;
三是坚持人员去留自愿和农业系统内部安置的原则;
四是科学设置种子管理机构岗位与推行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统一的原则;
五是做好分类指导,依法整体推进改革与群众发动到位、方案制定到位、程序实施到位、总结完善到位的原则。
(三)总体要求
种子生产经营职能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剥离工作要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具体要求是:
一是职能分开。种子生产经营职能必须从县种子管理站剥离出去,交给市场,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混淆各自职责。
二是职责分开。县农业局和县种子管理站不再管理种子企业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局和县种子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已剥离的种子企业中入股、参股。
三是人员编制。将县种子公司的13个编制划归县种子管理站,对原属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全部纳入种子管理站。同时,也可以根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根据相关改革政策退休。
四是资产归属。通过清产核资,将种子公司的资产全部划归县农业局管理,由县农业局合理安排给县种子管理站及无办公地点的相关事业站使用。
二、实施步骤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
为稳步推进我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成立双柏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长、人事局长、财政局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国土局、城建局及农业、人事、财政、种子公司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农业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宣传发动
县农业局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文件精神、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及《楚雄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发动群众,向职工讲清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让职工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政策、原则、方法和步骤,正确对待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之中。
(三)清产核资
根据改革的总体要求,由县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进驻种子公司,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评估,按规定要求造册登记后,将资产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站固定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原有的财务帐务在审计结束并处理好有关问题后,由县农业局、审计部门、财政局监交,移交给县种子管理站管理。坚决杜绝趁改革之机滥用资金现象发生。
(四)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批准后,注销种子公司,明确种子管理站人员编制及资产归属;其次按照实施方案和事业单位相关人事制度的有关文件,做好改革后种子管理站人员聘用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检查验收
实施结束后,由县改革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和州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三、政策措施
(一)结合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目前,双柏县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站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属事业性质。在种子生产经营职能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交给市场的工作中,必须注销双柏县种子公司,重新确立种子管理站,作为农业局委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强化种子监管职能,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做好改革的善后工作
1.人员。改革中,对原属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全部安置到县种子管理站工作,原身份不变,也可根据现有政策和本人自愿选择退休。
2.债权债务。改革前的债权债务,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农业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新成立的种子管理站履行。对不良债权债务,在改革前应予以一次性妥善处置。对未还清的银行贷款,用库存商品处置收益偿还;若还不能偿还的,采取部分资产处置收益偿还。
3.库存。现有库存的大小春种子可作为备荒种子委托有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继续销售,直到销售结束;但不得再调入新的种子和签订新的购销合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机构。县农业局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不断增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适应农业生产及种子产业发展的需要,又能达到总体上不扩编不增人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自觉接受上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改革后的种子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1)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种子产业发展规划;
(2)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3)负责备荒救灾种子的储备和管理;
(4)种质资源的管理: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新品种认定、登记、发布;
(5)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种子市场监管,包括种子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质量抽检、样品保存、种子质量室内及田间鉴定和种业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
(6)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技术培训;
(7)种子工程项目管理。本区域种子项目的编制,申报、监督、评估管理工作。
3.合理设置机构,严把人员入口关。
(1)机构设置。根据种子管理职能职责,设立县种子管理站,属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财政全额预算拔款。
(2)编制核定。根据县种子管理站所承担的职能职责以及加强种子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按照“总体上不扩大编制、不增加人员”的要求,由县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县种子管理站内设机构及岗位为:
管理岗位3个:设置县种子管理站站长岗位1个,副站长岗位1个,办公室岗位1个。
专业技术岗位9个:种子质量检测、鉴定设置岗位2个;种子行政执法设置岗位4个;新品种引(育)、区域试验、示范推广设置岗位3个。
工勤岗位1个:设置驾驶员岗位1个。会计、出纳岗位兼职。
(3)严格把好人员入口关。县种子管理机构人员,要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种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聘用(任),空编人员要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非专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0%。不足人员,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从对口专业院校毕业生中公开招录(聘用)。
(4)保障种子管理经费。对县种子管理站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示范、备荒种子储备、种子信息统计等所必须的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增加投入,逐步改善县种子管理站的设施和条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县种子管理站要严格按照县农业局的授权委托范围,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中,严格坚持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
2.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含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在县种子管理站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
3.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应当将当年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书面告知县种子管理站。根据工作需要,县种子管理站可以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4.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农业、工商、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种子市场及种子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根据种子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在关键季节对主要品种、主要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配套政策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难度大。为保证我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州人民政府改革方案执行以下配套政策:
1.种子管理站人员在种子公司现有人员中安置,对改革后种子管理站人员不足的,按有关人事制度公开招聘补充。
2.现有在职在编人员自愿退休或提前退休的,按省州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对注销的国有种子企业,县种子管理站要妥善处理其债权债务、解决职工的安置及相关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