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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者就虎照事件告国家林业局遭驳回 郝劲松表示要继续起诉 - []
Tag:华南虎法制
凤凰资讯 >社会 >世态万象 >2007年12月18日 02:50据检察日报报道
法律学者就华南虎照片事件告国家林业局遭驳回
本报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程振楠) 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围绕“华南虎照片”事件状告国家林业局一案又有新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郝劲松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
郝劲松认为,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审查的是11月23日国家林业局针对自己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自己11月8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复议的行为,这二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作出的两个截然不同的行为,北京市二中院的决定混淆了这二者的概念。他表示将在法定期限1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程振楠
另有农博网2007年12月18日09:11 据郝劲松博客报道郝劲松表示继续起诉国家林业局,也全文转发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郝劲松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
郝劲松:国家林业局,请入被告席
郝劲松认为,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审查的是11月23日国家林业局针对自己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自己11月8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复议的行为,这二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作出的两个截然不同的行为,北京市二中院的决定混淆了这二者的概念。他表示将在法定期限1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12月10日,中午,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诉状,正式起诉国家林业局,我预测,法院将在七日内受理此案。“虎照门”事件,让法律开口说话吧!!!
行政起诉状
原 告:郝劲松,  男,汉族,  1972年10月13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纳税人,职业:青年法律学者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华杰大厦6A2      邮编:100098
电话:13366761980
被 告:国家林业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编:100714
法定代表人:贾治邦          职务:局长
政策法规司电话:    84288604   84238607
动植物保护司电话:  84238526   84238550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国家林业局对原告作出的林复字[2007]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法定书,指定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陕西省镇坪县村民周正龙自称用两部相机在20米范围内耗时近30分钟,拍到了野生华南虎,并向陕西省林业厅提供了71张有老虎图案和疑似老虎脚印的照片及胶卷。陕西省林业厅随后组织了七位研究金丝猴、鸟类、鱼类、鼠类的陕西本地的动物爱好者对周正龙提供的照片进行鉴定,在每人收取了500元鉴定费后,七位动物爱好者认为照片上貌似老虎的图案是华南虎,陕西省林业厅随后做出了认定陕西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的行政行为。10月12日陕西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作出了向社会各界宣布陕西省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的行政行为并展示了周正龙拍摄的照片还奖励了周正龙两万元人民币。
10月中旬,有看过照片的民众在互联网上公开质疑虎照有作假嫌疑。摄影界的网友质疑虎照色差问题,植物界的网友质疑老虎头顶上的叶子与老虎身体比例不匹配的问题,动物界的网友质疑听觉、嗅觉极其敏锐的大型猫科动物华南虎面对近距离的异类长时间拍照及闪光灯惊吓却岿然不动是否痴呆虎的问题,更有陕西省镇坪县林业局干部李评一语道破“连猪都能看出照片上的老虎是假的。”
10月12日,原告在山西省定襄县观看中央台新闻联播时看到陕西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布陕省镇坪发现野生华南虎,并展示了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片。原告作为动物爱好者与摄影爱好者,经仔细研究发现周正龙所拍照片上貌似老虎的图案是平面老虎,是不具有生命活体特征的纸老虎。原告认为陕西林业厅及周正龙欺骗了原告,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遂于11月7日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山西定襄人民法院起诉周正龙。
11月8日,面对社会各界强烈要求鉴定虎照的呼声,国家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表示,国家林业局之所以没有对虎照进行鉴定是因为没有收到任何个人,单位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看到这一新闻,心急如焚,作为纳税人我深深体会到了政府的难处,为了配合政府早日查清真相,原告特地花费22元人民币用特快专递向国家林业局寄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然而11月26日,原告却收到了被告寄来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对被告的决定感到非常困惑,一方面说不鉴定是因为没有人申请复议,而当公民申请复议时,又不受理,拒之门外,这种出尔反尔,公然欺骗民众的行为似乎不太符合林业局作为一个国家部委的形象,对此原告对于被告欺骗纳税人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
被告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认为:陕西林业厅向社会公布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的行政行为不是针对申请人郝劲松作出的,原告对此非常不解,如果不是针对郝劲松作出的,那又是针对谁做出的呢?原告认为,对于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的行为,每一个公民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纳税人,原告享有从政府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也享有拒绝政府提供虚假信息的权利,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有权知道真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政府总是向民众提供错误虚假的信息,或者不提供信息,公民什么都不知道,还有什么好言论的,还谈何言论自由?
被告在决定书中认为陕西林业厅向社会公布镇坪发现野生华南虎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事实刚好相反,陕西林业厅发布虚假信息的欺骗行为,重创了原告的生活,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使原告对某些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产生了严重的怀疑,使得原告对某些政府部门仅存的一丝信任感也变得荡然无存,久拖不决的“虎照门”事件重创了政府的公信力,也削弱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对原告来说,每一个造假者都是“真老虎”,一闭上眼睛,满眼都是“华南虎”,在此事件中,真相的濒危已甚于老虎的濒危,面对造假如此拙劣的华南虎照,面对公众强烈的质疑,政府的诚信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国家林业局作为主管野生动物的最高机构,必须严肃地反省自己,必须正面回应民众对虎照真假的质疑,任何混淆概念,巧言令色只会激起公众的愤怒与不满情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照片上的老虎是真是假,中国民众期待国家林业局说句公道话,但12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让中国民众满腔热忱的期待再次落空。
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9日
附:1、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2、起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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