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防第二中标人“高价”中标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32:16
警防第二中标人“高价”中标行为      【编者按】最近,某地区的一个供应商,因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而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轻而易举地没收了3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少的供应商都为其可惜,岂料,该供应商却炫耀其“弃标”行为虽被没收了3万元履约保证金... 【正文】
【eNet硅谷动力专稿】最近,某地区的一个供应商,因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而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轻而易举地没收了3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少的供应商都为其可惜,岂料,该供应商却炫耀其“弃标”行为虽被没收了3万元履约保证金,但还“白赚”了10万元现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笔者通过多个途径的明查暗访,才摸透了其中的阴谋,原来是第二中标人为了“高价”中标而“收买”了第一中标人弃标。在此,笔者提醒各有关方面,对第一中标人的“弃标”行为必须要进行深入透彻地调查分析,不要草率地作出处理决定,更不要轻易让第二中标人中标。这从以下案例就可以得到启发。

  一、“弃标”案例。某县于今年9月18日完成了一项概算为508万元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侯选人的推荐名单顺序表,其中标顺序依次为:第一中标人为A公司,投标价为467万元;第二中标人为B公司,投标价为497万元;第三中标人为C公司,投标价为504万元等等,同时还推荐由A公司以467万元的投标价中标。对此,采购人于9月20日根据评标报告及中标商推荐表初步确定了中标商为A公司,同时还与采购代理机构一起在9月22日将评标结果及拟中标商名单对外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他们没有收到任何方面的异议,于是就确定由A公司中标,并于9月28日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要求其在30天内前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此同时,他们还向其他几个未中标的供应商通报了招标结果。可谁知,在 9月30日,A公司却主动向采购人提出报告,申称其因投标“不慎”,无利可图,如继续履行该投标事项,将会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情愿被没收30000元投标保证金而要放弃其中标资格。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没收了A公司3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同时,确认了B公司以497万元的投标价中标。从上面这些采购操作程序来看,都是依法运行的,并看不出其中有什么明显的漏洞或舞弊行为,但,采购人的采购成本由467万元一下子上升到了497万元,净增加了30万元,采购人当然是不服气,这可是一笔较大的潜在经济损失呀,其中会不会有什么舞弊行为呢,此问题引起了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监管机构在内的许多相关方面的关注。

  二、案例侦查。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对其放弃中标资格的理由很简单,就是说如果其继续履行中标义务,将会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只得放弃中标资格。对此理由,初看起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也很合理的现象,也发觉不出其中有什么违规行为。但从采购人的角度来看,就有一种明显的异常感觉,正是由于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采购人不得不多付出30万元的采购成本,况且,评标专家也客观地认为,A公司以467万元的报价投标,在投标人中也不是最低投标价,若以467万元的报价投中标,对A公司来说,应当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A公司却甘心“白送”了30000元保证金而放弃其中标资格,这说明其肯定“另有所图”,但A公司能“图”什么呢,为何要将其中标资格拱手相让给B公司呢,于是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将这一不正常的“放弃中标资格”行为报告给了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并请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明该行为的事实真相。对此,该县的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了一个联合调查组,首先对A公司进行了明查暗访,结果发现,A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实不太理想,其放弃中标资格也有可能,但,这不能成为其违法的理由,于是核查组工作人们又将目光的焦点转移到了B公司,经过了一个星期的明查暗访,终于发现了这起“弃标”行为的舞弊阴谋。原来,A、B公司之间私下里有一个通谋作弊的协议,即如果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后,作为第二中标人的B公司如果能“顺其自然”地中标的话,则B公司给A公司13万元现钞作为其放弃中标资格的代价,而如果B公司不能中标的话,则至少给A公司6万元现款作为其放弃中标资格的补偿。 而事实上,随着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采购代理机构随即就确认了由B公司中标,这样,双方就各有所图:B公司付出了13万元的代价,但其可以以497万元的高价“顺其自然”地“中标”;而A公司,也未“白跑”,扣除了被没收的30000元保证金外,仍可“白得”10万元现金,这就是这起“弃标”行为的事实真相。日前,有关部门已对A、B公司的通谋作弊行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但,案情留给人们的教训太深刻了。

  三、案例分析。对任何一个投标人来说,其投标报价总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都是结合了多种因素,并经综合决策后才作出的。一般来说,投标人是不会“轻易”放弃其中标机会和资格的,而如果投标人一反常态,再“否定”其报价,特别是放弃其中标资格,那就肯定会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上述案例也不在少数,反映了绝大多数“弃权”商所共同耍弄的舞弊行为,可以说是他们惯用的“弃标”花招伎俩,大家必须要予以提防,并注意识破各种“放弃中标资格”现象背后所隐含着的各种不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在评标结果出来后,当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的报价相差较大时,往往就会导致这两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更多的不法之财,其手段正如我们在上面所发现的那样,即,第二中标人向第一中标人支付回扣或好处费,以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第二中标人就可以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使双方都各有利可图,这就是实际工作中出现得较多的“放弃”中标资格的不法阴谋。

  四、防范措施。其实,放弃中标资格的因素可能会较多,但无论其中是否会有违法乱纪行为,都会严重地干扰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对此,我们必须要注意防范,并加以遏制。

  1、在没有调查清楚第一中标人“弃标”原因的情况下,不要轻易让第二中标人中标。我们从上面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第二中标人如果有望以高价“中标”时,他们就会通过“收买”方式,让第一中标人主动“弃标”,这样,双方就会达成“默契”,共同“通谋作舞”,以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对此,我们必须要对实际工作的“弃标”行为进行严格的调查,不要让第二中标人轻易就中标,而如果发现第一中标人和第二中标人之间真的发生了一些“收买”等舞弊行为时,那不但不要让第二中标人中标,还必须要进一步处罚第二中标人,以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2、针对不同预算金额的采购项目,要科学设置不同的投标保证金,以加大对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约束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甚至于不少的地区,他们一般不根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来设置投标保证金,而是习惯地要求投标人只缴纳3万元现钞作为投标保证金即可,这样,一旦遇到采购金额较大的招标项目时,投标人就会大肆进行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诸如共同高价围标,中标后再弃标等,而不再“在乎”这区区的3万元保证金。为此,任何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根据采购预算的大小科学制定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既不能太低,要对投标人有一定的约束力,让其有一种违法“得不偿失”的风险意识,但也不能太高,因为最终的中标人只有一个,否则就会影响投标人流动资金的周转。

  3、要严厉打击放弃中标资格行为,坚决遏制各种违法乱纪问题。对一般性质的因事前考虑不周,而中标后才清醒过来的中标人来说,对其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决不能姑息迁就;而对涉嫌违法乱纪、通谋作弊等行为而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则要严格加大处罚力度,使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各种轻易放弃中标资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