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对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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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城乡规划建设局  加入时间:2009-6-22 22:26:15  建设局用户  点击:305
项目名称: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权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永久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基建股、游史璋
行使依据: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
没收投标保证金。 情形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从轻
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消除或减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投标保证金。
一般
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没收投标保证金。
从重
情形
①      中标人因应承接的工程过多,无法履行中标合同,放弃中标的;
②      中标人与他人串通,放弃中标以牟取不法利益,或侵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
③      非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造成招标人重大损失的;
④      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投标保证金, 并视情形取消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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