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死了,但本案没有结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3:15:33
刘涌死了,但本案没有结束网友:朱新美

  刘涌死了!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日上午,刘涌被执行死刑。

  刘涌终于死了,这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依法治国的胜利!可谓大快人心!

  刘涌虽然死了,但如果以为刘涌死了,本案就一了百了万事大吉了,我看还为时过早。有些问题,甚至是一些严重的问题,不会被刘涌带到棺材里去的,它还在社会上游荡,它的阴魂还没有散去,它还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将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也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所在。

  首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改判刘涌死刑缓期执行?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十分清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玉胜教授在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演播室接受采访时说:刘涌所犯的不是一个罪,而是《刑法》中称的数罪,犯了多种罪。多种罪当中有两个罪涉及死刑问题,一个是故意杀人的这种案子,杀人案件最高刑是死刑,另外一个就是致人重伤导致残疾,这种情况在《刑法》当中规定也有死刑(2003年12月22日中国新闻网)。那么,辽宁省高院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以为,可能是《刑法》第48条。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但刘涌案涉及的是两个死罪:一个是《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另一个是《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同时,刘涌暴敛钱财、不择手段、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流氓成性、滥杀无辜、暴力抗法、偷税漏税、心狠手辣,情节十分严重。天下人都曰可杀,可辽宁省高院却认为这样罪大恶极的死刑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于是改判死缓。

  那么,我们就要问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什么情况下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为死缓的呢?是辽宁省高院的主审法官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熟悉吗?如果高院法官连《刑法》都不熟悉,那是说不过去的,就好象种田的农民不会使用锄头一样荒唐。是对《刑法》理解上有出入?明明白白的条文想来也不会套错。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辽宁省高院决意要放刘涌一马?作为曾经引起全社会公愤的辽宁省高院,理应坦白于天下,对公众有一个交待,这样既可以澄清传闻,也可以还一些法官的公道,免得让人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涌案中有什么见不得人勾当。

  第二,14位全国知名法律专家的“法律意见书”是怎么出笼的?据2003年12月22日红网消息,刘涌黑道起家,聚财6亿,判决仅没收3000万。靠这个财力,刘涌在东窗事发之后,其家属花重金请14位全国知名法律专家教授在钓鱼台国宾馆开会(我没有到过钓鱼台国宾馆,只是在报道中常看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那里接待外宾,显然,这个地方十分的高级,应有尽有),在这样的好环境下写出来的“法律意见书”肯定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能真如“红网”报道所说,直接影响到了死刑的判决结果。是不是真的直接影响了对刘涌的判决,我不清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这些专家教授有一个共识:刘涌不该立即执行死刑。

  我们希望将这14位能够影响法庭判决的法律专家教授的大名及他们的激情奉献——“法律意见书”公之于天下,既然能向法庭出示“法律意见书”,也必然有豁出去的心态,那么,让咱老百姓也来拜读一下,也是快意之事。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嘛。

  刘涌家属是怎么找到这14位观点一致的法律专家教授我不枉加推测。现在的问题是,这14位法律专家教授为什么要对刘涌这样一个黑社会犯罪集团的首恶分子出具这份“法律意见书”?为什么这些专家教授要力保刘涌不被“斩立决”?动用自己在司法界的声誉和影响来为一个黑社会首恶分子不被立即处决提供理论支持是出于什么目的?“法律意见书”的出笼有没有什么腥味?这本来是一个普通的刑案件,这些专家教授们为什么如此感兴趣,他们曾经为贫民死刑犯出具过“法律意见书”吗?也许正是由于这些专家教授对法庭的影响,才导致辽宁省高院的改判,使得辽宁省高院狼狈于世人面前,这个教训难道不值得接受吗?

  刘涌死了,但肯定还会有王涌、李涌之流出现,如果我们不从刘涌案中接受教训,不提高法官的法律水平,不杜绝那些所谓的法律专家教授干预法庭,说不定哪天,最高人民法院还要对普通案件进行提审。